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关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医疗广告推送的监管建议

关于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医疗广告推送的监管建议文才; 廖文; 冯浩【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年(卷),期】2019(011)005【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公众号; 医疗广告; 监管【作者】文才; 廖文; 冯浩【作者单位】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种植科;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正畸科;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口腔颌面外科【正文语种】中文随着我国“互联网+医疗”的迅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APP为载体而提供的健康教育、信息查询、病历保存、在线咨询、远程会诊等多种形式之健康医疗服务,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过程中,微信公众号成了一种广泛应用的载体。
[1]当前,众多医院已经接入了微信,可以开展预约挂号、缴费、宣教等业务;[2]多数三甲医院已经开通了医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许多民营医院、个体诊所也开通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兼具挂号、缴费及推送文章的功能,为患者提供了极大的就医便利。
[3]由于微信公众号可以带来一定的流量,能提高医疗机构的知名度,固而在当前医疗机构良莠不齐的情况下,使得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的动机和可能。
[4]一、微信公众号推送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微信公众号所推送的医学知识内容科学性不足。
以笔者所属的口腔医学领域来看,一些诊所公众号会不定期推送一些“知识文”,如美容冠、不拔牙正畸、瘦脸等,其内容的科学性值得商榷。
[5]二是部分治疗效果不明确或受限制的医疗项目混入宣传。
当前个别医疗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将治疗效果不明确或受限制的医疗项目纳入宣传范围,例如儿童近视手术,免疫肿瘤治疗等。
虚假或夸大的医疗信息对民众的就医行为容易产生误导,严重损害民众的利益。
[6]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即为由免疫肿瘤治疗引起的纠纷,这项治疗的循证医学证据不充分,却被宣传成了一种非常有效的肿瘤治疗方案。
同样,对于儿童近视手术,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在近视矫正的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治愈”“克星”等表述来误导青少年和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电视购物广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视购物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
然而,电视购物广告中存在诸多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保健品广告为例,分析电视购物广告法律案例,旨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电视购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介绍某保健品广告在多个电视台播出,宣称该产品具有“神奇疗效”,能够治疗各种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关节炎等。
广告中,一名医生对产品功效进行了详细讲解,并附有患者使用该产品前后对比图。
广告播出后,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并未发现任何疗效。
经过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广告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功效并未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认证,属于虚假宣传。
2. 恶意误导:广告中医生的身份信息不真实,涉嫌恶意误导消费者。
3. 违规代言:医生在广告中为该产品代言,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
三、法律分析1. 违反《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内容。
”本案中,该保健品广告涉嫌违规代言,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维权途径1. 向广告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广告监管部门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
2.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成办函〔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成办函〔2019〕26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医疗美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建设全国领先、全球知名的“医美之都”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提升政务服务和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政务服务、社会共治相结合的高水平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医疗美容服务领域监管。
1.加强机构审批监管。
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按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或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相应诊疗科目核定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医疗美容机构(含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要依法注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2.加强执业人员监管。
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医师和护士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依据执业范围实施诊疗,并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范围及年限、工作经历、培训进修合格等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办理执业注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9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
第四条药品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究和开发具有新疾病治疗特色的药品。
第六条国家积极推进药品产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药品工业和物流业的发展,提高药品生产和流通的效率。
第八条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涉及公众安全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药品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或者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药品生产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生产和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药品的生产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十五条药品的生产应当遵循临床实践指南和药物临床试验的规定。
第三章药品流通第十六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取得药品流通许可证,符合药品流通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七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药品质量监控和风险评估。
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药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保存药品流通和检验记录。
第二十条药品的流通应当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药典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药品的流通应当遵循药品配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临床实践指南和标准使用药品,不得滥用或者乱用药品。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避免药品的浪费和过期问题。
《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八章解读

一、目录与条款数对比
目录
二、前言
三、本章逐条对比及解析
四、总结
2
一、目录与条款数对比
版本 目录对比
条款
2015版
第七章药 品价格和 广告的管
理8条20Fra bibliotek9版 第八章药 品价格和
广告
8条
删除2015版的第六十一条,与其它条款进行合并。增 加2019版的第八十四条 说明:蓝色代表删减,红色代表增加
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 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 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
利益。
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 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 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
价格合理的药品。
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品。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 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
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 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
格,禁止暴利和、价格垄断和 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
3
二、前言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是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本章规 定了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 格的管理,禁止收受回扣等行为,并规 定药品广告须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规 范药品广告的管理。
4
三、本章逐条对比及解析 药品价格和广告-第八十四条
本条新旧对比
2015版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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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苏08行终1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文徐冬然马作彪【审理法官】赵文徐冬然马作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朱显峰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显峰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显峰【代理律所】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一般程序基本原则管辖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2""005002026"]"Gid":"1970325146325693""Category":["00 5""00502""0050226"]"LastInstanceDate":"2020.03.26""CaseFlag":"(2019)苏0812行初499号""Title":"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2""1209""120910"]"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08""005002 ""005002001"]"Gid":"1970325145618002""Category":["005""00502""0050201"]"LastInsta nceDate":"2020.07.17""CaseFlag":"(2020)苏08行终127号""Title":" 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2""1209""1209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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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
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本办法至2020年一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