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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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普查工作细则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是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可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也可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3)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报酬

(1)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济、财会和统计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3)熟悉普查区情况。

(4)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社区、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1)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配备。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根据工作量和登记难度确定普查员数量。原则上,每50~100个调查对象配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配备普查员的数量。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业务培训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县级普查机构必须对选调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普查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组织纪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培训组织。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乡(镇、街道)经济普查人员和每个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乡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旗)也可采取分片集中培训普查员的模式。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业务骨干负责培训班的授课。

(2)培训教材。普查指导员以《普查方案》和《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普查员以《普查员手册》为基本内容。各省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3)培训方法。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以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要使课堂授课与练习及解答占用相同的时间。要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模拟拟试填和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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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解释。

(4)培训考评。培训后要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县级普查机构要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普查区编组、造册,形成经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义务、职责和任务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义务和职责

(1)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如果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经济普查知识,掌握经济普查前的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复查、抄录、快速汇总等各种工作技能。

(3)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群众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经济普查。

(4)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在清查入户时,须持有县、区一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6)要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7)要尽职尽责,圆满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具体任务。

2.普查指导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指导员在乡镇经济普查机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普查区的宣传、单位清查、登记、复查、快速汇总和普查资料封装、交接等项工作,并负责《单位清查表》的填报工作。

(1)制定本普查区调查线路方案。首先,要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要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2)制定本普查区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充分调动普查员的工作积极性。

(3)负责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系、协调;对普查区的工作进行协调布置,统一安排;负责对普查员进行业务辅导和现场清查登记指导;负责审核清查表数据质量,整理装订普查区清查表。

(4)认真处理普查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己没有把握的问题向上级请示后再予以解决。

(5)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切实掌握普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6)主动听取群众反映,改进普查登记工作。

3.普查员的具体任务

普查员负责单位清查、入户登记、复核及查遗补漏等工作。

(1)要熟练掌握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及时监控和掌握普查对象的填报情况,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普查登记前,要认真开展单位清查工作,整理好调查单位清查表,做到胸中有数。

(3)在开展单位清查工作的同时,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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