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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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现代社会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实践中有的特殊侵权的归责方式是不一样的,那么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是怎样的?现在,我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

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1】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 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 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 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察事故现场,在 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 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 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接承担责 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 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 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 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 起诉,认为厂家撕毁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 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 和民用航空器法都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 通行做法一致。
【案例5】
1997年甲某在南京某中学就读,因迟到多 次遭到老师体罚,出现精神异常。1998年3月6日, 甲母带甲到南京脑科医院,医生诊断其患“儿童 期精神分裂症”,甲不得不休学。1998年10月, 甲母将甲的班主任老师、该中学及其主管单位告 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0万元。
问题:
1.厂家是否具有过错?如果有,在哪方面有过错?如果 没有,是否构成侵权?
2.厂家与受害人之间达成的鉴定协议效力如何界定?是 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3.甲与乙的关系是否影响责任的承担问题?即乙的近亲 属能否请求甲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本文将对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

主体是指能够对侵权行为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侵占或者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范围和承担方式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损害责任和追溯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由其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追溯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与损害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利益损失等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安排。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责任实行严格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人没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被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被害人故意行为指的是被害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某种风险的存在,但仍然选择继续进行有害行为或者接受有害行为的结果。

四、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对侵权责任进行救济。

无论是损害责任还是追溯责任,被侵权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消除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是指因方对他人法益的侵害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时,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特征和行为后果的不同,并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的一种方法。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风险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种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是指将责任归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即被告必须具备过错行为和侵权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过错原则下,被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并且此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无法追究侵权责任。

过错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确保责任的个体化,有利于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过错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些侵权行为并无实际过错,但仍然会产生损害结果,因此,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过错原则无法保障侵权行为的被侵害方。

其次是风险责任原则。

风险责任原则是指在其中一种情形下,由于存在危险因素或者特定的法律关系,即使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存在过错,仍然应该对损害结果负责。

这种原则强调的是防范未然,将责任从个体转移到与之相关或者可能陷入侵权危险的主体。

风险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能够对于法律关系中的弱势方提供更多的保护,使得侵权责任更加公平和平衡。

然而,风险责任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对于个体责任的减轻会导致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对其控制的事物造成损害时,无需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承认责任的客观性,即不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只要事实上主体对于损害成果具有控制权,就应负责。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领域,如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优势在于通过模糊行为方式来确保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可能导致主体的行为不慎和无过错行为的主体一并受到追责的风险。

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法规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选择适用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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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1、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面赔偿为原则 ¯ 2、侵权损害赔偿以统一赔偿为原则 ¯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
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1、预防损害的发生 ¯ 2、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 以上为主观因素、比重较小 ¯ 3、过错相抵(混合过错) ¯4、损益相抵 5、人道主义
第四十三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 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 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醉驾因赔偿额不同而带来的不同判决结果
¯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 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 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停 排 消 返 恢 赔 消恢 赔 止 除 除 还 复 偿 除复 礼 侵 妨 危 财 原 损 影名 道 害 碍 险 产 状 失 响誉 歉
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 依法执行公务 受害人同意
甲坐公交车遭乙刺伤案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甲坐公交车遭遇车祸案
第六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一、责任竞合概述 ¯ (一)规范竞合问题 ¯ (二)民事责任竞合 ¯ 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
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 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
¯ 2、没有上列人员的,可以由其他 近亲属作为原告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不 予支持的情况
¯ 1、主体限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 2、诉讼限制:当事人在侵权诉讼后单 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 3、后果限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 般不予受理;
第五节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4、亲权受损害 ¯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
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 主体限制:所有权人
(二)侵犯死者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 损害的情况
¯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 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赔偿范围
• 责任方式
• 诉讼时效
免责条款的效力
违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竞 合 的 处 理
三种基本理论: 1、法条竞合说 2、请求权竞合说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三种法的模式 1、禁止竞合模式—法国民法为代表 2、允许竞合模式---德国民法为代表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英国法为代表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 然人在人身权或某些财产权受到不 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财产利 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 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 权律依据
¯ (一)《民法通则》第119、 120条 (实务解释)
¯ (二)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 (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 ¯ (四)《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
¯ 1、(一); ¯ 2、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普
通);
¯ 3、被扶(赡、抚)养人的生活费; ¯ 3、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
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 4、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
¯ 1、受害人没有立即死亡的,(一); ¯ 2、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 3、被扶(赡、抚)养人生活费; ¯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人身损害赔 偿解释》的法律冲突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 害抚慰金包括下列方式:1、致人残疾的, 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 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 亡赔偿金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金,而受损 害人还可以根据解释第18条的规定要求精 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财产损害赔偿,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
部损失的赔偿。包括: ¯ 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 ¯ 间接损失(可获利益的丧失) ¯ 注意:损失必须是侵权行为能够必然
引起的结果
甲散播谣言说乙中奖引发的索赔案
二、人身损害赔偿
¯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 致残或死亡
我国法的选择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谢谢欣赏
THANK YOU FOR WATCHING
¯ (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 ¯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人身损害 赔偿解释》的法律冲突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 或者死亡的赔偿范围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 养费。
¯以上全部以必要为基础
(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赔偿 范围
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 精神损害赔偿所依据的人格权基础 ¯ 侵犯死者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情况 ¯ 侵害他人生命权或者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的范围及顺序 ¯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
的情况
(一)所依据的人格权基础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
一、概念
是指支付一 定的金钱或 者实物赔偿 侵权行为所 造成损失的 责任方式。
(一)适用最广泛的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二)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 构成一项法律制度;
(三)既可以是金钱赔偿也可 以是实物赔偿;
(四)基础是造成损害的侵权 行为;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与确定赔 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 害死者隐私;
¯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遗体、遗骨。
(三) 侵害他人生命权或者自然人死亡后 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的范围及顺序
¯ 1、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损 害赔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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