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烟草行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烟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读者了解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烟草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规定1.国务院烟草专卖局:国务院烟草专卖局是中国烟草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其职责包括统一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国烟草工作,确保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
2.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根本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烟草生产、销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律,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产品。
3.烟草专卖税法:烟草专卖税法是我国对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收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需要缴纳烟草专卖税。
烟草专卖税的税率根据烟草产品的种类和价格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烟草行业的广告宣传和包装规定1.禁止烟草广告宣传:我国烟草广告宣传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禁止在广告中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2.烟草包装警示标识:我国对烟草产品的包装也有特定的要求。
根据《烟草产品包装管理办法》,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如“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等。
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三、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规定1.烟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烟草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烟草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同时,也要开展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2.环境保护要求:烟草生产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烟草企业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烟草企业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论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及执法安

论文提纲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础(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二)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职权法定(三)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法制监督二、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一)烟草专卖管理立法不够完善(二)在烟草专卖管理体制方面,职能缺位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三)行政法制监督职能部门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
三、完善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保障执法安全的几点思考(一)增强行政法律意识,树立现代法治行政观念(二)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强化执法监督,保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四)提高安全意识,保障烟草专卖执法安全1、从思想上,提高执法安全认识。
2、从投入上,创造执法安全条件。
3、从行为上,确保执法安全到位。
4、从程序上,强化执法安全保障。
浅谈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及执法安全保障随着形势的转变,我国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实现了很大转移,烟草的发展迫切需要专卖管理职能的切实转变,它对传统的专卖管理制度和稽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严峻挑战。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如何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法制社会也呼唤执法安全,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和建立健全烟草专卖执法安全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基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权力,并依据法的规定,管理烟草市场的行为。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从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情况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为基础,以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及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的地方法规、规章为两大系列,以及其他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所构成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规类别】烟草专卖【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1.06.29【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子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最新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务,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17.04.18•【文号】国烟专〔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17〕111号各省级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正文明、严格规范,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局的安排部署,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单位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等22个地方的所有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被纳入试点范围。
国家局决定适度扩大试点任务,相关省级局要抓紧推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方及试点任务表》见附件)。
未纳入试点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觉推进相关制度改革。
二、试点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加强事前公开。
试点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公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设立门户网站和实体性服务窗口或场所,配备相应的办证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并更新相关办证信息,方便群众办理。
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国烟专〔2016〕319号)要求,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
试点单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标志,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第七条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3月5日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取得资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和徽章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及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编制及调整,对省级烟草专卖局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考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5472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32.png)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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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xx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直属分局
xx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直属分局
xx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直属分局
xx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直属分局
2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8
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收回或者撤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9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职权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执法
机构
备注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十个工作日。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1、《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xx市烟草专 卖局直属分局
2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5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6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7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8
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1、情节较轻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7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8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4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5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行为
处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6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卖标志
可处以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7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9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责令暂停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0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的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6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4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5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1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2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3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没收。
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
23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
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4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20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2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2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
国务院
2000年
部门规章1Βιβλιοθήκ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3月7日
2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7月1日
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职权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擅自收购烟叶
1、擅自收购烟叶的,可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xx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管理办公室、直属分局
2
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3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情节较轻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5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26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
27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28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
29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0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
1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延长至3个工作日。
1、《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
xx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
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强制措施职权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备注
1
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名 称
颁布机关及实施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于2009年8月28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2年1月1日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年7月3日
国务院决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