生态公益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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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和修复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为了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需要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同时也要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补偿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类型和功能,制定相应的面积补偿标准,以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

2.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补偿标准,在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经济效益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实施方式。

1.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2. 多方参与的补偿方式,除政府补偿外,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3. 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1. 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宣传教育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技术支持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技术支持,提高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益林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公益林资源,我国制定了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资金的分配。

以下是为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各地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一致性,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区位、生态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体现生态效益的差异。

3.重点突出:对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等关键区域的公益林,加大补偿力度。

4.动态调整:根据公益林建设、管护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分配对象1.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从事公益林建设、管护、保护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三、补偿标准1.基础补偿:根据公益林面积,给予每亩一定的补偿。

2.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的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

3.管护费用补偿:对从事公益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管护费用给予补偿。

四、分配方式1.直接分配:将补偿资金直接分配给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项目支持:对重点区域、关键项目的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通过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3.奖励机制:对在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定期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本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提高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水平,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的认识不断提高,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本文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制度。

一、生态公益林的概念生态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的、以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全民生态福祉为目的的森林资源。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背景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开始着手建设生态公益林,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支持生态公益林建设。

然而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成为了政府的负担。

因此,为了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出台相关的补偿政策,以此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维护。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内容1.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政策政府为鼓励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在此基础上,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的人员、组织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形式主要是以补助形式实施,即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过程中,向参与者发放专项补助经费。

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即每年的扶贫资金里面会留出一部分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经费。

2.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后,就需要进行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的后期管理和维护中。

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的人员、组织,政府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形式不尽相同,一般包括经济补偿、优先维权等。

3.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政策一些贫困地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政府会采取经济补偿、搬迁安置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生态公益林占用耕地或农村居民使用权的,采取以补贴经费的形式进行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

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

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

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其次,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捐赠和支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

例如,对捐赠用于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资金、设备或技术进行税收减免或减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激励,增加捐赠的积极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专门的公益林捐赠基金,通过捐赠款项和利息收入来支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再次,政府可以通过生态补偿基金来筹集资金。

生态补偿基金可以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从有关企业或项目的经营收入中收取一定的金钱作为生态补偿费用,并用于公益林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基金的筹集应该符合市场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运作,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并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筹集资金。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主动参与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投资、捐赠、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益林生态补偿,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标。

最后,政府还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交易来筹集资金。

生态补偿交易是指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的一种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生态补偿交易市场,将公益林的生态服务功能折算成经济价值,由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购买补偿额度的方式来实现生态补偿。

这种方式可以激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市场机制的效益,确保生态补偿的可持续性和自我调节性。

综上所述,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筹资机制可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税收优惠政策、生态补偿基金、社会资本参与和生态补偿交易等多种方式。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公益林补偿标准陕西

公益林补偿标准陕西

公益林补偿标准陕西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水土保持、防风固沙、防洪减灾、生态旅游等公益目的,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划定并依法划拨、出让、划借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的林地。

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指对公益林的使用权进行补偿时所确定的标准,是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本文将围绕陕西省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陕西省林地管理条例》,陕西省规定了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对于因公益林划拨、出让、划借等方式使用而需要补偿的,应按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资源价值、林地等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公布。

其次,陕西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需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包括水土保持、防风固沙、防洪减灾、生态旅游等方面的效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进行科学评估,充分考虑其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贡献,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体现公益林的生态价值。

再次,补偿标准还应考虑公益林的资源价值。

公益林不仅具有生态效益,还蕴含着丰富的林木资源、草木资源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对公益林的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金额,保障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公益林补偿标准还需考虑林地等级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不同等级的林地其生态效益和资源价值不同,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林地等级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同时,还需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保补偿标准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能保障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又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陕西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资源价值、林地等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云南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

省级公益林是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范围第四条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以后视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第五条省级公益林所有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或者使用权为个人的,补偿对象依据使用权确定。

第六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

其中,补偿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集体和个人的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国有的管护费补助。

第七条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按每亩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责任。

未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但应将不低于50%的补偿性支出用于林权使用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40%,村集体监管费不高于10%。

第八条使用权属于集体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可由县(市、区)级财政按照每亩0.25元统筹安排,用于基层林业站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重点区域森林火灾预防、公益林资源建档与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公益林管护站点建设以及林区道路维护等开支;每亩剩余的4.75元全部支付给村集体,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按照所有者补偿费、村集体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分别安排使用。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公益目的而建立的林地。

公益林的建设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制定了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公益林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根据其为社会和生态环境做出的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首先,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应当根据公益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效益。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大小和贡献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制定,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社会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对于生态环境有益,也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林可以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再次,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木材、草药等资源的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产业的发展。

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经济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激励公益林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更好地发挥公益林的经济潜力。

最后,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公益林所产生的效益和贡献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估公益林的效益和贡献,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和科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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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

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

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

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

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

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

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

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征收的依据和原则1)法律依据我国1998年新颁布的森林法第八条对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制度、征收对象、用途、管理均有明确规定。

1998年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四、五十五条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制度、标准、使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按需征收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并保持长期持续经营的需要征收。

在这方面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类似,建设面积,应根据全省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土整治长远规划所确定的面积、森林覆盖率、各林种面积与布局规定,不以现有林地面积规定。

3)征收和投入对象谁受益向谁征收,谁经营就向谁投入。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计算全省长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资金33.3亿元。

按照上述征收依据和原则,参照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从黑龙江省的实际出发,先分为两部分:国家和省按1:1的比例,各承担50%(16.65亿元/年),然后对本省的每年16.65亿元,按下述受益份额分摊。

(1)水资源受益份额:根据表7.2和表7.3计算出的森林生态效益,黑龙江省森林每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所产生的价值量,占森林生态总价值量的38.29%。

全省年建设生态公益林所需投入(省内摊)16.65亿元,则水资源受益者应分摊的金额为16.65亿元×38.29%=6.381亿元。

目前黑龙江省全年的用水量是434.6亿m3,各行业用水量见表7.4。

据此求出每立方米水应增加水费o.O贩元。

各业应分摊水资源增资费为16.65亿元×用水权重:工业=6.381亿元×29.69%=1.895亿元;农业=6.381亿元×56.93%=3.626亿元;牧业=6.381亿元×6.81%=0.435亿元;城镇居民=6.381亿元×2.53%=o.161亿元;农村人口=6.38l亿元×4.14%=0.264亿元。

(2)保障农牧业年丰收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计算,森林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效益占森林生态总效益的44.06%(其中改良土壤占24.53%、防风因沙占3.67%、保农保牧占7.51%、减免灾害占8.35%),则应分摊的资金份额=16.65%亿元×44.06%=7.331亿元。

按耕地与牧场面积平摊,黑龙江省农牧业用地1315.29万hm2,平均每亩农田、牧场每年交3.72元。

以行业而言,农业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5.211亿元/年,牧业承担2.120亿元/年。

(3)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结果,黑龙江省森林每年净化大气效益占生态效益总价值的16.17%(制027.35%、净化大气8.81%、消减噪声0.01%)。

则应分摊的资金=16.65亿元×16.17%=2.692亿元。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全部由工业行业承担此份额。

(4)森林旅游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的统计结果,黑龙江省的旅游景观与生物多样性效益价值占总量的1.48%,则该项补偿份额为16.65亿元×1.48%=O.246亿元,应由旅游行业承担。

(5)综合汇总:根据上述四大生态效益类型分摊补偿金额汇总结果:工业分摊4.587亿元/年,占27.55%;农业分摊8.837亿元/年,占53.07%;牧业分摊2.555亿元/年,占15.35%;旅游业分摊o.246亿元/年,占1.48%;城镇人中分摊o.161%亿元/年,占o.97%;农村人口分摊0.264亿元/年,占1.58%,详见表7.5。

(6)生态效益补偿奖金分摊可行性分析:上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摊计算,是按国家和省1:1的比例匹配后,就黑龙江省每年分摊16.65亿元,省政府理应承担1/2。

但是省政府分摊的份额分是从各行各业分摊,因此莫不如在省内谁受益向谁征收。

但是计算结果,农业牧业负担比较重,而且国家和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是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大气污染,基本是工业污染,只能由工业分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费,然而工业的门类很多,不好具体分摊;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不等,而且很大一部分无收入,也难以分摊。

为此,只能按行业,找易于被人们接受,又体现国家政策的办法进行征收。

(7)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对象与征收标准的建议:①提高水价:提高标准=6.381亿元十434.6亿m:=0.015元/m:。

每立方米加价1.5分。

对于水价,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工业或农牧业,无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按增加1.5分/t的标准收取。

②提高电价:黑龙江省1999年的发电量414.1亿千瓦时,将森林净化大气的年补偿金额2.692亿元,按发电量征收,即2.629亿元十414.1亿千瓦时=O.o065元/千瓦蹿o.01元,即每度电加价1分钱。

③提高粮食价格:黑龙江省1999年的粮豆薯总产307.5亿kg,按70%的纯粮食率并扣除农民自用粮豆薯量和种子,以年产粮豆薯总量的30%来计算生态补偿费;根据表7.5求算出的森林保障农业生产应分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5,2U亿元/年,则提高粮价=5.2U亿元十(307.5×10"kg×30%)=o.0565元/kg,即每市斤提价3分钱。

④提高奶价:黑龙江省1999年奶产量145万t,扣除牧民自用量,以商品率70%计算。

根据表7.5求得的森林保障牧业生产应分摊的生态效益费2.120亿元/年,求出提高奶价=2.120亿元十(145×10't×o.7)=208.9元/t,即每市斤提价0.1元。

⑤从旅游收人中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1999年黑龙江省接待海外旅游者407074人次,国内旅游者2045万人次,共创外汇14788.02万美元,国内货币回笼loo.73亿元,全年旅游总收入达H2.7082亿元。

而森林景观生态效益补偿费为o.246亿元,则每年省旅游业应提交的补偿额为全省旅游业年总收入的0.22%。

即0.246亿元十U2.7082亿元=O.22%。

⑥提高水路航运收费标准:黑龙江省1999年完成水路航运总量为looo万t●km。

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村人口分摊的水资源费o.264亿元/年,由水路航运系统分摊,则提高水路航运收费O.264亿元十1000万to km=2.64元/(t·km)。

⑦向在岗职工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全省在岗职工以1000万人分摊城市人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o.16l亿元/年,则人均1.61元增2元/年。

⑧向煤炭、采金、采矿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除各行业原有规定外(如煤炭行业按煤炭年产量o.1元/t征收矿桂林造林经营费用,自己发展矿柱林等),主要是对破坏了的土地回填并恢复森林植被,造林三年后的面积和幼树保存率必须都达到90%以上。

自己无力回填,由林业部门回填并恢复植被,回填金额以实际土石方量,并加上30%土石方量的客土量,再加所在地造林成本和5年管护成本。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还要按所在林区的人口与施业区面积比例承担人口安置费,黑龙江林区大体为平均每公顷1人,期限为10年,向所在林业局、林场缴纳,先交费后开采。

造成水质污染的,要负责处理,并按上述水、电缴纳标准缴纳水、电生态效益费。

⑨向造纸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一是所用木材,一律按国家和地方售价,从中提取售价的65%作为林价;二是负责处理污水;三是所用水、电,按上述标准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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