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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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宜府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宜宾市、泸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2日“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一、总体要求“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要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力实现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内容,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立足国家所需、四川所能和两市所长,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配置能力,统筹推进国内外顺畅衔接、跨区域高效运转、城乡融合发展,构建“一市场、两体系、三支撑”的流通发展体系,推动商贸、物流、交通、金融、信用等有机衔接,全面形成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促进两市现代化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持续推进两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产业培育、规划引领、布局优化、市场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流通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基于比较成本优势、效率优势、组织优势等进行配置,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

宜宾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宜宾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给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依法建设、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规划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是南岸西区二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说明书四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南岸西区位于宜宾市金沙江东南岸与宜宾市旧城区隔金沙江相望,与东区紧邻并因宜琪铁路相隔。

东靠七星山山系,南为丘陵。

以城市大湾路、树人路为界,大湾路、树人路以北为宜宾市西区一期,大湾路、树人路以南为二期,西区二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2.97平方公里,西区一期的城市建设用地为3.53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 3 7 — 9 0 )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4-2020年》7.《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8.国家相关规范及宜宾市相关地方法规。

9.《关于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道路分幅等事宜的复函》(宜市规函[2004]110 号)10.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宜市规函[2005]95号)文的批示,同意规划和建设局修编西区二期控规。

第六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宜宾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宜宾市南岸西区二期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宜宾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宜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理规划范本

监理规划范本
13.审查并签署(但不限于)增加费用的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的变更,对不合理变更提出更改要求,审查并签署施工方案现场技术核定单,对不合理核定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参与并签署各类现场收方现场签证,対发生需要签认的事件及工程量进行确认。上述内容必须经总监签署并加盖监理公司项目章。
1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监理期限:本项目暂定工期为 天
第一节
本项目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0余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批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文件;
3、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图纸及说明;
4、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5、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根据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蒲江经济开发区等64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川府函〔2019〕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蒲江经济开发区等64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川府函〔2019〕2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蒲江经济开发区等64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蒲江经济开发区等64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川府函〔2019〕20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设立四川蒲江经济开发区等64家省级开发区。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四川蒲江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以食品、医药、印刷、包装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蒲江县,核准面积为523.14公顷。

二、同意设立成都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开发区以航空航天器、饮料、金属制品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成都市青羊区,核准面积为344.09公顷。

三、同意设立成都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开发区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核准面积为812.72公顷。

四、同意设立成都青白江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以装备制造、建材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核准面积为428.74公顷。

五、同意设立四川自贡航空产业园。

开发区以通用航空与燃机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自贡市贡井区,核准面积为299.26公顷。

六、同意设立四川荣县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荣县,核准面积为505.90公顷。

七、同意设立四川富顺晨光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以新材料、汽车零部件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富顺县,核准面积为396.40公顷。

八、同意设立四川攀枝花格里坪特色产业园区。

开发区以电力、机械、建材为主导产业,设立地点在攀枝花市西区,核准面积为125.85公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提升全市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实施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有担当、有责任、有落实,确保改革推进稳妥有序,努力开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理直气壮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市深入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实现“六个加快建成”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6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宜宾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先行区、南向开放枢纽门户、国家创新型现代产业发展示范区、国家产教融合示范市、长江上游区域中心城市,共建世界优质白酒产业集群,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宜宾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1.5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1.3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03.4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404.58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两区两片、一核三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优质耕地保护,促进北部缓丘和南部山区特色农业发展,强化老君山、大雪山、蜀南竹海、兴文石海生态保护。

发挥中心城区核心引领作用,推动交通干道沿线城镇联动发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9〕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9〕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和供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9〕3号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人民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市委五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和“565”总体谋划,切实推进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一)严格土地供应准入条件。

拟供应土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宗地周边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二)严格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拟供应宗地周边规划的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明确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单位提前组织实施建设或同步实施。

拟供应宗地内需要配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所、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控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进行明确,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将相关配建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列入土地出让文件,由各区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宗地受让人严格按照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三)强化拟供宗地功能约束。

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及重点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应根据已批复城市设计或按市、区政府要求开展地块形态研究,将研究确定的形态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对城市一般区域、一般项目也应将必要的建筑体量、风格、风貌等形态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拟供地块需要明确建筑工业化、成品住宅(装修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移交等相关要求的,以及对拟供宗地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有具体要求的,由住建城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凡是对地块有特殊产业要求的,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物业自持比例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9•【字号】宜府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0号翠屏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七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房屋重置价标准表2.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5.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宜宾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9日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做好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翠屏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拆迁人员的房屋安置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

本办法所称青苗,是指被征收耕地范围内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本办法所称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果树、林木。

第三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要对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实施拆迁的,对被拆迁户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房屋安置:(一)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二)被拆迁农房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外的,全征解体社采取货币方式安置或者还房方式安置;部分征地社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被拆迁安置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每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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