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研究(可编辑)
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

中国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定位及制度完善研究现阶段来看,我国毒品的传播速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吸毒不仅仅会使得一些艾滋病病毒被传播,而且会造成很多抢劫等恶性案件,社会的危害性非常重。
通过社会自发性解决吸毒的问题较为缓慢,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来达到戒毒的目的。
被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经过相关研究表明此种行政强制措施使得现阶段存在的强制戒毒措施受到怀疑,想要在法律地位上获得相应的位置,必须要在制度与功效方面契合社会管理目标。
我国实施的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首次提出的,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突破原有的劳教戒毒规定之后,此项制度被认为是一个划时代的突破制度。
通过对公安行政机关做出相关决定而交由国家认可的戒毒场所,需要对吸毒工作人员采取限制或者戒毒治疗等方式均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的宗旨。
即使我国的戒毒措施历史比较久远,但是在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
我国最早在2008年制定相关禁毒法,自愿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组成了我国现阶段的戒毒措施制度框架。
上述戒毒措施框架的形成使得社会化的戒毒方案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在强制措施方面有很大差异。
相比起自愿戒毒或者社区戒毒等方法,强制隔离戒毒带有更为浓厚的国家权力色彩。
此背景下,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存在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措施,因此受到了广泛争议。
虽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所取得效果颇佳,但是难以摆脱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质疑,因此随着我国毒品情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控制毒品政策的变革,强制隔离戒毒在制度中呈现多种毛病和问题。
1.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念分析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关于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对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后续管理的调研报告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以来,我镇就按上级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种方针政策,对吸毒人员实行强戒、劳教、戒毒康复等有效手段挽救涉毒群体,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相当多的强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拾旧癖、复吸现象仍比较严重,这一问题事关禁毒工作的成效,不容小视,针对上述现象,我镇仍对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现状,复吸原因,戒毒康复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仅供参考。
一、禁毒的基本情况我镇的禁毒工作严格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禁并举”的禁毒工作新方针,全面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禁毒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大力推进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段,以文艺演出、群众签名活动、举办书画展、发送《不让毒品进我家》一封信、学校禁毒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狠抓全民禁毒教育,“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意识在公民中进一步深化,全民禁毒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是积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机制和“镇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的禁毒工作责任制。
三是组建八支共30人的社区禁毒队伍,严格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我镇现在吸毒人员14人,劳教5人,帮教对象9人。
二、吸毒人员复吸的原因据我镇派出所统计分析,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95%以上存在了戒了又吸、吸了又戒的情况,真正彻底地脱离毒品的人员微乎其微。
我们对整个戒毒流程和机制进行深刻反思,发现事实上,我们的接续管理工作并不到位,尤其是社区继续戒毒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功效。
(一)劳教戒毒或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多年来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教育工作运行机制,生理、心理脱瘾率和戒断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绝大多数吸毒人员通过劳教戒毒或强制戒毒完全或基本摆脱了对毒品的依赖性,戒毒效果明显。
但回归社会后,由于社会的、家庭的、个人的等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原因,每每出现操守期缩短、重新复吸的戒毒效果反弹现象,使得戒毒场所通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产生的良好戒毒效果不能有效延伸。
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

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新中国解放前夕,全国种植罂粟面积高达2000多万亩,全国种植罂粟的农民多达1000万以上,在当时4亿多人口中,从事贩毒、制造毒品以及制售吸毒工具者超过60万人,吸食毒品者约2000万人,几乎占到全国总人口的4.4%。
尤为可怕的是,人们对鸦片烟毒的危害近乎麻木,社会道德对鸦片泛滥几乎失去了约束力。
毒品已经成为依附在整个中华民族身上的一大痼疾。
有效地控制吸毒人数攀升,一直是国家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国家在总结以往禁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禁毒体制进行了重新构建。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适应了当前禁毒和戒毒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禁毒法》创设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将原有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的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此举必将推进禁毒工作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初步建立。
一、《禁毒法》实施以来,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基本概述(一)我国现行的戒毒制度的分类现行《禁毒法》确立的五种戒毒措施,分别有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
在五种戒毒措施中,仅强制隔离戒毒是羁押式戒毒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戒毒措施,其它戒毒措施都是非羁押措施。
这五种戒毒措施又可以区别为强制性戒毒措施和自愿戒毒(康复)措施两类:其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要么其行为受到特定的约束,这些戒毒措施的性质为强制性戒毒措施;而自愿戒毒或自愿康复、药物维持治疗是吸毒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行选择的戒毒措施,不是强制性戒毒措施。
1.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不受羁押,在其居住的社区自行戒毒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的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适用于公安机关首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主动登记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现阶段,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主要对象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妇女;不满16周岁、年满70周岁的吸毒成瘾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
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研究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
毒品问题作为其中极为严重的一种社会问题,不仅对个人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了巨大威胁,同时也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毒品问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运而生。
然而,当前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着许多难点,需要针对这些难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的第一个难点是戒毒人员心理因素。
毒瘾发作时,戒毒人员易产生痛苦感和心理焦虑,这种情绪状态可能导致他们产生逃跑的想法,进而影响戒毒疗效。
在对策上,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戒毒人员克服内心的困扰和焦虑,增强戒毒的信心和意愿。
同时,也需要培养专业的戒毒人员,提供恰当的心理支持和关怀,建立积极健康的治疗环境。
其次,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第二个难点是家庭关系问题。
毒品成瘾往往会对戒毒人员的家庭关系造成极大的冲击,如亲情疏远、婚姻破裂等。
这使得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面临诸多阻碍和困扰,影响了他们的治疗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对家庭的关怀和帮扶,提供家庭心理疏导、教育培训等支持,帮助家庭重建信任和理解,进而提升戒毒人员的戒毒成功率。
第三,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第三个难点是复吸风险。
戒毒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限届满后可能面临复吸风险。
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戒毒人员再次沉迷于毒品,应加大对毒品预防教育的力度,增加戒毒人员的触觉教育和兴趣培养,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抵抗诱惑的能力。
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关爱,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扶持,让他们能重返社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减少再次沉迷的风险。
第四,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第四个难点是人员匮乏。
戒毒工作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工作,然而,目前人员匮乏的现状严重制约了戒毒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采取措施增加专业戒毒人员的数量,同时加大对戒毒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技能,提高戒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研究报告

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研究报告摘要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问题。
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分析了当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督建议。
1. 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概述1.1 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基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
1.2 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的程序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处罚等环节。
2. 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中的问题2.1 人权保障问题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可能涉及到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如个人自由受限、人身安全受威胁等。
2.2 执法权滥用问题在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滥用强制手段等问题,损害了执法公正性。
3. 检察监督的重要性3.1 检察监督的法律基础检察监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职能,旨在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检察监督的作用检察监督可以有效监督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滥用,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4. 检察监督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的建议4.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机制,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4.2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执法素质,减少执法权滥用行为。
4.3 加强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和举报,增加社会参与度。
结论通过加强检察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人权和社会公正。
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的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毒品问题一直存在。
为了对毒品进行有效遏制,我国实行了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毒品问题的加剧,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应该完善与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相关的司法程序。
比如,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保护。
同时,应该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限,避免出现过度强制的情况。
其次,应该加强对居民社区戒毒的支持和协助。
例如,完善居民社区戒毒设施和人员培训机制,为戒毒人员提供足够的心理和物质支持。
接下来是三个案例:案例一:某市一名青年因吸食毒品被拘后被送入戒毒所强制戒毒。
但由于他的治疗不力,他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逐渐恶化。
为了保护他的健康和权利,他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强制隔离戒毒程序进行改进。
最终,法院判决颁布了一系列新政策,以保护戒毒人员的权利和生命安全。
案例二:某县居民社区戒毒中心发现了一名戒毒人员使用手机进行毒品交易,被要求停止使用手机后该戒毒人员拒绝配合。
该戒毒人员因涉嫌传播毒品被移交到警方处理。
但是,他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和支持,这导致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的居民社区戒毒设施及人员管理程序,以协助和保护戒毒人员的权利。
案例三:某所强制隔离戒毒机构曝出一起性侵犯案件,由于管理问题导致监管困难。
虽然该机构立即采取行动,但是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应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严惩涉及性侵犯等违法行为,维护戒毒人员的人权和尊严。
综上所述,建立全面的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戒毒人员的利益,帮助他们早日走出毒品的泥淖。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公众对强制隔离戒毒法律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加强宣传和普及,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戒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减少毒品滥用的发生。
此外,也需要建立相应的心理咨询体系,帮助戒毒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和恢复自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创新引言:随着毒品问题日益严重,各个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有效的戒毒方法。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作为一种特殊的手段,近年来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
第一部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的发展历程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将吸毒者强制隔离在特定地点进行戒毒的方式。
这一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之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并根据自身国情进行了调整和创新。
第二部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的优势1. 效果显著:相比于传统的戒毒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能够确保吸毒者完全远离毒品的诱惑和供应,减少复吸的风险。
2. 方案多样: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和资源状况,选择适合的场所、持续时间和戒治措施,实现个性化的戒毒效果。
3. 具有威慑力: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可以对那些因吸毒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吸毒者形成威慑,减少社会恶行的发生。
第三部分:探索与创新——成功案例分享1. 政府支持与社区参与:成功的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离不开政府及社区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通过多部门合作、社区参与,可以形成一个完善的戒毒体系。
2. 心理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应该注重吸毒者的心理康复,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吸毒者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吸毒者融入社会的能力。
3. 艺术疗法和户外运动:艺术疗法和户外运动在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吸毒者开阔视野,培养兴趣爱好,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提高戒毒效果。
结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创新,已经证明了其特殊的戒毒效果。
然而,在推行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人权问题和再融入社会的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建立人性化的戒毒机构,加强对吸毒者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综合运用各种治疗手段和方法,促进戒毒工作的持续创新和发展,为吸毒者走出毒品的泥淖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希望通过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对那些因吸毒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吸毒者形成威慑,可以减少社会恶行的发生。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工作探讨.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工作探讨摘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禁毒法》实施后摆在禁毒前沿的新课题。
其中,管理教育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关系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新生,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和谐。
本文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探讨了关于管理模式、教育内容、手段、评估等方面。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教育工作管理模式教育理念教育内容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劳动教养场所职能的拓展和不断转变,传统的劳教管理模式和教育内容已不能够完全适应场所发展的需要。
如何借鉴劳教管理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启发和带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场所安全稳定无事故,已成为劳教场所需要探索和攻破的首要课题。
笔者认为,对戒毒学员进行"人性化"管理教育,造意蕴丰富的"无声"教育,加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给戒毒人员更多的启迪和感悟,温暖他们麻木的心灵,真正帮助他们从生理上戒毒,心理上脱毒,身体上康复,就是我们开展管理及教育矫治工作的最终目标。
通过工作实践,我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模式和教育矫治内容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主体与相关管理机制的关系1、强制隔离戒毒法规和规章的缺失,是执行工作困难的重要因素。
对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劳动教养规定,有别与劳动教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细则应尽早出台。
2、民警执法理念、执法意识的不适应,是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困难的主观因素。
民警长期从事劳教管理工作,熟知劳教法律、法规,但随着执法对象的改变,执法要求也随之变化,从重“管教”转变为重“治疗”。
由此而在民警中产生了一些不理解情绪、不适应状况,容易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加强禁毒、戒毒法律法规学习,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是当务之急。
3、戒毒工作的目标转变,使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出现新形势、新任务。
《禁毒法》第31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这是戒毒工作的指导原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学习和领会,并深入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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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研究(可编辑)分类号: 密级: 盟:垒五【:编号:??鲤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研究学位授予单位及代码:篮叠堡王盔芏堑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杰洼堂皇谴亟蕉堂塑研究方向: 申请学位级别:短熊蓬堡丝亟?指导教师: 研生:宄廷壁蛰武盟论文起止时间:::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研宄》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宄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垃年上月显日作者签名:搏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版权使用规定”.同意长春理工大学保留并向中国科学信息研宄所、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系列数据库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长春理工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
作者签名丝年』月?臣日婢导师签名型墨年? 月盖:日鱼国内容提要从我国的禁毒情况来看,毒品的传播速度在逐年加快.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
吸毒不仅引起一些地区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还成为两抢案件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困,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
但是通过社会自发性解决吸毒问题的进展缓慢,因此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的方式达到戒毒的目的,几乎成为遏制吸毒蔓延和挽救吸毒者的最后屏障和关键环节。
我国现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首次提出的,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突破了原有的“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等相关规定,一度被认为是劳教制度的晚钟,更是一个划时代的突破。
通过公安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交由国家设立或认可的戒毒场所,对吸毒人员直接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戒毒治疗,是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
因此,从行政法的视角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宄.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把握立法的宗旨和把握行政执法的方向。
本文试图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法律性质、立法定位、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构成.以及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法律思考等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并对健全和发展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提出某些具有操作性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隔离戒毒成因现状制度完善目录引言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述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前行为概况??一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性质与特征?”三强制隔离戒毒相关概念辨析四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特征分析? 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构成?一强制隔离戒毒的主体二强制隔离戒毒的内容三、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发展现状? 一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历史演进二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发展现状四、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思考一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性质?二构建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体系?三创设独立的戒毒鉴定评估机制?四提高隔离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五加强隔离戒毒场所的监督制约?结论?参考文献?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英文后记引言笔者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中小城市,长期以来,毒品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遥远而陌生.但在近几年的公诉工作中承办了几乎我院所有的涉毒案件, 接触到了一些吸毒犯罪人员从对他们的提审中得知.在我们这个人口在三百万左右的地区,城镇人口只有八十多万.却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吸毒人员群体,人数可能已经超过五千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日正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
之后在第个国际禁毒日,也就是年月日当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号国务院令。
公布实施了《戒毒条例》。
年月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其他相关配套法规的制订等立法工作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之中。
但是.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建立时间不长,制度构建尚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
特别是在研究领域,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例如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行政法的关系等问愿.理论界尚没有清楚的论述。
国外虽然有一些戒毒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覆盖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等国情的原因.不能照搬外国的戒毒制度.只能立足于本国国情进行发展。
此项研究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在理论方面.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初建.一些理论问题尚不清楚,需要加以研究.搞清楚有关问题.从而更好的指导实际工作第二,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尚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吸毒人群的蔓延趋势更加严重。
单靠社区戒毒、自愿戒毒等方式根本无法满足国家、社会对防控吸毒蔓延的要求,作为国家干预的“强制隔离戒毒”的作用凸显。
《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做了刨始性的规定.相应配套法律、法规尚在研究制定之中,因此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从理论上完善构建强制隔离戒毒体系的基础理论.为进一步的立法工作铺平道路,为尽早完善我国戒毒体系作出贡献。
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概述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新的模式是由年底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抛开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模式而首次创立。
在该法之前.国内并无此种戒毒模式的实践.在国外也找不到相应的戒毒模式,也未见学界有过对此种模式的创立研究。
这一概念既非实践中已有的成功模式的总结.也非引进的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因此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应先从立法机关的草案中开始。
国务院最初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草案中提出的一审方案为,对吸毒人员先由公安机关决定进行“隔离戒毒”.对解除隔离戒毒后叉吸食或者在隔离戒毒期间脱进的,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
一审稿的这一方案,以隔离戒毒取代原有的强制戒毒.以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取代原有的劳教戒毒,明显只是名称上的改变。
当时一些委员、地方、部门的代表和专家认为,将戒毒治疗过程分成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各自独立的实施前后两个阶段.从戒毒资源的科学利用的效率角度看.不是一个好办法。
强制戒毒期限只有不到半年的时间明显较短.效果基本都不理想,大多数戒毒人员出所后又复吸导致还要进行几年的劳教戒毒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建议彻底改革原有体系.建立新的更为科学的模式。
虽然上述观点占到了多数,最终的立法也采纳了这种观点.但当时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代表认为.不以简单的否定的方式废弃现有的模式.通过改造依然加以利用是更理想的方案,毕竟这个系统已经运行了多年,对进一步的改革的方案还需要更慎重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最终没有采纳“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并行的构想,而是只规定了一个强制性戒毒模式就是“强制隔离戒毒”模式.并认为这个方案考虑到了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等方面,是一个更为优越的选择。
可以说这个模式是在立法过程中由各方博弈妥协的创生方案。
为了更好的理解强制隔离戒毒.需对一些基础性概念进行了解分析。
一强制隔离戒毒的前行为概况、毒品与吸毒的关系。
洪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华民共和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期。
之所以会出现强制隔离戒毒,是因为被戒毒的吸毒成瘾者不愿意或者很难通过自已的努力戒毒。
而吸毒成瘾的原因则是因为过量或滥用毒品而造成的对毒品难以摆脱的依赖。
毒品是我国的一种习惯用语,以往我国最传统的毒品主要指是鸦片。
俗称大烟土。
现在毒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集合概念,不再仅是人们熟悉的鸦片、冰毒、海洛因,而是指《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里所列的一百多种麻醉药品、五十多种第一类精神药品和八十余种第二类精神药品。
而这个目录还在不断修订中增加。
需要说明的是。
现代毒品与传统毒品如鸦片等的成瘾性及戒断治疗都有了非常太的不同,尤其是新型毒品的不断涌现,使得毒品的类型更加多样, 对戒断治疗也更加要求有特别的针对性,与建国初期只有鸦片成瘾的一种吸毒者的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
如海洛困类毒品与苯丙胺类毒品,无论是在成瘾性上还是戒断症状和治疗方式上都非常的不同。
人类对鸦片的使用有数千年的历史.鸦片一直作为一种药物被用于治疗,直到由苏门答腊岛上居民发明了的用火点燃鸦片然后从口鼻吸入的方法,才开始人类吸毒的历史。
由于这种方法传入中国,所以我国习惯上将这种摄入毒品的方式称为”吸”。
在民国时期,”吸大烟”即为”吸毒”。
所以说吸毒也是我国一种通常的叫法.在医学上一般是引入国外的通常称谓即药物依赖或者药物滥用,也有人总结认为国际术语应翻译为“药物滥用或麻醉品的滥用”。
现在,”吸毒~词的内涵已扩大:首先是因为毒品的种类发生了变化,现在毒品基本上都是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所以在用药时如果不是以医疗为目的的使用,即为滥用.都属于吸毒的范围;二是毒品摄入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注射到口服不一而足,不再仅限于吸入。
对于吸毒行为的性质认定.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这也直接影响着戒毒行为的性质。
对于吸毒行为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将其规定为犯罪如法国,半处刑罚:第二种虽也认为是犯罪.但可通过治疗措施替代刑罚执行如日本;第三种视为病态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送往医疗机构如厄瓜多尔。
我国法律对于吸毒行为一般只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如果发展到吸毒成瘾则分别不同的情形或者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治或者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值得注意的是。
金莲;关于立法治理吸毒行为的思考》.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第一期第页。
新出台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对吸毒者又有了新的表述.下文中还要进行详细的分析。
、戒毒的方法戒毒是强制隔离戒毒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了解戒毒的含义,才能帮助我们更好的把握强制隔离戒毒的内涵。
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已经对毒品产生了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后.通过药物摆脱对毒品依赖的过程。
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专业的医疗行为,其具体的方法非常多样.由于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无法在此详述,但由于在评价戒毒制度时会涉及到其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问题.因此对目前的戒毒方法做一个大致的介绍。
目前我国采用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方法,第一种是自然戒断法.一般较为人们所知,也就是在保证戒毒者不被饿死等基本的生存条件的情况下不提供任何包括药物在内的辅助手段强行使吸毒者停止吸毒。
主要通过戒毒者自身的能力使其戒断症状自然消退的一种戒毒方法。
其特点是不给药,对戒毒者的自身的身体条件要求较高,缺点是较痛苦。
第二种是药物戒断法。
也就是指通过慢慢减少毒品的供应量或者毒品的替代药品一般也是毒品的供应量来减轻戒毒时的痛苦.以达到逐步进行最终戒断的方法。
其特点是使用药物脱毒使身体上的痛苦较小。
缺点是持续时间较长,有的甚至持续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