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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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本特征与功能比较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本特征与功能比较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功能的比较我国自1990年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大类特殊监管区域。

目前,正在上海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是:一、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都具有一线和二线不同的通关特征;四、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生了改变。

2009年1月,国1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

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特征和发展思路———以辽宁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例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特征和发展思路———以辽宁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例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特征和发展思路———以辽宁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例一、引言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划定的有别于本国关境内一般地区并实行特殊的贸易管制、税收等政策,由海关实施特殊监管制度的特定区域。

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现有6种类型,即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则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主要包括保税物流中心、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类型划分主要在于开放程度和赋予功能健全程度的差异,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是我国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中开放度最高、功能政策比较齐全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可以说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赋予的所有功能类别和特殊贸易政策。

保税港区已经具有了保税仓储、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综合性功能,而设在内陆地区的综合保税区还被赋予了内陆港虚拟口岸的功能。

海关特殊监管区未来整合优化发展的方向是逐步将现有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经济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

部分功能较为完善、辐射能力较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在制度创新、整合发展、功能拓展等方面承担起了率先突破的重任,已经成为区域拓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和跨国公司投资的高密集区。

二、辽宁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现实特点和区域影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性基础设施,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模式、政策体系、运作机制独具特色。

近年,辽宁把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作为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作为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内容,已经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6种模式中除跨境工业园区外的5种模式,还拥有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二类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
◆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加工区标准,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2.2)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集中、分类申报,突出重点。
◆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
◆区内货物监管实行以查代核。
◆货物存储时间无期限。
9
功能及业务范围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从事加工生产,不具有口岸功能。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IT企业加工贸易“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业务需求。
◆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取得海关注册编码开展相关业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2.4)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4
税收优惠政策
◆国内区外采购物料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对比(2)
(2.1)
序号
类型
出口加工区
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
1
依据
◆国务院令(第38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资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类别和管理模式

[法律资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类别和管理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类别和管理模式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只有保税区,具有保税加工、储存、国际贸易等三大功能,以后又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港区联动和物流功能。

2000年为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我国又推出了出口加工区,将分散的加工贸易企业尽可能集中在一个区域里。

2004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物流的需要,我国又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物流园区,为跨国公司全球采购和配送业务提供了基地,当然也提升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地位。

2005年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我国批准设立了保税港区,进行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联动的尝试。

2007年,我国建立了珠澳跨境工业区,使我国有了第一个跨关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以后设立跨关境的自由贸易区进行有益的探索。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同设立的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也是我国的尝试。

综合上述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别,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单一功能的,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分别具有加工功能和储存物流功能。

另一类属于多功能区域,如保税区具有加工、储存、国际贸易功能;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珠海园区则是保税区加出口加工区再加口岸的综合功能。

对于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系统外的专家学者一般都将它们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范围。

而海关系统的教材和文件都不列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我认为,作为区域,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同境外自由区的贸易货栈,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按照国际公约也都是单列,未纳入自由区的范围。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不同于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企业化管理模式。

基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运行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型,而不是市场推动型,所以,一般由地方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设立某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包括协调税务、外经贸、外汇、工商行政等政府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关系,向地方政府负责。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
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 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 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保税区
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
税物流功能的试点。 3、主要税收政策:进口税收政策同保税区,国内入区货物退税,区内交易不 征增值税、消费税。 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出口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理,即进 境货物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但统计按进出境口径掌握。 5、运往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 (1)、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 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 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不允许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a.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 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b.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 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 c.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 (3)、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外区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 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对于出口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实行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
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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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

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

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

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

四是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境内则需缴纳关税。

(2)出口退(免)税一是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但是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规定进料加工享受退税,来料加工享受免税。

二是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在加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

(二)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通道,拓展港区功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等。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四大功能,即:国际中转、物流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体现了“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境内关外”自由贸易区方式。

(1)在海关监管方面。

一是可操作进境整箱货物的“区港直通”业务;二是企业可在区内设立“保税维修中心”;三是区内货物可“先分批出区、后集中报关”;四是从其他不实行“入区退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转关入区的货物,可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五是园区可以和区外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开展转关业务。

(2)在检验检疫方面。

一是货物进入园区时,区外企业凭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直接到区内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区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查验。

二是区内货物输往区外时,凭入区时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复印件以及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报检,不需审核海运提单,不再实施检疫,不计收检疫费;三是区内的进出口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一般免于检验检疫。

四是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五是从园区内转口出境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3)在物流配送方面。

一是进口配送、分批出区、集中报关。

区内储存的境外保税货物,在担保金制度下,以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方式进口,通过园区内卡口进入国内市场。

二是国际中转、两次拼箱。

境内(外)不同启运港的拼箱货物在物流园区中转,进行拆箱重组,二次拼箱后,向境外(内)同一目的港发送。

三是国际中转、延迟转运、进出口集运。

国际集装箱在区内进行保税堆存,待国际、国内市场买家确定后快速运往国内外指定的目的港。

四是国内保税货物中转。

不同国际启运港进入区内的货物经过拼箱重组后,向国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出的货物,可以通过水、陆、空联运实现保税状态移动。

五是国内出口中转。

不同国内启运港已结关货物,进入区内作为国际中转货物,与区内的货物进行拼箱重组,可以发送至国际同一目的港。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税收政策可以概括为:一般进口货物保税,特定进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区内货物流转免税,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征税。

(1)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2)区外企业运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3)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在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4)区外企业进入区内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保税港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它具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和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还兼备特有的口岸操作功能。

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164号)出台,标志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已步入了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成熟阶段。

目前,我国主要有洋山、青岛、梅山等保税港区。

1、区域功能介绍保税港区可以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1)国际中转。

保税港区是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口,能够承担起参与国际间港口的竞争。

(2)国际配送。

保税港区由于政策的支持和发展特点,已经具备了国际配送的要求。

保税港区不但有现代化的港口,同时也拥有保税物流园区。

在港区内,世界各国的公司都可以开展国际配送业务。

(3)国际采购。

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港口或区内卡口即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采购进区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进行商业性的简单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港区内企业不但可以发展进、出口贸易,还可以发展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

(4)国际转口贸易。

港区内企业可以从事转口贸易、交易、展示、出样、订货等经营活动。

(5)出口加工区。

可以在保税港区陆上特定区域内设立出口加工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区的国内货物可以在进区加工、装卸后出口。

(6)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7)港区通关模式。

一是分类申报。

进口的一般货物采用备案清单申报,减免税货物采用报关单申报,还有部分货物等采用舱单申报。

二是集中申报。

经海关核准,港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但是不得跨年度办理。

三是选择申报。

港区内企业的进出境口岸如果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其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采用方便自由贸易流通的方式。

四是以查代核。

海关对港区内加工货物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不执行单耗标准,海关根据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实施核库、核查,为港区率先实现“以查代核”的管理模式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存储无期。

在港区内对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为避免出现无主、放弃或品质超期存放的货物而无法得以有效处理情况的发生,也作了特殊要求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港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港区。

这种规定既满足了企业利用保税制度、存储货物没有时间限制的优势,又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克服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无主货物难以处理的弊端。

2、进出口税收政策境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港区与境外的监管及税收。

港区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一是从境外进入港区的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主要包括: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二是从境外进入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是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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