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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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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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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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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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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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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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是海关重要的工作职责之一。
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海关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这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和监督1. 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监管区域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特殊监管的区域。
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特殊监管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
2. 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在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他们需配合相关部门,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企业、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监管: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进行入库、出库、清关等操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监管职责。
(2)企业监管: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许可等管理,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3)人员监管: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出入境检查等工作,确保人员的合法进出。
3. 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督为了确保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有效进行,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进行监督工作。
他们需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和企业的情况,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进行监督。
二、特殊监管方式的管理和监督特殊监管方式是海关为特殊情况下的进出口货物提供的一种特殊管理手段。
海关工作人员需对特殊监管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1. 特殊监管方式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监管方式是指在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核放等环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与一般货物不同的监管措施。
根据不同的情况,特殊监管方式可分为企业自主申报、备案管理、专业验收等。
2. 特殊监管方式的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在特殊监管方式的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区间流转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区间流转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的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申报手续。
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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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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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策和实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保税物流中 心(B型) 报关制
报关制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区 基本相同。
不设存储 期限。
❖ 存储 期限 为2 年,
保税仓库 报关制
出口监管 仓库
报关制 (出境)
报关制 报关制 (进口)
双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单报关
与保税港 区基本相 同。
综合保税区
❖ 区内企业不 实施加工贸 易银行确保 金台账和协 议核销制度 。区内企业 应该自开展 业务之日起 ,定时向海 关报送货品 旳进区、出 区和储存情 况。(因为 综保区目前
保税区
区外
❖ 实施备案制 ❖ 对采用
,H2023 电子账
系统中不设 册管理
账册。
模式旳
联网企
业,由
主管海
关按实
际监管
需要拟
国际采购配送
Global Distribution Center
客户 Customers
综保区 IFTZ
供给商 Vendor
海外 Overseas
中国 China
货品流 Material Flow 发票 Invoice 订单/结算 Order/Payment
货品结转及出口退税
Shipment Transit and VAT Rebate for Exports
无要求 须具有仓储经营权
只能是加工贸易企业
一、基本概念、种类(保税仓库旳优势)
操作便捷
建设成本小。与保税物流中心 和综合保税区相比,保税仓库 旳建设门槛低,投入成本小
优势
仓储费用低。一般是 保税物流中心或综保 区旳5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企业办理内销纳税手续之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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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税货物
1.保税加工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货物,是 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或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 物,具体包括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且经海关准予保税的的原辅材料、零部 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2.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 原状,或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流通性简 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 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 作业。
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基本上都按照规定不办理正常纳税手续,主要有
保税,免税,纳税担保等。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2.执行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国家外贸管制制度
按照国家外贸管制制度的规定,在进出口时须提交有关许可证件的,
必须提交,海关凭以验放。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情况。 3.现场监管阶段办结海关手续,放行即结关 货物在放行时,应缴清进出口税费并经审单、查验完毕。“放行” 是一般进出口结关制度的最后环节,放行即意味着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 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节 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和特 殊监管区域 本章小结
第一节
海关监管货物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但尚未办结海关 手续的进口货物,已申报但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 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 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从概念中可以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包括货物的种类很多,但都有一 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因此,海关监管货物可以简 单定义为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一般而言,海关手续主要涉及两方面:纳税和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口货物尚 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 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 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 等 。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
5.在前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即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 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包括展 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二)保税货物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 (五)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是指货物在进出境环节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并办结其 他各项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进口在境内自行使用、销售,或者运离关 境自由流通的海关结关制度。符合一般进出口制度的货物即为一般进出 口货物。从概念中可以确定一般进出口货物的三大特点: 1.在进出境环节完全缴纳进出口税费 这里的“进出境环节”即海关现场监管环节。“完全缴纳”是指按 照“进出口税则”的税率全额计征。对于“进出口税则”的税号后无税 率的或“关税条例”列明免征税的(即法定减免)则不再缴纳进出口税 费。这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别于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的最根本的方面。
第三篇
报关程序篇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 税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
第七章 海关监管货物、保税监管场 所和特殊监管其特点 2.掌握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及其之间的区别 3.了解海关监管场所的功能 4.熟悉保税监管场所的类型,并掌握主要类型之间的联系 和区别 5.熟悉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并掌握主要类型之间的联系 和区别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就是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又称为 减免税进口货物。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也属于实际进口货物。 其与一般进口货物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它在进口时减免税款, 进口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和保税货物的主要区别在于,除法 律法规规定之外,它在进口时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为从进口放行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 期限届满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为止。在国家规定的监管期限届满之前, 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不可以被挪作申报用途、申报企业 或申报地区之外使用。在监管期间,进口人可以向海关补办进口手续后, 申请解除海关监管,实现对货物的自由支配。
(二)保税货物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 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制度是指保 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保 税制度的核心是海关对进境的货物批准暂时缓办纳税等手续,即准予保 税。 对于进境货物,完整到进口通关手续,最主要的环节为纳税和提 交许可证件。保税货物申报通关时,只履行了“进境”海关手续,并不 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即不办理纳税手续,大部分情形下可以免 交验许可证件。可以说,保税货物虽然进境,却没有“进口”。从法律 角度看,保税货物只是进入了时空意义上的关境,实质上仍是境外的货 物。 在实际管理中,保税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
根据《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时进出口境货物 是指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除因正 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海关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以及进出境租赁货物不适用本 办法。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 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