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交易规则采购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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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各个电子商务平台纷纷制定了交易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应注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消费者能够安全购物、享受优质服务。

首先,在商品信息展示方面,平台应提供准确、真实的商品描述,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性价格放置。

其次,在交易环节中,平台应提供安全的支付渠道,并对订单状态进行实时跟踪,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交易情况。

最后,对于消费者投诉和纠纷处理,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家规范经营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的采购、销售、售后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平台应对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商家在平台上合法经营。

同时,平台应提供详细的商家经营指南,规范商家的销售行为,禁止商家使用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平台还应对商家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努力提升整体商品质量。

对于商家的售后服务,平台应加强监管,确保商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支持。

三、交易争议解决机制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交易争议解决机制,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首先,平台应加强对交易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通过公平、中立的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其次,平台应积极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保证解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为了提高用户满意度,平台还应积极宣传解决争议的途径,鼓励用户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减少诉讼纠纷的发生。

四、信息安全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被泄露和滥用。

平台应建立严格的用户数据管理制度,明确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规则,禁止未经用户授权的信息关联和传递。

同时,平台还应加强对系统安全的防护,保障交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

阳光采购交易规则

阳光采购交易规则

阳光采购交易规则一、交易规则概述阳光采购交易规则是为了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阳光采购平台上的所有交易活动,包括采购需求发布、报价、选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二、参与主体1. 采购人:发布采购需求,负责采购交易的组织和管理。

2. 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参与采购交易。

3. 阳光采购平台:提供交易撮合和管理的在线平台。

三、交易流程1. 采购需求发布:采购人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需求,包括采购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要求等信息。

2. 报价: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内容。

3. 选标:采购人根据报价,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进行洽谈或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4. 合同签订: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四、交易规则1. 公开透明:采购需求、报价、评标结果等信息应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公开,供参与交易的各方查阅。

2. 公平竞争:采购人应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3. 诚实守信:参与交易的各方应真实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4. 交货期要求: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准时交付商品或服务,不得违约或延误交货。

5. 售后服务:供应商应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和咨询等。

6. 争议解决:如发生交易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阳光采购平台申请调解或解决。

7. 违约处理:如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索赔等。

五、违规处理措施1. 提供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违规方的参与资格,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违反交货期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并可取消合同。

3. 不提供合理售后服务: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维修、退换货等。

4. 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向阳光采购平台举报供应商,并要求平台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试行)

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试行)

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阳光采购,保障网上交易有序进行,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交易规则”是指交易各方通过甘肃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拟使用药品进行供货商资格遴选或价格议定时,交易各方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程序、时限等基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阳光采购药品”,是指除甘肃省公开招标药品、国家或省际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等外的其他药品。

阳光采购药品经省级采购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资质、经营、产品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核对后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议价(询价)采购使用。

未经资格审核或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的,将被取消或暂停阳光采购。

具体办法参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第四条采购主体为医疗机构,被邀请参与议价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一级代理商)。

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自由联合组成联合体进行集中采购。

辖区医疗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省、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部门,由被委托方协调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组成统一联合体进行网上药品竞价议价采购。

省、市(州)、县(区)受托统一组织的,须明示告知方法和安排。

未说明的,视为由采购主体自行安排药品阳光采购工作。

需要时,省、市(州)、县(区)可受托启动全部或部分品种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

委托时需通过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签署电子委托协议。

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在阳光采购平台上采购少部分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依照《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6‟146号)执行。

基层医疗机构采购阳光目录内药品,原则上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议价。

基层医疗机构确需自行网上议价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

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

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配置中心”)负责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的服务与管理。

主要包括:场地安排、专家抽取、人员管理、秩序管理、设备管理等。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对进入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管。

第二章进场范围第四条进入配置中心的政府采购范围为:除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进入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鉴于配置中心场地限制,样品规格超过长80CM*宽80CM*高80CM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填制《区政府采购项目场外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报采购办同意后,不进入配置中心交易。

- 1 -第三章进场程序第六条进入配置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进场交易时,需向配置中心领取并填报《海沧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表》(见附件2)以及提供经采购办审批的《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复印件,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进场申请登记。

同时预订专家抽选、审核论证、开标、评标场地。

(二)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应在配置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三)代理机构应事先向采购办告知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审等日程安排事项,采购办实施现场监督。

(四)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开标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并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谈判方法进行评审、谈判。

(五)抽选评审专家应到配置中心专门设置的专家抽选室,在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监督下,从厦门市财政局依法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网赢B2B电子机票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网赢B2B电子机票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网赢B2B电子机票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深圳市网赢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赢B2B电子机票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赢平台或网赢、平台)的运营商,拥有网赢平台各项服务的所有权与运作权。

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请您随时关注网赢平台发布的公告。

在您使用网赢平台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规则:第一部分注册和支付一、采购商注册时请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若因提供虚假的注册信息造成的支付、退款等问题,网赢平台不承担责任。

二、采购商注册后不得变更支付宝名称和支付宝账号。

在网赢平台使用预付金支付时的退款只能退到采购商注册时登记的支付宝账号。

三、网赢平台的支付方式有预付金支付和支付宝实时支付两种。

采购商使用预付金充值时的支付宝手续费为0.5元/笔,采用实时支付时的支付宝手续费为0.11%。

四、为了保证采购商的资金安全,网赢平台具有设置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的功能,所有支付的订单均要求输入支付密码,默认的支付密码跟您的登录密码相同,请您及时修改密码。

网赢平台的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理由向您询问密码。

五、网赢平台的支付方式由采购商自主选择是预付金支付还是支付宝实时支付。

请在订单生成之前选择好支付方式。

白屏预定时,在输入乘客姓名的下方可以选择支付类型——“预付金”或“支付宝”。

PNR导入时,在PNR输入框下方可以选择支付类型——“预付金”或“支付宝”。

第二部分白屏预订和PNR导入六、采购商使用白屏预订时,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订座不成功,即PNR状态为HN、HL、NO,网赢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采购商使用白屏预订时,请不要预订半小时内起飞的航班,同时也不要将在网赢平台白屏预订产生的PNR导入除网赢平台以外的系统出票。

当订单状态为“已订座”时,网赢平台会在飞机起飞前半小时自动取消此订单的PNR(网赢平台并不判断此PNR是否已经出票.),如果支付时间为航班起飞前半小时内,网赢平台也将会自动取消此PNR,网赢平台不承担由此功能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税总采购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政府采购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税总采购发〔202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为进一步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9月26日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实施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税务采购网采购当事人是指税务采购网采购交易双方主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

采购人是指税务系统各预算单位。

供应商是指在税务采购网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中选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等。

中选供应商是指经税务总局统一征集,提供产品及服务,承担供货总协调义务的供应商。

协议供货商是指经中选供应商授权,直接负责供货或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第四条税务采购网设协议批量、在线竞价、网上超市3个子系统。

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按照本规则选择相应的子系统实施采购。

第五条税务采购网通过账号和密码进行采购人身份认证及管理。

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各采购人管理员账号的设置、变更和注销,采购人负责本单位账号的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内控管理要求及本单位财务支出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账号数量和权限,加强账号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强化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

企业采购在线平台规范(2024年修订版)

企业采购在线平台规范(2024年修订版)

企业采购在线平台规范(2024年修订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1.4 合同效力2. 平台服务内容2.1 服务概述2.2 服务范围2.3 服务方式2.4 服务时间3. 平台使用规范3.1 用户注册与认证3.2 信息发布与传播3.3 交易规则3.4 评价与投诉4. 平台信息安全4.1 信息保护4.2 数据安全4.3 隐私保护4.4 违规行为处理5. 平台的技术支持与维护5.1 技术支持5.2 平台维护5.3 故障处理5.4 技术更新6. 用户权益保障6.1 权益维护6.2 知识产权保护6.3 用户违约责任6.4 争议解决7. 平台责任与义务7.1 平台责任7.2 平台义务7.3 免责条款7.4 赔偿责任限制8.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变更8.2 合同终止8.3 合同解除8.4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9. 违约责任9.1 用户违约9.2 平台违约9.3 违约赔偿9.4 违约处理流程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法律诉讼11.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修改11.3 合同解除11.4 解除合同的条件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义务12.2 保密期限12.3 保密泄露后果12.4 保密条款的适用范围13. 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适用法律13.3 合同的附件13.4 合同的修订历史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4.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4.4 合同的版本控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在平台上进行的采购活动及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1.3 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4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线上采购平台管理制度

线上采购平台管理制度

线上采购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线上采购平台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线上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线上采购平台指的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采购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采购网站等。

第四条线上采购平台管理制度是采购活动的基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线上采购平台管理要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采购活动有序进行。

第六条管理机构负责线上采购平台的整体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采购部门负责线上采购平台上的具体商品采购工作,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流程,负责采购活动的实施。

第八条采购员负责具体商品的选购和采购工作,保证采购品质和采购价格合理。

第九条供应商负责向线上采购平台提供商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用户负责在线上采购平台进行商品的选购和购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规范管理第十一条线上采购平台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线上采购平台管理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线上采购平台管理应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采购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回扣和贿赂,保证采购活动的廉洁。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按照规定向线上采购平台提交商品信息,确保商品真实、合法、正常。

第十八条用户应遵守线上采购平台的规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购买行为,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易。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线上采购平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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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交易规则-采购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市场交易惯例制定。

第2条本规则为《化工宝电子交易平台入市及交易规则》附属规则。

第3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采购交易活动。

化工宝电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的一切采购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会员、指定银行和指定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4条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组织、监督采购交易。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5条采购方:指化工宝平台上采购的企业单位。

第6条注册供应商:经平台运营商审核通过且不属于任何1家采购方合格供应商的企业单位。

第7条合格供应商:与采购方建立合格关系的企业单位。

第8条平台运营商:指定为上海化工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9条可报价时间段:从报价开始时间至报价截止时间这一时间段,时间以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10条报价情况:合格供应商报价状态和报价次数。

第三章竞价采购须知第11条采购方参加竞价,须按平台规定的格式自行发布询价单。

询价单上的采购物料需填写完整、明确的物料信息,如物料代码,物料名称、型号和规格、生产厂家(品牌)、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参考单价、交货期、备注等。

采购方负责核对发询的物料信息,保证发询信息与真实需求相一致,询价单中物料描述与真实需求不一致所产生的后果由采购方承担最终责任。

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注册“化工宝电子交易平台”,在进行网上注册之前,须详细阅读《化工宝电子交易平台入市及交易规则》。

同意该条款后,按照注册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

注册信息一经平台运营商审核通过后视为其是真实、有效的,并愿意遵循该条款。

第13条注册供应商可向采购方提交自荐申请,经采购方审批通过后,即刻成为该采购方的合格供应商。

只有合格供应商才能与其建立合格关系的采购方进行网上竞价。

第14条竞价起止的时间以询价单中设置的报价开始时间和报价结束时间为准。

竞价时间以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15条网上竞价分为三种模式:反向竞价、询比价、自主招标。

第四章反向竞价(别名:公开竞价)第16条反向竞价,供应商就采购方发布的竞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或密封报价,由系统自动进行核价,选出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根据选择竞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定向与非定向。

第17条采用定向方式,即只有被采购方邀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报价。

第18条采用非定向方式,即注册供应商均可提交报名申请,经采购方资格预审审核通过并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可参加报价。

第19条竞价信息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

如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终止本次竞价,采购方必须注明终止理由并通知参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重新发布的竞价信息应留给合格供应商充分的网上报价时间。

第20条若需要提供保证金,合格供应商应在可报价时间段内支付保证金,支付成功后方可参加报价。

第21条在可报价时间段内,合格供应商可多次报价,网上有效报价以合格供应商在可报价时间段内成功提交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有效报价。

合格供应商须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成功提交,不得撤回。

第22条在可报价时间段内,采购方可以追加合格供应商参与本次竞价,追加后的合格供应商也可以参与报价。

第23条在可报价时间段内,采购方可监控合格供应商报价情况。

第24条合格供应商报价时,依据采购方规定的竞价要求进行明投报价。

明投报价指合格供应商在报价时间内,若可见当前排名,设置了梯度则供应商需按梯度倍数以小于当前供应商自身最低价向下多次报价;若可见当前最低价,设置了梯度则供应商需按梯度倍数以小于所有供应商出价最低价向下多次报价。

报价应低于起拍价。

第25条核价时,系统自动核价给物料出价最低的合格供应商为中标方。

若选择了按总价竞价模式,则同一询价单中的物料只能核给一家合格供应商,不可拆分给多家合格供应商;若选择了按物料行竞价模式,则不同的询价单中的物料可分别核给对应物料出价最低的合格供应商。

第26条中标结果一经发布,采购方和中标方应严格执行竞价成交结果所载明的物料及其价格,不得因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做任何变更。

参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可通过登录平台,查看中落标结果。

第27条中标结果将通过成交通知单的形式供采购方和中标方网上下载。

第28条在可报价时间段内无合格供应商报价或者采购方在核价时判定价格最低的报价高于心理价格预期,采购方可以对本次竞价提出终止,并注明终止理由。

被终止的询价单不可再做任何操作。

第五章询比价(别名:核价竞价)第29条核价竞价指采购方与合格供应商就询价单展开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多次洽谈,并可对采购物料进行数量或品种进行拆分,通过往复沟通比价的方式,充分掌握价格、供应数量、交货期等信息,达成双方认可的成交价格。

根据选择竞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定向与非定向。

第30条采用定向方式,即只有被采购方邀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报价。

第31条采用非定向方式,即注册供应商均可提交报名申请,经采购方资格预审审核通过并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可参加报价。

第32条报价时,采购方和合格供应商同样须遵循第四章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

第33条合格供应商报价时,依据采购方规定的要求选择全部报价和部分报价。

全部报价指按照询价单上的采购物料,合格供应商必须对所有物料等于其采购量进行报价。

部分报价指按照询价单上的采购物料,合格供应商可对其中部分物料报价或对部分数量报价。

第34条核价时,采购方可根据报价价格、数量、交货期等因素,人工确定一家或多家中标方。

第35条中标结果发布,采购方和合格供应商同样须遵循第四章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

第六章自主招标(别名:综合竞价)第36条自主招标指采购方编制竞标文件,向多家合格供应商发询,合格供应商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在采购方确认报价方式后供应商在线针对招标物料进行出价。

采购方核价时根据事先规定的评议规则,进行专家小组评标算分同时结合供应商的出价算分得出最后的综合分,并以此选出合适的中标方。

根据选择竞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定向与非定向。

第37条采用定向方式,即只有被采购方邀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报价。

第38条采用非定向方式,即注册供应商均可提交报名申请,经采购方资格预审审核通过并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可参加报价。

第39条若本次竞价需要支付购标费和保证金,合格供应商应在可报价时间段内支付购标费和保证金,支付成功后方可参加报价。

第40条报价时,采购方和合格供应商同样须遵循第四章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

第41条采购方开标方式可选择是否需要密码开标,该开标方式由采购方创建询价单时设定。

若选择不需要开标密码,投标截止后采购方直接开标进行后续操作;若选择密码开标,则需要开标人输入开标密码方可进行后续操作。

第42条汇总评分后由专家评议小组根据评标细则对合格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同时结合系统自动换算出的价格得分并得出最终的综合评分。

系统默认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方。

第43条中标结果发布,采购方和合格供应商同样须遵循第四章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第44条采购方或代理机构应专设受理、处理质疑的专门机构,并应当在平台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事项。

第45条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46条供应商对网上采购交易活动有疑问的,供应商可直接向采购方提出,采购方如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采取电话、信箱、当面询问或书面等形式。

第47条采购方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的询问,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也不得涉及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48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采购方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49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二)在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书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56条规定,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齐全;(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50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提出。

第51条质疑人已经参与公开竞价、核价竞价、综合竞价的报价或评审活动,再对采购信息提出质疑的,应当视为质疑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无效质疑。

第52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一式五份。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询价单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五)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六)充足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七)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53条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第54条质疑书的递交可以采取传真或当面递交等形式。

采取传真形式的,应当在传真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原件以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质疑受理机构。

第55条质疑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原件的当日与质疑人办理签收手续。

第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质疑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二)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三)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四)质疑书未按第53条要求签署盖章或者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五)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六)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七)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57条除上述第(二)、(五)项规定情形外,质疑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并重新提交质疑书,并说明理由,在办理签收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进行回复。

第58条质疑受理机构对质疑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驳回质疑,应当起草《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地址等;(二)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三)质疑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五)质疑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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