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13年第1号——关于进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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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美利坚合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美利坚合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关于食品和饲料安全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与美利坚合众国(简称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以下简称HHS)(以下简称双方):了解到在食品及饲料安全领域开展双边合作与交流,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公众健康;珍惜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HHS/FDA)的长期协作关系,以及AQSIQ注册登记与出证体系的历史;期望继续合作,防止、干预并反馈一国向另一国出口食品及饲料时出现的任何相关安全问题,保护中国和美国关税区内消费者、动物的安全与健康;认识到此项合作可以促进中美两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并增强彼此向对方出口食品及饲料安全的信心;协议如下:第一条目的本协议旨在建立食品和饲料安全的双边合作机制,为双方判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这种机制可以包括现行或今后实行的注册登记与出证制度。

第二条定义为达到本协议的目的,特定义如下:1.相关产品:指属于双方监管范畴内的食品及饲料。

2.指定相关产品:指在食品及饲料安全合作机制任何阶段被指定包括在内的“相关产品”。

指定相关产品名录见附件。

3.饲料:用于动物而非人类食用或饮用的、属于双方监管范畴内的物质及其成分,包括不作为药品管理的维生素或草药等膳食补充剂。

饲料包括饲料成分、饲料添加剂以及含兽药的加工、半加工饲料及原料。

4.公司:中国关税区内或美国境内从事食品及饲料制造、生产、种植、加工、包装、检测、储藏、运输、配送或出口的企业。

5.食品:双方管理权限范围内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及其成分。

6.HHS/FDA的要求:指由HHS/FDA管理和实施的有关食品、饲料的美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后被采用的有关修订条款。

7.AQSIQ/CNCA要求:指与AQSIQ或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管理和实施的有关食品、饲料的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包括本协议生效之后被采用的有关修订条款。

关于出口美国水产品的警示通报do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关于出口美国水产品的警示通报do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国质检食函[2007]509号关于输美水产品的警示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6月29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以多次从我输美水产品中检出兽药残留问题为由,发布全国X围内的进口预警(详见附件),对来自中国的鲶鱼、鲮鱼、虾和鳗鱼四类水产品采取自动扣留措施,并拒绝入境,除非进口商能够通过独立的检测证明产品中不含未经批准的兽药残留。

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规定》,现发布关于输美水产品(HS编码为0301911000-0307999090;1604111000-1605909090)的警示通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局要切实提高对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美##取自动扣留措施对我水产品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切实做好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不能再出新的问题。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鲶鱼、鲮鱼、虾、鳗鱼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备案养殖场的源头监管工作,定期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养殖用药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生产企业的质量卫生控制体系得到有效运行,杜绝生产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剂的现象。

要做好水产品出口前的检验工作,自即日起,对所有的出口水产品都要以原料批作批,确保抽样的代表性,按照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逐批严格进行兽药残留检测,特别是要对进口国家和地区禁用的兽药逐项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出口。

严禁用日常监测结果代替出口前对成品的检验。

对检验检疫合格的水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货物的有关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最新规定的查验比例实行开柜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

四、各局要加大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红黑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并将违规企业及时上报总局,列入违规企业,凡列入该的企业两年内禁止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美加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美加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美加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4•【文号】国质检食函[2006]609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美加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4日国质检食函[2006]60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今年7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先后通报我国出口水产品中检出药残问题。

调查发现,通报中的部分企业确实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但也有一些企业未见异常,为加强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调查确未发现问题,或虽有问题但2005年“孔雀石绿”事件后认真落实整改,恢复出口后再未发生禁用药物残留问题的企业自即日起可以恢复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各有关检验检疫局在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严把出口检验关,确保恢复出口企业的产品符合美国、加拿大以及有关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各局要严格执行总局有关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出口的一系列通知要求,特别要认真落实出口产品质量承诺制,要督促企业做出书面承诺,一旦检出违禁药物残留,将自愿放弃出口资格。

附件:恢复对美国和加拿大出口水产品的企业名单一、恢复对美国出口水产品企业名单┌────┬─────┬─────────────────────┐│序号│监管局│企业名称及注册号│├────┼─────┼─────────────────────┤│1│福建局│福建莆田三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3500/02074 │├────┼─────┼─────────────────────┤│2│山东局│日照华阳食品有限公司3700/02607│└────┴─────┴─────────────────────┘二、恢复对加拿大出口水产品企业名单┌─────┬───────┬───────────────────────┐│序号│监管局│企业名称及注册号│├─────┼───────┼───────────────────────┤│1│福建局│福建昌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3500/02096│├─────┼───────┼───────────────────────┤│2│福建局│福建益丰鳗业食品有限公司3500/02021│├─────┼───────┼───────────────────────┤│3│福建局│福建隆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3500/02107│├─────┼───────┼───────────────────────┤│4│福建局│福清东威水产实业有限公司3500/02167│├─────┼───────┼───────────────────────┤│5│福建局│福清龙威水产实业有限公司3500/02093│├─────┼───────┼───────────────────────┤│7│深圳局│深圳联合水产发展有限公司4403/02002│├─────┼───────┼───────────────────────┤│8│江苏局│无锡金宝斋食品有限公司3200/01110│├─────┼───────┼───────────────────────┤│9│山东局│牟平区伟业食品有限公司3700/02542│├─────┼───────┼───────────────────────┤│10│山东局│荣成食品有限公司3700/08142│├─────┼───────┼───────────────────────┤│11│辽宁局│中联食品(大连)有限公司2100/02288│├─────┼───────┼───────────────────────┤│12│辽宁局│大连国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2100/02567│├─────┼───────┼───────────────────────┤│13│浙江局│舟山远洋渔业集团公司3300/02008│├─────┼───────┼───────────────────────┤│14│浙江局│舟山华定水产有限公司3300/02032│├─────┼───────┼───────────────────────┤│15│浙江局│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3300/02033│├─────┼───────┼───────────────────────┤│16│广东局│佛山市顺德区杨氏水产有限公司4400/02241│├─────┼───────┼───────────────────────┤│17│广东局│顺德市杨氏水产有限公司4400/02220│├─────┼───────┼───────────────────────┤│18│广东局│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4400/01051│├─────┼───────┼───────────────────────┤│19│广东局│汕头市佳州食品实业有限公司4400/02287│├─────┼───────┼───────────────────────┤│20│广东局│汕头市龙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4400/02290│├─────┼───────┼───────────────────────┤│21│广东局│汕头市瑞源实业有限公司4400/02251│├─────┼───────┼───────────────────────┤│22│广东局│中山万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4400/02209│├─────┼───────┼───────────────────────┤│23│广东局│广东省肇庆食品进出口公司加工厂4400/02221│├─────┼───────┼───────────────────────┤│24│广东局│潮州华海水产有限公司4400/02188│├─────┼───────┼───────────────────────┤│25│广东局│湛江东海科隆水产有限公司4400/02292│├─────┼───────┼───────────────────────┤│26│广东局│雷州市珠联冷冻有限公司4400/02184│├─────┼───────┼───────────────────────┤│27│广东局│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4400/02253│├─────┼───────┼───────────────────────┤│28│广东局│湛江巾帼水产食品有限公司4400/02260│├─────┼───────┼───────────────────────┤│29│广东局│湛江泰食食品冷冻有限公司4400/02294│├─────┼───────┼───────────────────────┤│30│广东局│佳鸿水产(廉江)有限公司4400/02031│├─────┼───────┼───────────────────────┤│31│海南局│海南果蔬食品有限公司4600/02007│├─────┼───────┼───────────────────────┤│32│海南局│湛江润海食品有限公司4600/02016│├─────┼───────┼───────────────────────┤│33│海南局│海南台胜渔业有限公司4600/0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4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4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4号――关于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74号)
关于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澳大利亚葡萄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澳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澳大利亚政府农林渔业部关于澳大利亚葡萄籽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澳大利亚葡萄籽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澳大利亚葡萄籽进口。

附件: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年12月20日附件
进口澳大利亚葡萄籽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美国鲜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关于美国产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达成一致,美国鲜梨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美国鲜梨进口。

附件: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3年1月21日附件:进口美国鲜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美国产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新鲜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

三、允许的产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及俄勒冈州。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出口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如需要)须在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

美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包装厂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2.苹果花象Anthonomus quadrigibbus3.卷叶蛾类:桔带卷蛾Argyrotaenia citrana,果树黄卷蛾Archips argyrospila,玫瑰色卷蛾Choristoneura rosaceana4.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5.车前圆尾蚜Dysaphis plantaginea6.南非苹粉蚧Pseudococcus obscures7.梨灰盾蚧 Epidiaspis leperii8.苹果棉蚜Eriosoma lanigerum9.梨蓟马Thrips inconsequens10.迈叶螨Tetranychus mcdanieli11.太平洋叶螨Tetranychus pacificus12.梨火疫病Erwinia amylovora13.苹果、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clavipes14.欧洲梨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fuscum15.美洲山楂锈病菌Gymnosporangium globosum16.牛眼果腐病Neofabraea malicortis和Neofabraea perennan17.苹果、梨边腐病 Phialophora malorum18.苹果、梨球壳孢果腐病Sphaeropsis pyriputrescens sp.19.梨波氏盘果腐病菌Potebniamyces pyri20.美澳型核果褐腐Monilinia fructicola六、装运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

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以下简称卫检快速反应)管理。

本细则所称“卫检快速反应”是指我国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而依法采取的卫生检疫处理措施和预防性安全措施。

本细则中风险预警与卫检快速反应的内容包括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等。

第三条本细则中卫检快速反应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包括:(一)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二)传染病传播媒介;(三)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四)废旧物品、特殊物品;(五)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六)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垃圾、污水、压舱水等;(七)其他与卫检快速反应有关的具有流行病学意义的事件。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卫检快速反应工作,卫生检疫监管司(以下简称卫生司)具体组织实施,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设在卫生司(办公室分工见附一),负责卫检快速反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负责所辖地区的卫检快速反应工作。

第二章风险预警信息收集与评估第六条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卫检快速反应对象和范围有关的卫生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一)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疫情信息;(二)国外官方机构发布的疫情信息;(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工作中发现的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信息。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风险预警信息按其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其中:Ⅰ级:高度风险,指国外或者国内检疫传染病暴发;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集装箱、货物、行李、废旧物、垃圾、污水、压舱水等物品;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危害人类健康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来自高风险地区的隐匿或可能隐匿生物化学毒素的邮件、邮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单位】国家商检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发布日期】2001-09-25【生效日期】2001-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出人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1•【文号】国质检检函[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1月11日国质检检函[2013]2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国内部分媒体多次报道了婴儿纸尿裤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婴儿出现皮肤过敏等症状,其中涉及个别国外品牌,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婴儿纸尿裤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严把进口关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进口纸尿裤和卫生巾等产品更是直接关系妇女儿童的健康,此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发生问题涉及人群广,因此,各局要高度重视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充分认识此类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和巨大影响,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严把进口产品质量关,保障进口卫生用品安全。

二、检验标准要求各局要按照下述标准和要求,对涉及人体卫生健康的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进行检验和检测。

(一)HS编码4818200000、4818300000、4818500000、4818900000、9619001000、9619002000、9619009000项下进口产品的检验判定标准为《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l5979-2002,以下简称“GB15979标准”)。

(二)HS编码4803000000和4818100000项下进口卫生纸和卫生纸原纸的检验判定标准为《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GB20810-2006,以下简称“GB20810标准”),该编码项下其他产品的检验判定标准为 GB15979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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