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加班工资法
[资料][法律]京政府令(2003)142号《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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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颁布时间:2003.12.22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2007年11月23日)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大小周加班费判例

北京市大小周加班费判例一、背景介绍大小周制度是指根据员工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将工作日分为大小周两种模式,以实现灵活的工作安排。
而加班费则是指在员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后所支付的额外报酬。
本文将探讨北京市大小周加班费的判例,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二、大小周制度的实施情况2.1 大小周制度的定义大小周制度是指将工作日按照工作性质分为大小周两种模式,其中大小周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2 北京市大小周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北京市,许多单位采用大小周制度,以应对工作强度不均衡的情况。
大小周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
三、大小周加班费的法律规定3.1 《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约定,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由国家有关机构规定。
3.2 北京市关于大小周加班费的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大小周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计算方法。
根据该通知,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大小周加班费,具体计算方法为…四、大小周加班费判例案例分析4.1 案例一:某公司未支付大小周加班费在某公司,员工在大小周制度下加班了一段时间,但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大小周加班费。
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
4.2 案例二:某公司按照错误标准支付大小周加班费某公司按照错误的标准计算大小周加班费,导致员工的加班费被低估。
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重新计算加班费。
4.3 案例三:某公司未按时支付大小周加班费某公司拖延支付员工的大小周加班费,导致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
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按时支付加班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4 案例四:某公司未提供大小周加班费明细某公司未向员工提供明细的大小周加班费计算方式,导致员工无法核对加班费的准确性。
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

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加班费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内工作而获得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对于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管理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合理地计算加班费对于维护员工权益、激励员工积极性、规范企业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加班费计算方法。
1. 标准工时制度下的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般规定为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部分为加班时间。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加班工资=(基本工资÷ 标准工时)×1.5×加班时间。
2. 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的计算方法。
在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的标准,加班时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灵活安排。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加班工资=基本工资÷ 实际工作小时数×1.5×加班时间。
3. 弹性工作制度下的计算方法。
在弹性工作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的标准,但是有一定的弹性范围。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加班工资=基本工资÷ 弹性工作时间范围×1.5×加班时间。
二、加班费计算标准。
1.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是平时工资的3倍。
即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本工资×3。
2. 周末加班费。
对于周末加班的员工,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一般为平时工资的1.5倍。
即周末加班的员工,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本工资×1.5。
3. 平时加班费。
对于平时加班的员工,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一般为平时工资的1.5倍。
即平时加班的员工,其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本工资×1.5。
三、加班费计算注意事项。
1. 加班时间的记录。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加班时间的记录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时间的记录方式和要求,确保加班时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号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7dd6b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88.png)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凡纳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范围的单位,在实行统一的规范管理办法后,要加强对加班工资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
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补休。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
二、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人民警察包括警衔津贴)。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四、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五、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六、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完整篇.doc

2019年北京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北京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作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北京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这里面提到一个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这个又是怎么样确定的呢?下面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小王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100元。
这次春节回老家,和同样在北京打工的同村人老赵聊天中得知,老赵的工资和他的工资一样,都是1100元,但是他平时加班时间多于老赵,可是老赵每月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却可以拿得比小王多。
小王不解,问老赵怎么算的,老赵说他也不知道怎么算的,在外打工,公司发给多少就拿多少娄,还要问为什么,不是自己砸自己饭碗嘛。
春节过后,小王又回到公司开始工作。
但是他还是忍不住心中这个疑惑,去问了公司财务部发工资的小蔡,小蔡帮他算了这样一笔账:按规定,加班工资要先打七折,也就是1100元的七折是770元,然后除以每月平均计薪日,现在为21.75天,算出每天的工资,最后再根据规定乘以2倍或者3倍。
小王还是不能理解,那么为老赵的加班工资是怎么算的呢?为什么会比他高?《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如果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任何约定,公司也没有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那么正如财务部小蔡解释的那样,按照小王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计算。
这样来看,公司的计算并没有错误。
但是公司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根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不管是约定还是根据70%来确定,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由此看来,小王的加班基数是770元,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因此,尽管公司用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还必须补足这部分的差额。
人力资源常用的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

人力资源常用的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工资计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以下是常用的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1.基本工资计算公式基本工资是员工工资中最基础的部分,通常是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经验来确定的。
基本工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工资 = 职位工资 + 工作经验工资其中,职位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的薪资水平来确定的,工作经验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年限来确定的。
2.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加班工资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所做的工作所得到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加班工资 = 基本工资 ÷工作日天数 ×加班时长 ×加班工资系数其中,加班工资系数是根据公司制定的加班政策来确定的。
3.绩效工资计算公式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通常是根据员工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等因素来评定的。
绩效工资计算公式如下:绩效工资 = 基本工资 ×绩效系数其中,绩效系数是根据员工的绩效评定结果来确定的。
4.社保和公积金计算公式社保和公积金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之一,也是公司法定的义务。
社保和公积金计算公式如下:社保和公积金 = 基本工资 ×社保和公积金比例其中,社保和公积金比例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的。
以上是常用的工资计算公式和方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150%。
根据规定,每周休息2天,每年有11天的法定节假日。
因此,年工作日可以通过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减去11天(法定节假日)得到,即250天。
而年工作小时数可以通过250天乘以8小时/天得到,即2000小时。
北京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北京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加班费的概念: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费的支付基数:对于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沈斌倜律师总结来有两种:1、按照基本工资确定。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工资报酬中的一部分,它是工作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最基本的薪酬待遇,反映的是员工所在岗位或者所具备的技能中相对固定的价值。
采用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支付基数的法律依据是劳办发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本条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实践中,大多数人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如果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似乎有点不公平,因此由出现了下面的一种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2、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有自己的规定。
例如,在作者所在地北京就有特殊规定。
具体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四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是按照以下原则:a、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b、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c、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加班费计算方法及公式

加班费计算方法及公式
加班费是指根据劳动者实际加班工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下面介绍的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及公式。
在中国,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分别是按照工时计算和按照工资计算。
1.按照工时计算:
加班费=加班工时×每小时工资×加班系数
其中,加班系数为1.5,表示加班工资的倍数。
举例说明:
公司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小时工资为8000/(22天×8小时)≈45.45元。
若该员工每月加班20个小时,则加班费为20小时×45.45元×1.5≈1363.64元。
2.按照工资计算:
加班费=加班工时×每小时工资
不同于按照工时计算,按照工资计算的加班费没有加班系数。
举例说明:
公司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小时工资为8000/(22天×8小时)≈45.45元。
若该员工每月加班20个小时,则加班费为20小时×45.45元≈909.1元。
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时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进行调整。
另外,加班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是与工资一起结算并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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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班工资法律
全国计算加班费的方式都是一样的。
加班费计算公式: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 8 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 8 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21.75 8 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加班工资的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
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