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新改建工程接养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京交公管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交公管发〔2020〕2号各公路分局、路网中心、定额站、质监站: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国道、市道、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市交通委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

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普通国道、市道和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

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绿地养护预算的运行管理,更好保障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工作需要,不断促进城镇绿地精细化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市园林绿化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绿地养护预算的运行管理,更好保障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工作需要,不断促进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依据《全国园林绿化养护概算定额(ZYA2/II-21-2018)》、《北京市城镇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京绿办发〔2018〕253号)》、《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京绿办发〔2021〕224号)》,结合北京地区人、材、机、运等市场价格上调幅度,现就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投资标准本着"因地制宜、分级投入"的原则,城镇绿地养护管理投资具体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特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5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2元/平方米·年。

(二)一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20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17元/平方米·年。

(三)二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12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9元/平方米·年。

(四)三级绿地。

新建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8元/平方米·年、成熟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6元/平方米·年。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9.10【实施日期】1982.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现有公路和通行能力,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并参照部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

养护工程计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管理部门在全年养路费总收入中进行统一安排,工程费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安排工程计划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运输繁忙路线后一般路线,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工程以及预留抢修费等原则,量力而行地安排改建工程。

第三条小修保养是养护的基本任务,应由养路工人常年不懈地进行,经费应予保证。

安排计划前,要依据交通量大小,结合路面结构和路线的技术状况,取料难易、机构设备及气候自然条件等确定人工定员,并按道班工资、材料、机械、构造物维修和管理等费用综合计算,定出年公里养护成本标准。

地区公路总段(分局)据以编制所养路段的小修保养经费年度计划,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下达。

地区总段要编制年、季度计划,县公路段(站)要编制季、月度计划。

道班要编制月、旬作业计划,在计划中并要突出年、季、月的好路率计划指标。

保证完成,县段和道班要实行经济责任制,把路养好管好。

第四条大、中修和改建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地区总段先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议项目,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下达执行。

地区总段或县段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组织测设、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经批准后据以指导施工。

竣工后办理决算。

二、改建工程或技术性复杂工程一般实行概、预、决算管理,可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提出设计任务,组织测设,报请上级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施工。

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北京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北京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三、城市道路管养情况
业务情况
设施接养:按照建设单位所提交的规划及图纸等资料进行审 查,并进行实地查验,将结果报市路政局,由市路政局进行接养 审批。 设施拆改移:由市路政局进行审批,城养中心按照有关规定 ,对拆改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养护单位对拆改过程进行监管,并
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三、城市道路管养情况
全市道路情况
北京市国土面积约1.64万平方公里,道路总里程2.86万公 里,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密度为174.2公里/百公里,其中公路里
程2.13万公里,城市/镇道路里程0.73万公里。
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三、城市道路管养情况
城市道路设施情况
截至2012年底,城市/镇道路里程7325公里,其中远郊区县 城镇道路1054公里;城六区城市道路6271公里,道路面积7631万
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平米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平米。
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一、道路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养护设计
目前北京市城市发展正逐步从集中块状结构类城市向带卫星 城城市方向发展,城市交通量也逐步向联络线等快速系统转移。
随着“缓堵保畅”及“空气清洁行动计划”等工作要求的提出,
原集中块状结构发展区域公交、自行车步道系统的利用,在既有 设施改造与大修方面逐步受到重视。
二环
长安街
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
三、城市道路管养情况
城养中心职责
设施情况 市管城市桥梁共管养1599座,面积292万平方米,其中立交 桥527座,179.96万平方米;跨河桥399座,62.19万平方米;人
行天桥487座,27.08万平方米,通道184座11.57万平方米,隧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83]交公路字1048号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83]交公路字1048号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83)交公路字1048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公路局(处)、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公路管理处:现将《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如有修改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第一章公路里程统计第一节公路里程统计指标一、公路里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等级公路的里程数。

其计算单位为:公里。

公路里程的统计范围:凡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的公路均统计为公路里程,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公路穿过小城镇(指县城、集镇)街道部分的里程数和桥梁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但不包括大、中城市街道,厂矿、林区内部生产用道路,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

一九七九年普查时已划定列入公路里程的等外路,仍继续统计。

今后只能逐渐减少。

自一九八0年以后新增加的不合《标准》的公路里程,均不再予统计上报。

二、少数民族地区公路里程:是指分布在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境内的公路里程。

三、通行客运班车的公路里程:是指运输企业定期开行客运班车的公路里程。

包括经常和季节性开行营运班车的里程。

但不包括临时开辟的客运班车线路的里程。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京交路建发〔2012〕27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的通知京交路建发〔2012〕271号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为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京交工程发〔2011〕278号)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五册,分为工地建设、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适用于高速公路和一般公路重点建设项目。

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建设单位须将《指南》纳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与合同条款要将施工标准化要求作为评标与计量的要件,并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

同时,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指南》标准的项目专用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一分册工地建设2.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二分册路基工程3.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三分册路面工程4.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四分册桥梁工程5.北京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第五分册隧道工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正文:
----------------------------------------------------------------------------------------------------------------------------------------------------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年第5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邮编: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8日
附件:《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JTG 5150—2020)
——结束——。

北京市公路新改建工程接养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路新改建工程接养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路网规划或在公路网中承担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功能,拟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公路(含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原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县级(含)以上公路进行改建、大修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

第四条拟交养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项目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根据审批权限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二)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有关规定完成交工验收;(三)履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实体工程质量应经建设单位、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共同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抽检合格,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方案前,应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

(一)属于区县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征得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同意意见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属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履行其他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派出机构及质量检测机构应签订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该协议将作为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之一。

第七条各从业单位按各自职责和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不免除建设各方责任。

第八条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经派出机构确认,并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公路工程接养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接养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明确公路交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路网规划或在公路网中承担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功能,拟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的公路(含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原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县级(含)以上公路进行改建、大修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交市公路管理机构养护。

第四条拟交养的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项目设计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前应根据审批权限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
(二)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有关规定完成交工验收;
(三)履行其她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实体工程质量应经建设单位、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共同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抽检合格,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审方案前,应征得市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

(一)属于区县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征得派出机构的书面同意,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同意意见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属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派出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履行其她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派出机构及质量检测机构应签订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该协议将作为办理路政行政许可审批的申请材料之一。

第七条各从业单位按各自职责与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不免除建设各方责任。

第八条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应经派出机构确认,并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一)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经派出机构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实体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经派出机构确认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否则,派出机构将有关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并抄报建设单
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市公路管理机构可向有关部门建议该路不予开通,并不予办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三)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履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拟交养的公路,由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路交养申请表》(附件一);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编制的竣工文件;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文件;
(五)接养范围内其她部门管理设施的确认文件;
(六)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管、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其她相关文件。

所需文件暂未办理的,须提供主办部门说明文件。

第十条履行其她有关基本建设程序,拟交养的公路,由建设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路交养申请表》;
(二)按有关规定编制的竣工文件;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文件;
(五)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协议(附件二)及检测报告;
(六)接养范围内其她部门管理设施的确认文件;
(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交管、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其她相关文件。

所需文件暂未办理的,须提供主办部门说明文件。

第十一条派出机构对拟接养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一)检查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
(二)检查拟提交的项目实体就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完成规定的工程项目及数量;
(三)检查就是否存在影响使用功能、运行安全的问题;
(四)对遗留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逐项落实处理方案及资金;
(五)明确接养内容、范围及职责等。

第十二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派出机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接养申请,提交接养意见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收到派出机构接养申请后,组织现场抽查、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批复文件。

派出机
构根据批复文件与建设单位签订接养协议(附件四)。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完工或正在施工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试行。

附件:1、公路交养申请表
2、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参考样式)
3、公路接养意见书
4、公路接养协议书(参考样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