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诠释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提供对该条例中重要条款的释义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其中,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建设、服务的委托等。
其中,货物的购买包括采购各类商品和物资,工程的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和建筑工程等,服务的委托包括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服务外包等。
四、采购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五种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在条例中有详细说明。
公开招标是指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书,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邀请招标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范围内的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未能达到采购需求时,政府采购人可以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人因为特殊情况下只能采用特定供应商,如技术专利或市场垄断等。
询价则是采购人直接向少量供应商或者特定供应商询价,选择最有利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五、投标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前,需要向政府采购人领取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评标指标的确定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评标指标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技术性、质量要求、服务支持等因素。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评标指标,并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政府采购知识解读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
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
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
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
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
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
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讲老师刘荣丽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 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 381亿元。
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
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
《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课件

案例分析
案例1:省级政府采购
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注重效率 及合理分配预算,每五年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
案例2:工程采购
工程采购中,重要关键是确保资 金使用合理有效,政府采购人员 应对工程情况有全面的掌握及判 断能力。
案例3:服务采购
服务采购中,政府组织进口医疗 设备,重视维修保养和售后服务 问题。
政府采购的未来发展
政府采购法PPT课件
政府采购法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本课程将提供全面的概述,帮助您了解政府 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什么是政府采购
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以国家财政拨款、财政 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或者其他政府性资金作为支付来源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等活动。
分类
政府采购可以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1 数字化采购平台
政府采购的数字化进程正在加速,政府采购平台也将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
2 更加规范化
政府采购行业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加强监管,减少违法和腐败现象。
3 创新采购方式
探索创新的采购方式,例如购买创新产品、共同采购、构建供应链管理等。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 如何获得政府采购机会?
在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供符合采购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关注存量采购信息并参 与竞标。
采用投标人按提交投标文件的底价向上排序的方法, 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或中标人。
中标公示
权利人应当在授予中标人采购合同的5日内在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指定媒体和方式予以公告。
监管与处罚
监管
监督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监督重点为采购人、供应商和平台。
处罚
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采购人还可能被取消资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在我国政府采购是⾮常严格的,政府采购使⽤的是纳税⼈的钱,所以公众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也很多,政府进⾏采购时要按法定的规定实施采购⾏为,那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解读⼀: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所称财政性资⾦是指纳⼊预算管理的资⾦。
以财政性资⾦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视同财政性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既使⽤财政性资⾦⼜使⽤⾮财政性资⾦的,使⽤财政性资⾦采购的部分,适⽤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与⾮财政性资⾦⽆法分割采购的,统⼀适⽤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类《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将列⼊集中采购⽬录的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部门集中采购的⾏为。
解读四:政府采购⼯程有了具体概念《条例》规定,政府采购⼯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解读五: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依法设⽴的⾮营利事业法⼈,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的执⾏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解读六:何为重⼤违法记录得以明确《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第五项所称重⼤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
解读七: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条例》规定,在⼀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将⼀个预算项⽬下的同⼀品⽬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公开招标以外的⽅式多次采购,累计资⾦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公开招标以外⽅式采购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pptx

学海无涯
1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 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 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 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 平 台。 4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 无效 ,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行 政处罚,以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 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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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 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 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 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 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 , 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 的 一大举措。 具体的三项治理措施为: 1 明确采购人需求责任,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其中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服务 、 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依 据经 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2 规范采购方式的选择。2012 年社科院的相关报告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凸显了 集中采购中协议供货采购的高价问题。针对实践中因协议供货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 价 格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中央 单位集中采购中已逐步形成批量集中采购为主、协议供货为辅的格局。 3 强化验收环节把关。“床垮垮”“黑心棉”等事件突出反映了政府采购在验收环 节职责 不清、把关不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 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 具 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 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亮点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提 出了五项规定: 1 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应 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 将 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2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 将招 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3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 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法》课件

政府采购的信息、程序和结果应当公 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平等的机 会参与竞争。
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保证采 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利益 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 证采购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 虚假招标和欺诈行为。
修订意义
修订《政府采购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同 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
协调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涉及到多个领域和部门 ,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协调 ,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案例结论
该案例表明,在政府采购过 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
案例二:某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部门在采购过程中,接受了 一些供应商的礼品和宴请。
案例分析
该案例表明,政府采购监督是 必要的,可以防止腐败和不良 行为的发生。
监督过程
该部门上级领导得知此事后, 进行了调查,并发现确实存在 违规行为。
案例结论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内部监督, 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廉洁。
案例三:某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企业行为
某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为了获得 项目合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该企业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得了项目合同 。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该案例表明,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道 德规范,通过正当手段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六大趋势解读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六大趋势解读本系列文章围绕着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从政府采购的基本问题、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府采购与外商投资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前言: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改动较多。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进行分析介绍。
一、《政府采购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自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开始全面推开。
2003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建立。
2014年,全国人大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
自2014年至2022年,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对此,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再次发布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最新版的《意见稿》作出了较大改动,这也预示着政府采购领域将迎来较大变化。
二、《政府采购法》修订的背景1. 宏观背景自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以及所处的国际经济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蓬勃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也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
中国的政府采购的体量规模也日益扩大。
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较上年增加3903.6亿元,增长1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2%和3.6%。
2. 政策背景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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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 主要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过程进行规定。
解读—总则
各级政府制定的采购目录只包含本级政府部门。 科办(省级部门的身份)执行的是省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 科办(本级政府的身份)目前参照执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和第十条 :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取向 (不得歧视中小企业和无特殊要求需采购本国货物)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方便社会公众监督, 减少采购人的信息公告支出,便于供应商公平地获得采购信息。 信息公开的平台只能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四川省规定 的信息发布平台为“四川政府采购网”,在各县市均有专用接口 对应该平台。而目前科办的采购信息仅限于科学城阳光政务网发 布,受众过窄,不符合要求。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解读—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八条 例外情形:外国资金采购、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的紧急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军事采购。
解读—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并与之签 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 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 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解读—第二章 当事人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 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 中采购机构。 同时财政厅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 库„2003‟120号)规定“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臵的集中采 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该法对县及以下的政府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作硬性 规定。目前绵阳市的区、县、园区有的设立了政府采购中心(非 营利事业法人),有的设立了政府采购办(政府内设机构)。这 里需要留意的是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设立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 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 公开招标: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 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当政府采购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是必须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绵阳市规定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 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工程类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 实行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 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 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过大的。
第七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 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 购目录确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解读—第一章 总则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其 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专用项目经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即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 会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 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四川省政府每2年制定 1次,同时授权市州调整制定,市州再授权县区调整制定。
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 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的信息和行为全面公开、 完全透明,广泛地接受监督,消除暗箱的操作行为。 公平竞争要 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原则要求政府 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 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解读—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关键词
地域范围:境内 采购人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 有企业,同时在附则中将军队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事项排 除在外。 采购资金范围 :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对 于科办而言,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的政法业务装备费、 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及税返收入等。 采购项目范围: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 上的项目,才要求按照本法规定执行。 采购形式范围: 一是必须签订合同的。二是必须是有偿的。三 是采购的方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对象范围:符合本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该法的 采购对象范围。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人不包括自然人,监管主体是行业主 管部门;《政府采购法》的供应商含自然人,监管主体是财政部 门。政府采购工程时如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进行采购。
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地区和本行业的 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活动要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核定的金额执行,不 得随意购臵。因此要求采购人增强预算意识,按照规定编制并执 行预算。同时,也向供应商表示其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有经费 保障的。
解读—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 专业技能 。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 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 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解读—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 主要是对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处分、罚款等;对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报、处分;对于犯罪 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通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 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 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 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 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询价:指询价小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提交报 价文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 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解读—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回避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 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监管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 责。 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 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审核公告信息; 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如审批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如合同备案; 受理供应商投诉; 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指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 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物资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差异
法律效力:院物资采购制度没有法律效力;而政府采购法是 2002年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的法律。
采购范围:院物资采购制度仅涉及货物;而政府采购还包含工 程和服务。 执行程序:院物资采购制度的信息公开范围小,专家的组成多 数为院内人员。政府采购在省级媒体公开,专家库也为省级专 家库。 监督管理:院物资采购制度的管理主体是院计划部;而政府采 购的管理主体是财政部门。
解读—简介
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 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 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 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解读—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提出 书面质疑。这里需要留意的是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是7个工 作日;采购人答复的时间也是7个工作日。 投诉: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复议和诉讼: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 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