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通知
大事记的编纂

大事记的编纂方法
1、行文要朴实、严谨、简明、通畅,言简意赅,杜 绝大话、空话、套话,忌冗杂繁细;不描写,不抒情, 避免个人感情色彩。 2、大事记为条目体,按年月日顺序记述。就是首先 标明年份,年之下记月份,月份之下记日期,日期之 下写史实。有月份而具体日期不明者,记于月之下, 称“是月”;月份不明者,记于年之下,称“是年”。 3、大事记一条只记一件事,不记多事。同一天发生 两件或多件大事,一般依事件重要程度分两条或多条 记述。依次第一条开头写清日期,接着记事;第二件 大事另起一行,开头加三角形“Δ”,表示与第一条同 一天,接着记事,余类推。案例
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二、“中关村”模式:可以普遍适用
1、建立工作体系:建立一区十六园以及商会、学会、科 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一百多家单位参与的供稿体系。 2、建立现代化编纂平台: “中关村志鉴平台”集资料报 送、编纂、出版为一体,给每个参编单位一个域名,可随 时上平台提交稿件,实现资料的在线收集、整理、编辑。 3、建立通信员队伍:各供稿单位确定一名通信员,平台 随时通过微信、短信将编纂要求、催稿信息告知大家。 4、按季度报送和接收稿件,以避免人员变化造成的不便。 案例 案例
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建立队伍 1、要规模化 2、要专业化 3、要相对稳定
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确保质量 1、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主编责任制 3、建立审稿机制 4、制定编纂业务规范
敏感问题和保密原则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第七条 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 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 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
方志质量及质量标准问题(1)

第三,关于“体例”
体例是指地方志书的表达形式。一部优秀的地方志,不仅 要有正确的观点,丰富的资料,还应有科学的表达形式。 《规定》没有讨论什么是“志体”,只是明确志书体例应 包括志书的书名、体裁、结构、章法等。由于“章法”主 要是指记述的方式方法,内容丰富,篇幅较大,故被分解 为“记述”和“行文”两大标准而独立出去,没有纳入 “体例”标准之中。
第四,关于《内容》
共2条。明确志书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 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要求重点、特色突出。
第五,关于《记述》
共8条。大致按编纂原则和记述方法两个方面,明确了 实现志书质量的关键——编纂质量方面的问题,包括 越境不书、遵守断限、述而不论、升降格适度、处理 重复交叉、人物传和人物简介写法、以事系人、前后 志衔接等。
其二资料标准,资料要详备,内容包括纵不断线,横 不缺项;资料真实;记述资料用语要准确;资料出处 要详记;选用价值大的资料。
其三突出特点,内容包括地方特点、时代特点、行业 特点和人物特点。
其四体例标准,体例要完善,五体具备;篇目有纲有 目,归属得体;以类系事,横分竖写,纵横结合;体 裁要全,文图并茂,以文为主;详略得体。
1990年10月,“城市志质量研讨会”在大连举行。这次 会议在4月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 志书质量是一个综合概念,是一个总体衡量标准。要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并提出“总纂是 志书编纂的关键环节”。此后,“全面质量管理”的 概念在方志界逐步树立起来。
避免“政治化”的倾向,是胡乔木同志在1986年全国 第一次地方志工作会议上,针对新志质量提出的一个 重要原则问题。
第二,关于“观点”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对究竟是用“思想”标准, 还是用“政治”标准的提法,一直有争论。在征求指 导小组成员意见时,有领导同志建议将“政治”改为 “观点”,因为在总体框架中把政治和体例、内容、 资料等并列不科学,它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此外, “政治”是指政治内容还是政治观点,也比较模糊。 如果指政治内容,那么相对应的是经济、文化、社会 等;如果是指政治观点,那么相对应的是学术观点、 生活观点等,也有片面之嫌。把“政治”改为“观 点”,则可以避免上述诸问题。《规定》采用了这种 意见。
论《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学术内涵

论《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学术内涵志书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政治标准、体例标准、内容(资料)标准、记述(行文)标准和出版印刷标准等各个方面。
并且,地点志记地点事,各地事情千差万别,怎么把握地点特色,成为志书重点。
另外,志书别是某一具人的专著,它内容丰富,牵涉的单位多,志出众手。
假如没有一具志书质量标准及质量保障机制,想要使志书成为合格的文化产品,都特别困难,更别要说是精品名志。
20xx年11月,中国地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点志书质量规定》,对志书质量提出具体标准,为志书质量标准化奠定基础。
作为一部行政性文件,《地点志书质量规定》对国务院颁布的《地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谈到的方志定义进行进说明,广泛汲取方志理论精要,带有较强的学术性。
一、《地点志书质量规定》是对《地点志工作条例》方志定义的说明目前方志理论研究尚处于一具百家争鸣的时期,关于方志定义、志体把握、记述方式有着各种各样的别同看法。
来新夏认为:“方志,或称地点志,是记载一定地区(或行政区划)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的综合性著述。
”1王晖提出“方志是记述地点古今各个方面或某一方面事情的科学文献,它既是纵述历史的地点史书,又是横陈现状的地点百科全书。
”2国务院颁布的《地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地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应该说,《地点志工作条例》所概括的志书定义,最科学,也最权威。
《地点志书质量规定》正是在《条例》定义的基础上,做出的明确规定。
体现了志书的地点性,即《条例》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广泛性,即《条例》所说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内容;系统性,即《条例》所说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性,即《条例》所说的“资料性文献”。
《地点志书质量规定》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越境别书”体现地点性。
第四章第十三条所提到的具体内容范围,体现广泛性。
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

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2009年10月12日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与方法、资料史实、行文及出版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
二、志书评审第四条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一)省志初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单位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二)市志初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县(市、区)志初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终审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并与终审稿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负责评审的单位;(二)负责评审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并及时将终审稿分送各位评审人员;(三)评审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单位出具《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
第六条终审稿送达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0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市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
第七条终审稿须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使用

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人物、
过程、结果。如果说资料是志书的生命, 那么时间就是资料的灵魂;而地点、事 件、人物、过程等则是资料的血肉。
一、时间:事件发生发展的时间范围:发端、 转折、阶段、结果。 二、地点:事件发生发展的空间范围:发端、 转折、阶段、结果。 三、事件:要给出权威的、准确的概念,重大 的政治事件要与党中央作出的定性保持一致。 四、人物:事件的主体,注重典型人物在历史 进程中的作用。 五、过程:用事实资料记述事件发生、发展以 及结果或阶段性结果的具体情况,注重典型事 件的记述。 六、结果:记述一个历史过程结束的资料。而 这个历史过程在断限内基本是一次性的。
三、地方志是中国人的大一统思想的体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历史上统一的中央政 权,如何掌控国家版图,除派驻军队,迁徙百 姓屯耕生产外,统治者了解国情地情制定治国 方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依靠地方记录。自隋 唐以后,地方记录进入了第三阶段,即图经时 期。到了宋代,由于国别史、地记、图经相互 渗透融合的发展,导致集三者特点为一体的方 志的出现。元代,方志的编写,进入稳步发展 期。元代方志编修,大体上继承了宋朝的成规, 《大元一统志》开了后世编修一统志的先河。
有关报道、文章等。报刊资料中也可寻觅到历 史活动的真实记录,虽然新闻报道的体裁与志 书不同,但它也是基于真实事件基础上完成的。 不仅能提供资料,还可为资料收集工作提供重 要线索。 总之,图书报刊是编志所需资料的重要来源。 旧志书、史书、资料汇编或资料工具书年鉴、 私人撰著、族谱、各种报纸杂志,都有对地方、 自然和社会不同程度的记述,“群书采录”, 从中可以汇集起丰富的资料。
第三节 资料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资料工作要有制度保障 。各级修志机构, 可制定资料工作细则,为资料工作人员“全面 地搜集资料”创造便利条件。 二、资料工作人员要专业化。一是严谨科学的 工作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 求是,不迷信,不盲从,顾全大局。二是敏锐 的资料意识。培养对资料的敏感性,能够随时 随地发掘身边有价值的资料,并及时收集积累。 三是弃而不舍的敬业精神。追求资料的真实、 系统、完整,尽量避免资料的遗漏、缺失和讹 误现象。
推动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之管见

推动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之管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能否牢牢把握机遇、沉着应对挑战,关键取决于我们的思想认识,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力度,取决于我们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的步伐。
这也完全符合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际。
促进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必须正视地方志事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立足本地、放眼全国、把握大局,积极吸收借鉴各地地方志工作的经验做法,善于分析研究新阶段地方志工作发生的新变化、出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积极有效的措施办法,不断开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一、努力在构建地方志事业全新格局上实现转型升级当前,地方志事业发展面临的发展机遇主要有:地方志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地方志工作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文化投入的不断增加、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为地方志工作者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地方志工作由制度化进入法制化轨道,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明确的法定职能,为推进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源远流长的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瑰宝”,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倾力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平凉特色文化名市建设和“平凉智慧城市”建设,都要求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强化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这又为发展繁荣地方志文化事业提供了良好机遇。
再加之新时期大规模首轮修志基本始于上世纪80年代,大体结束于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现正处在二轮志编修阶段,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地方志工作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总体上已经形成了新的工作格局。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善于在新的格局下思考、谋划、安排、推进地方志工作。
具体来说就是要“强化三个认识”:一是强化地方志工作不再是单一或专项工作,而是一业为主、多业并举、全面发展的事业的认识。
乡镇志、村志编纂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45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乡镇(街道)、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鄂志发…2014‟17号)和全市地方志工作十二五规划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乡镇、村志编纂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编纂乡镇、村志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县许多乡镇、村庄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少自然村庄正在逐渐消失。
乡镇、村志是反映各乡镇、村庄历史变迁和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是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
各地要充分认识编修乡镇、村志在汇集和保存乡镇、村各方面的重要史料,更好地传承乡村历史文化,推进新型城镇化,保留乡愁记忆,激发爱乡思乡热情,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乡镇、村志编修工作,为推动我县“文化旅游强县”战略实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修志观,坚持“县委、县政府领导,县史志办公室指导乡镇和相关村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按照求真求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详略得当的编撰要求,全面准确地记述本乡镇、本村管辖行业各方面的情况,充分反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为存史、资政、育人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编纂任务规划(一)总体规划。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县乡镇、村志编纂工作于2015年启动,2025年前基本完成乡镇志和大部分村志的出版任务。
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

地方志审查验收办法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2009年10月12日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与方法、资料史实、行文及出版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
二、志书评审第四条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一)省志初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单位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分志(专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二)市志初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县(市、区)志初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终审:由各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终审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并与终审稿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负责评审的单位;(二)负责评审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并及时将终审稿分送各位评审人员;(三)评审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单位出具《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
第六条终审稿送达时间:省志各分志(专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0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市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县(市、区)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
第七条终审稿须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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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文件中指组字〔2008〕3号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编史办:为确保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总结修志经验,征求各地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等志书的质量要求,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文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志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志书。
第三条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观点第五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六条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七条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三章体例第八条坚持志体。
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九条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第十条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
其中,市辖区志书在本行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区志”。
续修志书名称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县志(XXXX-XXXX)”。
第十一条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一)述根据志种和内容层次的不同,合理设置,概述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
(二)记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
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
编后记重点反映修志始末。
(三)志门类设置合理。
纵述史实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
(四)传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
(五)图、照图、照注重典型性、资料性,从不同角度反映变化的情况。
卷首插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
地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者审定的。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照片无广告色彩。
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
(六)表设计合理,要素齐全,内容准确,不与正文简单重复。
(七)录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
(八)索引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十二条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
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当。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第四章内容第十三条内容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根据各地实际分类,记述内容大致涵盖以下方面:(一)建置、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等;(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四)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公安司法、军事等;(五)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六)人民生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七)人物。
第十四条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反映事物基本特征,记述有深度。
第五章记述第十五条区域界限明确。
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
交代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
第十六条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订讹正误。
第十七条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述体中的必要议论适度,不空泛。
第十八条志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第十九条内容记述不机械重复。
交叉记述的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记述,或此详彼略,或用互见法。
第二十条生不立传。
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
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
第二十一条人物传记述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迹、个性特征、社会评价等。
人物简介略记人物履历及主要事迹,不面面俱到。
人物表要素不缺。
第二十二条图的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
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
第六章资料第二十三条资料真实、准确。
资料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准确。
有歧义但不可或缺的资料,多说并存。
第二十四条资料全面、系统。
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
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
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备。
第二十五条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
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第七章行文第二十六条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
第二十七条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
第二十八条使用规范汉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
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适当;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评价词语;不用模糊、空泛词句。
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
第二十九条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
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等。
第三十条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
使用简称的,在适当地方括注于全称之后。
简称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
第三十一条不同时期的国家、团体、机构、职务等名称,均用当时名称。
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以新版《现代汉语词典》附录的中国历代纪元表为准。
第三十二条今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
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
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地名的,其行政隶属关系明确。
第三十三条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名胜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首次出现时在姓名前冠以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译名准确。
外国国名和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译名为准。
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
第三十六条生物、矿物名称,使用学名。
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括注本地俗名。
第三十七条表格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等。
表题的时间、范围、主体内容和表格性质等要素齐全。
全书表格样式、编号统一。
第三十八条文中图统一编号。
第三十九条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
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四十条注释符合学术规范,便于查找原文。
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引文和重要资料注明出处。
第四十一条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章出版第四十二条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出版制作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业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装帧美观、大方。
分册出版的志书,整体设计统一,形成系列。
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
第四十七条采用16开本(889×1194mm),文字横排。
第四十八条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
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