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合集下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永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情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造优质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建设局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它开发强度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条调整容积率,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位于中心城市I类地区(老城区)的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根据《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进行容积率奖励的;(二)因政策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筑高度的;(三)建设单位根据用地布局需要,并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下,申请要求增加容积率的。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永政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3〕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4日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改革,并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创建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1. 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 转变职能,创新服务。

整合政府资源,将项目审批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申请,由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牵头部门统一送达。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25日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反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芝山区、冷水滩、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公路、水利、铁路、桥梁、电力、邮政、电信、煤炭、市政等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芝山区、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外地企业按规定办理入永注册登记)以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固定场所。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功能:(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各类建材、设备、价格等信息;(二)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办理项目报建、监理委托、工程招标、税务登记、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四)提供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法规政策及技术经济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永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8日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三区两城”建设步伐,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打造区域文化生态旅游名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讲话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目标,坚持整体推进和分类分级实施相结合,以更新片区为单位,以城市体检为基础,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街区微改造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实现城市功能再完善、产业布局再优化、人居环境再提升,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舒适宜居的现代化新永州。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力推进中心城区“两带多区数点”的城市更新。

建设两带——湘江、潇水生态修复带,多区——重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门户地区和景观廊道沿线涉及的存量用地,数点——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房、老旧市场、重点医院、学校周边城市斑点治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永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且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25%对购房人予以补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并缴清契税的,二孩家庭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解决购房业主子女入学学位。

购房业主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缴纳凭证,申请房屋所在地所在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12]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12]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1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加大对房价监控力度,力求稳定房价;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统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定期互通信息数据,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力度,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特别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年内要实现基本数据建库;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中介机构创新发展,建立完善我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评价体系;清理规范房地产各项税费,优化开发环境,打击不法行为,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

二、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用好用足政策,努力提高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采取优先供地、控制地价、减免有关收费以降低建设成本等措施吸引开发商投资普通商品房;落实国家首套住房信贷政策,协调银行、住房公积金等各方降低首付比例,购房贷款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永政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1日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城市社区工作平台,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11〕7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永发〔2012〕8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区、零陵区和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项目(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区的工作和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大厅、党员群众远程教育室、警务室、人民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文化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室、档案室及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等社区组织的管理服务用房等。

第四条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分两种方式: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物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代建费。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建设社区工作用房无偿交给社区使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永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6〕36号)文件出台后,针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乡村人口(农民)身份认定、市区两级购房财政补贴分摊及审批流程等问题,特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一、项目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持土地、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向市房产局提出符合享受购房财政补贴申请,经冷水滩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对项目予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

二、乡村人口(农民)身份认定:本省乡村人口(农民)在中心城区购房,享受购房补贴的乡村人口(农民)身份,在冷水滩区购房的由冷水滩公安分局认定,在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的由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派出所认定;外省乡村人口(农民)在中心城区购房与本地乡村人口(农民)享受同等待遇,外省购房乡村人口(农民)的身份由永州市公安局组织认定。

三、市区两级财政分摊比例:乡村人口(农民)进城购房享受的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财政政策分别承担。

房源属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财政承担20%、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80%;房源属于冷水滩区的,市财政承担50%,冷水滩区财政承担5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8
【实施日期】201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
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提高保障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的商品住房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机制。

第四条从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以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对不宜配建的,报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

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面积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缴纳代替建设(以下简称“代建”)资金,存入市住房保障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