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分析法学派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第十章 现代分析法学派

法律:是一种“人的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 序”。含义为:
首先,法律是一种人类行为的秩序,以人的 行为作为调整对象。 其次,法律是一种强制秩序,对那些有害于 社会的行为或事件,法律规定要以强制的措 施作出反应。 再次,法律是一种规范秩序,它授权官员适 用法律,使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 (objective meaning)”。 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某个人或机构的意志的 产物,是由意志行为(willing act)创造出 来的。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意志行为发出的命令都 能成为法律规范,只有其意义能够成为客观 意义的意志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规范,这样的 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就是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的性质及其构成 奥斯丁把国际法视为国际道德,而凯尔森认为国际 法也是法。特有制裁手段只是报复与战争。 只算一种初级法律秩序,与初民社会即无国家的社 会的法律极为相像,因国际法没有设立负责国际法 规范的创制与适用的专门机关:主要由习惯和条约 创立,且分散;无专门机构负责适用;救济主要自 助手段。 国际法规范三等级:1、习惯性国际法; 2、国际条约所建立的国际法; 3、国际法院和国际组织所创立的国际法规范。
“何为正义”问题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持“正 义相对论”。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 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 的眼泪,„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问题依 然没有解决” 因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相对、不存 在客观、绝对的正义标准。 因此,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是由个人的价值观、情绪 和意志来决定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相对、有条件。 否认有普适性的价值观或正义观的存在,但不否认正 义问题存在。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并存的意义

析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意义——兼论我国法学流派的创建摘要:法学流派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是法学独立的产物。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法治的看法各不相同,自然法学从必要性的角度对法治进行了建构性论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技术层面关注法律的独立性、完善性、稳定性;社会法学对法治进行了解构性的研究,既看到了法治的理想成分,也看到了法治在现实中的命运。
我国在追求法治目标的道路上,已具备了创建法学流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关键词:法学流派法治创建一、法学流派的基本含义流派,又称派别,《辞海》解释为:“流派,指学术、文艺方面的派别”。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亦可用此意于法学流派一词。
首先,从历史过程看,法学流派之产生,是法学独立其它学科之后的产物。
人类法律史源远流长,但独立的法学史只是新近的产物。
对法理学而言,从公认的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算起,法理学的独立不过百年的历程,以往历史中虽有法理学,但很难说有法理学流派。
在其之前所谓“法学流派”,实是哲学流派在法学领域中的反光,法学自身不独立,何谈流派!没有独立的法学,便不会有独立的法学流派。
其次,从判断标准看,法学流派必须有系统的观点与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判断标准。
系统的法学观点,是构成法学流派之核,而独特的法学方法是法学流派形成的骨架。
要实践中,对观点与方法在法学流派中的作用常有两种完全相反的看法,即要么唯观点论,要么唯方法论。
其实,观点与方法的抽象只具有相对意义,严格说来,方法就是观点。
在法学流派中,系统观点所揭示的是该流派对法律现象和本质具有定性意义的看法,而独特方法是指某一流派对法律进行探索、认识等。
事实上,某种方法常被不同的流派所运用,在此意义讲,观点之于法学流派,比方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尽管如此,不同研究方法毕竟是得出不同观点的重要基础,某一法学流派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法学流派的独特方法,从此意义上讲,则方法与观点对某一法学流派的形成具有同等的意义。
分析法学派概念

分析法学派基本观点: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
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边沁、奥斯汀
分析法学派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德国甚至还是一个四分五裂,邦国林立的版图,没有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大刀阔斧的重商主义政策刺激了国内经济和海外贸易兴起,圈地运动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资本,并使得失去土地,背井离乡的农民成为了资本家们现成的大量劳动力,海外殖民运动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市场,产业革命的一切条件都逐渐成熟。
1765年瓦特划时代的伟大发明蒸气机开启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篇章,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
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人都疯狂地前往东方寻找黄金”。
在产业革命的疯狂氛围中,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人们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法律应该是怎么样丝毫提不起他们的兴趣,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
”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
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
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
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二章 分析法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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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是近 代分析法学的真正奠基者。奥斯丁所开创 的一般法理学,不仅在当代人们通常将其 (在狭义上)理解为就是分析法学的别称, 而且它使法学同其他学科真正区分开来, 从而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被最终确立 下来。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一词广义上具有多种含 义,有时指“立法学”,有时指“一般法理学”, 有时又指“特殊法理学”。而分析法学所指称的 法理学是指一般法理学。
(二)规范等级体系 1 (1)宪法规范。 (2)一般规范。处于宪法规范之下的是一般规范 (3)个别规范。个别规范是由法官针对一定的人
执行的一定的制裁,即法院的司法判决。 2 没有无效法律规范 凯尔森认为,只要是法律规范都具有效力,否则
就不能称为法律规范。
一、界定法律的概念为什么如此之难
(1)是法律的特性问题。 (2)是人类认识的局限性问题。 (3)是认识的标准问题。 (4)是语言本身的问题。
二、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缺陷
(一)法律内容上的缺陷
(三)起源方式上的缺陷
一、分析法学的含义
总体来说,分析法学的核心是对于法律进 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 家制定法进行客观的技术分析。从法学方 法论的角度来看,分析法学是“实证主义 法学”的一部分。在本书中,除非特别强 调,我们对“分析法学”的概念采取宽泛 的理解,狭义理解时,将会在其前面冠以 法学家的名字。
二、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理论和社会法 学理论的批判
1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形而上学的二元论 2 3 自然法理论违背正义相对论,是一种道德的幻影 4 自然法理论不能被科学地证明 (二)对社会法学的批判 1 社会法学本质上仍然是因果科学而不是规范科学 2 社会法学不具有纯粹法学的科学程度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新分析法学派的介绍

新分析法学派——法律的概念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义分析法来研究法的概念的有关题;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新分析法学学说..对奥斯丁的批判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包括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的有机整体..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它过于简单;无助于人们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全面了解;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义..具体地说有四个缺点:①这一定义似仅适用于刑法;而刑法只是诸多法律之一;且刑法不仅适用于一般人;也适用于立法者本人;②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权利与义务、授权与被授权等属性;而奥斯丁的定义吸讲了义务、责任;③法的产生形式即渊源具有多样性;如习惯法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④在奥斯丁的定义中;主权者是使人服从自己而自己不受法律限制的人;这无法说明现代国家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的地位;因为他们本身也受法律的限制;并且主权者这一概念也无法反映现在立法权力连续性的特点..他认为法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坚决主张抛弃命令说的法的定义;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在哈特看来;所谓法无非就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规则是主要的;人们可以引进打扰的或修改、取消原来的主要规则;也可以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哈特认为在一个小型、简单的前法律社会;仅存在非官方的主要规则;这是一种简单的社会控制形式;它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三个缺点;而要保证一个复杂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引入次要规则来补充..这是“从前法律世界走向法律世界的一步”;一个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将由此形成..哈特认为可以用承认规则消灭不确定性;用改变规则消灭静态性;用审判规则消灭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其中承认规则最主要;只有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主要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承认规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主要规则、次要规则学说;在唯物的理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哈特认为二者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是“法律科学的关键..”哈特还提出了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理论;并由此论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指出;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这二部分之间的平衡将取决于许多不同因素..如果这一制度是公正的;并真正关注所有它所要求服从的人的巨大利益的话;它就可以取得和保持大部分人长期对它的忠诚;从而也将是稳定的..相反地;这一制度可能是一个狭隘的、排它性的、为了谋求统治集团利益的制度;它可能日益成为压制性的和动摇的;具有产生埃的潜在威胁..”以上两种观点的对立也不是绝对的;存在着某种混合..所谓内在观点;即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接受这种法律规则; 并以此作为指导..对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是说;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他本人并未接受规则; 却观察这些规则.. 而在经过一段时间后; 一个外在的观察者就能以这种规律性为基础; 相当准确地预测到偏离规则将会遭到的敌对反应或惩罚的机会..区分道德与法律;在法理学研究对象上;哈特同奥斯丁一样将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应当是这样的法”中更多体现关于正义、道德的要求;“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更多体现着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的规范本身..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同道德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哈特认为;任何法律都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的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但不能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或一个法律制度必须领先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或一定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根据必须包括某种道德或正义原则..“法律反映或队伍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哈特还提出了着名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理论..这个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之所以存在这种自然法;是因为1.人具有软弱性;要求克制;保护自己的生命;以免除暴力的使用;2.人是平等的;一个人不能长期脱离他人;因此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妥协、克制;这说明法律和道德二种义务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因此对社会的控制需要同时具有道德与法律二种形式;3.人具有有限的利他主义;4.人类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5.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也是有限的..另外;哈特在法的概念中还对广义的法律概念、狭义的法律概念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把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学说引入国际领域;对国际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国际法观念:他将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这一学说用来解释国际法的性质.. 他批判了传统的所谓国际法为国家的“自律”说; 认为这种理论无法解释国家只能被自我施加的义务所约束; 无法解释主权不受任何约束和主权自己受到约束之间的矛盾; 无法解释国家间完全自愿达成的条约.. 哈特特别批判了将国际法视为道德的观点; 反对将国际法列入道德范畴..认为国际法问题上使用的论据主要不是道德的而是技术的; 主要引用前例、条约和法学着作等..哈特提出用规则说来解释国际法; 尽管“国际法的规则在内容的复杂性方面与原始社会的规则极为不同; 尽管它的概念、方法和技术在很多方面与现代国内法毫无二致;但是;在形式上; 国际法仍然类似于由第一性规则所组成的体制”;它“缺乏设置立法机构和法院的第二性的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而且缺乏统一的明示法律的渊源并提供识别法律规则之一般标准的承认规则”.. 哈特认为; 国际法正处在一个过渡的阶段; 这种过渡终将使国际法在结构上更接近国内法..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 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什么是法律”这个“经久不绝的问题”; 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哈特认为产生这些争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紧接着哈特对法律命令说进行细致的解析和批判..他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试图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特征; 而这种把复杂的法律现象简化成简单要素的诱人做法; 反过来成为歪曲和混乱之源..。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
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
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分析法学从实证角度出发,仅仅讨论“法律是什么”,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分析法学的学者对法哲学的范围,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别,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绝不是衡量法律好恶的标准。
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要它是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运用的,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
虽然有的分析法学者也引进了法的“应当性”特征,但认为法的“应当性”与自然法的“应当性”存在“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严格分离。
因此有的学者称分析法学派为“归类的机器人”。
分析法学派家的主要著作1832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写作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标志着分析法学派的诞生。
但是分析法学派的理论渊源却出于英国功利主义家边沁的法学思想。
边沁在其所著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对法律概念进行了细致的实证分析,这成为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出发点。
1970年,边沁生前未能发表的《论一般法律》由哈特整理出版,该书被认为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的续篇,《论一般法律》的出版被誉为是分析法学派乃至20世纪法学学术史上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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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将法律与正义混为一h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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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正义”问题根本不能科学地加以回答,持“正 义相对论”。
▪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 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 的眼泪,…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问题依 然没有解决”
▪ 因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相对、不存 在客观、绝对的正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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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纯粹法学方面著述颇丰: ▪ 《纯粹法学》(1934)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 ▪ 《规范的一般理论》(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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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粹法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 1911提出纯粹法学基本思想,34年正式出版 《纯粹法学》,目标是在传统自然法学及当 时流行于欧美的社会法学间寻求“第三条道 路”,创立一种新的法学流派。
▪ 法律: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种‘秩
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法并不是像有
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
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如果我们将
注意力局限于个别的孤立的规则,那就不可
能了解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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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一种“人的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秩 序”。含义为:
▪ 首先,法律是一种人类行为的秩序,以人的 行为作为调整对象。
▪ 另一方面,并非任何意志行为发出的命令都 能成为法律规范,只有其意义能够成为客观 意义的意志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规范,这样的 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就是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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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粹法学的性质
▪ 试图建一门规范性法律科学(即规范法学)
▪ “纯粹法学是实在法的一般理论,它是一种关于一般 实在法的理论,而不是对特殊国内法律规范或国际法 规范的解释;但它提供了一种解释的理论。”
▪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有哈特、凯尔森、拉兹、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等,主要的分支学 派有纯粹法学、制度法学(麦考密克和魏 因贝格尔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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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析法学产生的背景
▪ 1、二战及战后的反思 ▪ 2、对分析法学局限性的反思。 ▪ 3、西方法哲学各派别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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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观以及方法论特点
▪ 对就分析法学的继承: ▪ 1、法理学只研究实在法。 ▪ 2、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关系 ▪ 3、逻辑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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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平与著作 ▪ 二、纯粹法学的对象、性质和方法 ▪ 三、作为等级秩序的法律 ▪ 四、法律和国家的同一性 ▪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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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平与著作
▪ 汉斯·凯尔森(1881-1973),20世纪 西方法学界著名法学家。
▪ 原籍奥地利人,1911维也纳大学任教,
▪ 1920参与奥地利共和国宪法起草,
▪ 其性质首体现于追求“纯粹性”。“纯粹性”:以实 在法为研究对象,把非法律的因素排除在法学研究范 围之外。一方面,法律与道德分离,法学区别于伦理 学、正义哲学和政治哲学;另一方面,将社会因素和 心理因素排除在其研究范围外,法学区别于关于社会 事实研究,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
▪ 其任务回答“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如何成为法律” 等问题,非“法律应当怎样”问题。“法律问题,作 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 问题”。
▪ 其次,法律是一种强制秩序,对那些有害于 社会的行为或事件,法律规定要以强制的措 施作出反应。
▪ 再次,法律是一种规范秩序,它授权官员适 用法律,使他们的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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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范:“是意志行为的客观意义 (objective meaning)”。
▪ 一方面,法律规范是某个人或机构的意志的 产物,是由意志行为(willing act)创造出 来的。
▪ 因此,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是由个人的价值观、情绪 和意志来决定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相对、有条件。
分析、语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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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 2、[美]布莱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 境》,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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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1、现代分析法学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是什 么?
▪ 2、现代分析法学的方法论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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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赫节伯凯尔特森·的哈纯粹特法学
▪ (一)作为纯粹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和法律 规范
▪ (二)纯粹法学的性质 ▪ (三)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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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纯粹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 和法律规范
▪ 纯粹法学研究对象是实在法(positive law)
▪ 他认为实在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因此法律规 范也是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首要是对法律 和法律规范界定。
▪ 20-30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
▪ 30-33科隆大学任教,
▪ 1940移居美国,入美籍,受庞德聘为哈 佛大学主持“霍姆斯讲座”,后加利福 尼亚大学任教。
▪ 以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和 国际法理论享誉世界,“无疑是当代的 主要法学家”(庞德),“当代最令人 鼓舞的分析法学家”(哈特)。
使法理学成为一般性的科学,追求可以公度 的法学知识。
2、坚持以实在法作为研究对象:凯尔森的 “基本规范”、哈特和拉兹的“承认规则”
3、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大多坚持价值相 对论立场,价值评价与判断属个人价值评价
的范畴,不能通过理性论据论证,也不具备 客观真理性和普适性。
4、坚持分析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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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法哲学学派的分水岭:
▪ 1、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 2、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
▪ 3、法律的概念分析和结构分析不同于社会 法学派,不同于历史学的研究,也不同于 价值评价,规则与规则之间联系是理解法 律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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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分析法学的特点
1、坚持实证主义哲学观:拒绝形而上学,坚 称以实证的事实和知识作为研究对象,力图
第十章 现代(新) 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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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现代分析法学概述 ▪ 第二节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 第三节 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 第四节 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 第五节 分析实证主义制度分析法学概述
▪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法律观以及方法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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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的历史背景
▪ 现代分析法学指的是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 奥斯丁创立的老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 生的分析法学新的代表人物和分支学派,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