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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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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的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如违反规定,由所在县市本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广泛开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水资源,树立水商品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水费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市水管单位及流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水利管理单位)是水费的收缴单位,负责水费的日常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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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27号【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4.04.01【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2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水利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四月一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昌吉州水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用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的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擅自减免、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广泛开展《水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树立水商品意识。

第四条水费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市水管单位及各类流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水利管理单位)是水费的收缴单位,负责水费的日常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把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做好,并逐步实施水利管理单位的企业化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昌州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l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9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部署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各项任务;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围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行政。

(三)坚持把维护移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摸实情、办实事、重实效。

(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分工与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王伟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协助召集人:黄志忠自治州副州长成员:褚怀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德忠州发展计划委党组书记蔡敦民州监察局局长侯东升州民政局局长赵麟琦州财政局局长杨少朴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艾买提·艾达洪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炳炬州水利局局长温希斌州畜牧兽医局局长马德录州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主任奚卫东州国税局局长白新州环保局局长杨再忠州林业局副局长沙吾列提州信访局副局长章启新州公安局副局长韩明祥州农业局副局长周恒州审计局副局长郝拥军州发展计划委副主任丁玉礼州水利局副书记、纪检组长江洪波州法制办主任赵青山昌吉电业局局长李万军准东电业局总经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联系电话:2343927),办公室主任由郝拥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州水利局建管科科长吴建设担任,工作人员从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抽调,充实移民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见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昌州政办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0〕7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发改办环资〔2019〕7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新政办〔2019〕125号),结合我州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水利“蓄水是基础,节水是关键,调水是补充”重要论述,聚焦落实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水安全意识,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统筹蓄水节水调水、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围绕昌吉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优化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夯实治水基础,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一批示范成果,为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水利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节水政策、市场机制、标准体系趋于完善,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机制逐步健全,用水效率进一步提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昌州政办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村镇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村镇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包括: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化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

1.3.5 因人力破坏引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政发177昌吉回族自治州

政发177昌吉回族自治州
附件1
昌吉州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名
1
昌州政发〔2000〕50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
昌州政发〔2000〕80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成果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3
昌州政发〔2002〕172号
批转州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昌吉州烟草专卖专营体制意见的通知
32
昌州政发〔2013〕142号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33
昌州政发〔2013〕144号
自治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34
昌州政发〔2013〕149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35
昌州政发〔2013〕187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13
昌州政发〔2007〕16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4
昌州政发〔2007〕169号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15
昌州政发〔2008〕58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
16
昌州政发〔2008〕69号
20
昌州政发〔2010〕13号
关于转发推进自治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21
昌州政发〔2011〕22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22
昌州政发〔2011〕134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7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主动地防御地震灾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用5年的时间对我区地震多发、易发地区的民房进行彻底改造和建设,提高抗震设防能力,消除地震灾害隐患。

这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为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出的重大决策。

我州米泉市、玛纳斯县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其余县市是7度,均需抗震设防。

自治州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区、州部署,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努力把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这一为民办的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实施好我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根据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求真务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作风,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和推动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按照城乡规划和抗震安全的要求,加大城镇房屋加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稳步推进抗震安居工程,努力提高我州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州全面实施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积极做好城镇及村庄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将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与自治州实施城市群战略、城镇旧城改造、农村居民点和小康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
划转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87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5]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事业单位:
自治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昌吉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的意见
(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
为确保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机构变动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处理
(一)凡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转制为企业的,由原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组织,做好本单位占用资产、资金的清查、登记、财务清算及资产移交等工作。

资产移交结束后,单位负责人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1.登记实物资产,编制实物清单。

对清查出的未入账资产、闲置资产、报损报废资产及出借、投出资产分别登记入账。

对未入账资产,按2002年《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新财清〔2002〕6号)的规定估价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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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的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如违反规定,由所在县市本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广泛开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水资源,树立水商品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水费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市水管单位及流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水利管理单位)是水费的收缴单位,负责水费的日常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兵团所属团场和工矿企业,凡在地方政府管理的河系水域上引水的单位或个
人,必须按昌吉地区核定的水费标准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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