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区别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
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
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
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
【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其主要区别在于: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
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这两个领域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和生存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交叉和重叠。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联系和区别。
首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
国际人权法旨在保障个人在无论何种情况下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战争还是和平时期,人们都有权利受到保护。
而国际人道法则面向的是战争和武装冲突,旨在保护受战争影响的人民。
因此,国际人道法主要适用于冲突地区,而国际人权法则普遍适用于全球。
其次,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主体也有所不同。
国际人权法主要将责任归于国家,要求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
然而,国际人道法更关注在冲突中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冲突各方,包括武装组织和国家。
这种分工反映了两者的不同定位,国际人权法更强调国家责任,而国际人道法重在促使各方遵守战争规则。
再者,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联系不可忽视。
尽管它们有着不同的目标和适用范围,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
例如,国际人道法中的《国际人道法四公约》明确禁止虐待俘虏和平民,这既是基于人道原则,也涉及到对人权的保护。
此外,人道法和人权法在处理战后调查、司法追究和赔偿问题时也存在交集。
因此,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结合可以为保护战争受害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然而,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
其中一个争议涉及到两者在冲突中的优先级。
一些人认为,国际人道法应当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因为在冲突中保护被战争影响的人民的生命和尊严至关重要。
但也有人认为,国际人权法应当与国际人道法同等重要,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保障人权,即使是在冲突中。
这种争议也反映了不同观点和背景的人们对于人权和人道的理解和强调。
在适用问题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和实际情况。
法官和决策者在适用这两种领域的法律时,应该综合考虑其目的、原则和适用条款,以及特定的背景和环境。
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主观)

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综合一:三、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1.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新三要素说”的基本成分及原有理论的缺陷。
2.法律责任的免责。
3.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战争权与紧急状态权的行使程序。
4.试比较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异同。
5.简答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6.简答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区别。
四、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案情:2004年6月,李某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对面座位的旅客许某搭话后相识。
23时许,许某去厕所,李某尾随进入厕所抢得现金990元及价值2300余元的手机一部。
后许某向乘警报案,李某被抓获。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争议:甲法官认为:由于在列车上抢劫具有公然性,影响了公共安全,所以才会成为加重情节。
但是李某在列车厕所内实施的抢劫不具备公然性,因此不适用加重处罚。
乙法官认为:刑法只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就是加重情节,即使是在列车厕所抢劫也应适用这个规定。
问题:(1)请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前半部分的逻辑结构。
(2分)(2)甲、乙法官的观点分别属于哪种解释?(1分)为什么?(3分)(3)你认为哪种观点更加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4分)2.试分析下列宪法规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3.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对缔约形式的影响。
4.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综合二:三、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并写清题号。
共6小题,每小题4分,共24分)1.简述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2.简述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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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人权法和人道法的关系探究一、人权法和和人道法的定义与历史起源(一)二者的定义及比较人权法和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人权法,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家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人道法,则主要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保护伤、病员、平民等战争受难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
由此可知,人权法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在这些方面的发展提供可能性,是促进个人生活美满、幸福的法律:人道法的法律制度和最终目的是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护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即战争受难者)免受痛苦和威胁,并尽可能保护人的环境和财产和现状不受武装冲突破坏。
但并不能简单认为人权法是一般法,人道法特殊法。
(二)二者的历史起源人权法的发展主要归因于法西斯邪恶势力对人权极端严重的侵犯,同时还归因于这样一个信条:如果国际联盟时期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人权保障体系,那些对人权的侵犯、或许甚至连战争本身都不会发生。
习总的来说,残酷的战争以及对于一个维护国际和平及保护人权的健全国际体系的渴求已经为世人深知。
于此不同的是,人道法的诞生是在1864年,以当时的《日内瓦公约》为主要标志人权概念并未得到广泛关注,所以其产生的价值层面因素更多的是出于对残酷的战争中人性的关怀和对人类苦难的减轻,故也被称之为战争法,又随着战争含义的变化而被称之为武装冲突法。
因此,尽管人道法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人权的作用,但其最初法律的核心价值体现的人道主义这种道德理想,而不是立足于个体的人权,但人权法的核心价值却承认个体的人权。
二、人权法和人道法的法律渊源及监督机制(一)法律渊源国际习惯法是人权法和人道法的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不明确性,需要大量的判例、事实等进行证明,鉴于许多有关二者的国际公约已经将这些国际习惯法以系统的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下主要介绍有关二者的条约渊源及其特点。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人权和人道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重要的理念和价值观。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是为保护和促进人权和人道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框架。
尽管两者有共同的目标,但在范围、内容和适用对象上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
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其身份、国籍、种族或性别如何。
它确保每个人享有生命、自由、尊严和人格完整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世界人权宣言》,它于1948年通过,并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国际人权法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各种权利,包括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集体权利。
国际人道法则专注于保护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个人和群体。
它强调在武装冲突期间的人道主义原则和规则,包括保护平民、战俘、医疗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和尊严。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文件是《日内瓦公约》,它确立了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受害者的法律义务。
这些法律规定了战争中禁止使用的武器和方法,以及关于战俘的待遇和治疗受伤者的规定。
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两者共享相似的价值观和理念,即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和减少人的痛苦。
虽然国际人权法侧重于长期和普遍的人权保护,而国际人道法则更关注战争和冲突中的紧急情况,但它们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借鉴和补充的关系。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冲突和紧急情况下仍然适用,而国际人道法的原则也应当在非战争时期得到尊重。
然而,尽管两者共同点和相互关系明显,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仍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国际人权法是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而国际人道法则仅适用于战争和武装冲突中。
其次,国际人道法主要关注保护受害者和提供人道援助,而国际人权法主要关注保护权利和自由。
法律如何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

法律如何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国际人道主义问题涉及到对弱势群体、战争受害者和灾难受灾者的保护和援助。
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界中,跨国界的人道主义问题增多,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
一、国际人权法的作用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人道主义的一个重要法律框架。
它规范了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国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权。
国际人权法通过一系列公约和宣言,确保了人道主义问题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和认可。
二、国际人道法的意义国际人道法是专门用于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国际人道主义问题的法律框架。
它包括国际人道法的常规规定和国际人道法的习惯规定。
国际人道法强调的是在战争时期对受冲突影响的人员的特殊保护,包括无抵抗人员、战俘、文明人口和负伤人士。
三、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但也存在一些区别。
国际人道法更加强调在战争期间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对受冲突影响的人员的保护。
而国际人权法更加注重平时对人权的保护。
然而,两者共同的目标都是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权,在跨国界的人道主义问题上起到了互补和协调的作用。
四、国际刑事法庭的作用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追究侵犯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该法庭主要处理在武装冲突中犯下的最严重的罪行,例如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为国际人道主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
五、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机制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机制包括国际人道援助的准则和原则,以及国际人道援助的行动框架。
这些法律机制旨在确保人道援助的合法性、中立性和独立性,并加强对受灾国家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国际人道援助的法律机制也通过监督和评估来提高援助的效果和透明度。
六、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时,国际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共同应对灾难和战争给人道主义事业带来的挑战。
国际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信息的交流和经验的借鉴,提高处理国际人道主义问题的效率和效果。
了解国际人道法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规定

了解国际人道法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规定国际人道法是一套规范国际武装冲突和战争中各方行为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在冲突和战争中的尊严和权利,确保战争中的行为符合人权保护的准则。
在本文中,将介绍国际人道法中与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相关的一些规定。
一、分类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国际人道法将冲突分为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两种情况。
国际人道法对于这两种冲突有着不同的规定。
1. 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规定:a) 保护平民:在冲突中,平民的生命和尊严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禁止对平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
b) 保护俘虏:战争期间被俘虏的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他们不能受到酷刑等不人道待遇。
c) 禁止使用违禁武器:国际人道法规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其他残酷、不人道的武器。
d) 人道待遇:国际人道法要求各方在冲突中采取措施确保被控制的区域内的人道待遇,包括提供食物、药品和医疗保健服务。
2. 非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对于非国际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规定:a) 保护平民:与国际武装冲突类似,国际人道法要求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平民应受到全面的保护。
b) 保护受害人:法律规定在冲突中受到伤害或遭受虐待的人应得到适当的积极照顾和保护。
c) 禁止进行酷刑和虐待:国际人道法强调禁止对任何人实施酷刑和虐待,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
d) 保护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任何一方都不得攻击、损害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这是国际人道法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对于战争犯罪和国际人权法的补充国际人道法不仅仅关注战争和冲突中的人权保护,也补充了对战争犯罪的规定,并与国际人权法有一定关联。
1. 战争犯罪的规定战争犯罪是指在冲突中涉及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使用化学武器等。
这些行为都被视为犯罪,并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追究和惩罚。
2. 与国际人权法的关联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

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侵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的界桩等)国际罪行: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海盗活动等)3.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4.人权: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6.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国际人权保护: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8.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两大类)9.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0.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契约型条约: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11.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早发型的行为规则和其他制度12.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13.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14.议定书:补充议定书: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独立议定书:本身是一个条约,需要单独批准15.宪章、盟约、规约: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一般属于多边条约性质1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17.宣言: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若不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18.联合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19.缔约能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20.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内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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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区别
摘要: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人道法区别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
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
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
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
[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
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
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
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
[3]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
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
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的规则。
[4]同样,国际人权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和平时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会权、选举权和罢工权。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和约束对象
国际人权法所关注的,是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
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关注的则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
国际人道法约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在国际性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法;而在国内冲突中人道法既约束政府,也约束与其交战的团体或相互作战的各个团体。
因此,国际人道法规则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参与者。
国际人权法就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设定了一些约束政府的规则。
[5]虽然越来越多人认为,非国家参与者,特别是当它们履行类似政府功能时,也应遵守人权规范,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
四、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