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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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评审标准

西安市新生儿听力筛查评审标准

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 2、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上报制度。
健康教 育
通过多媒体、发放宣传材料、面对面宣教等多种宣传 形式向监护人进行宣传教育,使更多服务对象了解项 目内容。
知情筛 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对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签订

知情同意书。
管理 制度 与流 程
操作流 程
筛查及 转诊
制定听力筛查技术操作常规,规范筛查流程,并公示 筛查流程和内容,提高筛查工作质量。服务流程: (1)清洁外耳道;(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 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注:1、填写本表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2、本表一式两份,市卫生局和区卫生局,各保留一份存档。
房屋
1.设置通风良好专用房屋1间,面积应≥10m2。 2.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 3.配备有诊察床及办公桌椅。
设备
1.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2.配应相结合的模式。
工作制 度
1、依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卫办发[2012]73号,建立筛 查工作制度(听力筛查保密制度、筛查仪管理和校准 制度、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听力筛查跟踪随访制 度、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听力筛查寻访制度、听
现场查看管理制度工作制度1依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卫办发201273号建立筛查工作制度听力筛查保密制度筛查仪管理和校准制度听力筛查档案管理制度听力筛查跟踪随访制度听力筛查信息反馈制度听力筛查寻访制度听力筛查质量控制制度
附件3:
信息工 作

社区听力筛查转诊制度范本

社区听力筛查转诊制度范本

社区听力筛查转诊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听力障碍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制定本社区听力筛查转诊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社区听力筛查工作流程,明确转诊标准和程序,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实现听力筛查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转诊对象1.新生儿听力筛查未通过者;2.复查仍未能通过听力筛查者;3.疑似听力障碍儿童;4.其他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听力疑似病例。

三、转诊标准1.新生儿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应在其出生后42天内进行复查;2.复查仍未能通过听力筛查者,应转诊至具备新生儿脑干诱发电位听力确诊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3.疑似听力障碍儿童,应转诊至儿童听力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4.其他听力疑似病例,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转诊。

四、转诊程序1.社区听力筛查人员发现转诊对象后,应向家长解释转诊的必要性,并取得家长同意;2.社区听力筛查人员应填写转诊记录表,包括患儿基本信息、听力筛查结果、转诊原因等;3.社区听力筛查人员应协助家长预约转诊医疗机构,并提供相关资料;4.家长携带转诊记录表和相关资料,带患儿前往预约的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5.转诊医疗机构应根据患儿情况,进行相应检查和治疗,并将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告知家长;6.转诊结束后,转诊医疗机构应将患儿转回社区听力筛查机构,继续跟进监测。

五、转诊协调与沟通1.社区听力筛查机构应与转诊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交流患儿转诊、诊断和治疗情况;2.社区听力筛查机构应定期对转诊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转诊成功率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3.各级医疗机构应共同开展听力筛查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听力筛查工作水平;4.鼓励家长参与听力筛查工作,宣传听力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知识,提高家长对听力筛查的重视程度。

六、制度保障1.社区听力筛查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听力筛查人员,确保听力筛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转诊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听力诊断和治疗设备和技术,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3.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听力筛查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听力筛查工作的便捷性和准确性;4.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听力筛查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听力筛查设备和技术的更新与发展。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 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 、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 、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 、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 、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 、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 、房屋筛查机构:设置 1 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 2 间隔音室(含屏蔽室 1 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 1 间。

2 、设备(1)筛查机构设备用途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 或自动听新生儿听力筛查性脑干反应仪计算机并接驳网络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2)诊治机构设备用途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诊断耳声发射仪诊断型声导抗议(含226Hz 和1000Hz探测音)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听力康复效果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计算机并接驳网络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 、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整体目标是初期发觉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与,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大体要求(一)机构设置一、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按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二、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取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记录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与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通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二、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运算机操作(文字处置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衡宇要求一、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二、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一、筛查二、检测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本地情形,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一、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发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五、诞生体重低于1500克;六、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利用过耳毒性药物;八、细菌性脑膜炎;九、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刻5天以上;1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卫办妇社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相关推荐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1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XX—20XX)》,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

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四)细菌性脑膜炎;(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按照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3篇)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3篇)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精选3篇)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1一、工作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为方便婴儿家长,坚持到病房服务。

筛查房屋应当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45DB(A)。

三、严格遵守检测仪器操作规范,测查前校对好仪器,清洁受检者外耳道。

四、保持高度责任心,动作要轻柔、规范。

服务态度要热情,耐心与家长沟通,告知家长听力筛查的意义,做好听力保健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同意与配合。

五、详细告知家长听力检测结果,对初次筛查未通过者告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六、做好听力检测结果登记,保存好资料,每季度统计和上报一次,每年统计分析一次,掌握筛查率、通过率和复查率,提高工作质量。

七、保持听力筛查室安静和清洁卫生。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2一、新生儿访视时,询问产妇孕产期是否有高危因素,对于筛查出的高危儿童进行建档管理,并增加新生儿访视次数。

二、对所有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筛查出遗传代谢性疾病的患儿,并及时转诊到上级部门进行治疗。

三、利用耳声发射方法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凡初筛未通过者,通知42天复查,复筛未通过者,转听力诊断中心,以确保出生后3个月内对听力障碍患儿给予明确诊断。

四、一岁内每3个月进行一次52项神经运动发育检查或高危儿脑损伤筛查,及时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或早期脑瘫。

五、发放儿童保健手册,按照“4—2—1”标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管理,发现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高危儿童。

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六、随访体检的同时,给予早期教育知识辅导,做好高危儿家庭监测的'宣传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篇3一、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接和质控。

二、积极开展新筛健康宣传,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将新筛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穗卫基[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卫基〔2006〕3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439号)中《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将其列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发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各项准备工作,到2006年6月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是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拟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我局将在今年3-4月组织专门培训。

三、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办新生儿听力检测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四、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人:夏海晖,电话:81082382)。

二OO六年三月一日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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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存根)
编号:
家长姓名:
您的孩子于生后天在我院进行了新生儿听力筛查,经初筛、复筛,筛查结果为:
左耳通过未通过
右耳通过未通过
请您在1月内,即年月日以前带孩子到
做进一步检查。

通知人:年月日
家长签字: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医院名称:
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家长保存)
编号:
家长同志:
您的孩子于生后天在我院进行了新生儿听力筛查,经初筛、复筛,筛查结果为:
左耳通过未通过
右耳通过未通过
请您在1月内,即年月日以前带孩子到
做进一步检查。

医院地址:
联系电话:
通知人:年月日
医院名称:
(本通知尽医院的告知义务,不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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