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8-2020年煤炭消
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1
【摘要】济政办字[2018]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26日济南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推动''四减四增''工作.
【总页数】6页(P9-14)
【作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区山体绿化提升和山体公园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J],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J],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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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 东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 第 期 2 0 1 8
18
4 0
鲁 知 发 改 资 等 文 》
(
环
号 〔 20 1 5 〕 7 卩 1
)
件要求 , 制 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 山 东省 行政 区
域范 围 内 涉及直接消 费煤炭 的 固 定资产投
资项 目
发 号 结 合 东 节 ( 国
〔 201 6 〕 6 5
),
《山 省
约 能 源 条例 》 《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关于 加 快推进生态文 明 建设 的 实 施方
案 》 和 山 东 省发 展改革 委 等部 门 《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煤炭消 费 减量 替代工作方案的 通
量和 拟采取措施在项 目 投产前形 成 的期 货
量 。 其 中 , 现货 量 占 比 至少 为 % 5 0 , 期 货
省 政府 部 门 文件
量必 须于项 目 投产 前完成煤炭消 费替代 。 第 五 条 耗煤项 目 按照行业 分类 , 确
定替代标 准 , 严格 执行 煤炭消 费减量替代
各市发展改革委 、
关 济 信 化 有
市经
和
息
委 ■
:
—
为 落实煤炭 消费 总量 控制 目 标 , 规范 耗 煤 固 定资 产投 资 项 目 煤炭 消 费 减量 替代 管
理 ,
根据 国 家有 关规定 ,
结合我省 实际 ,
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 了
《 山 东 省 耗煤 项 目 煤
炭消 费 减量 替代 管 理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你 们 。 请加 强 与 煤炭 消 费 总 量 控制 工 作 相 关部 门
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根据市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X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X发改环资〔X〕216号)要求,为完成我区的煤炭减量指标任务,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经区政府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我区能源消费以煤炭为主,煤炭消费比重过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愈加明显,能源供应持续偏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是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级各部门必须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资源替代煤炭消费,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二、主要工作目标全区X年煤炭消费总量在X年煤炭消费量基础上减少14万吨。
三、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1.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在全面完成国家、省、市- 1 -下达给我区的年度或阶段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结合我区产业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化工、纺织、建材、食品等行业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项目的淘汰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办法,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电力行业: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工作。
到X年年底,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各在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
逐步关停淘汰供电标准煤耗大幅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幅高于当地标准的火电机组。
建材行业: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以化解过剩产能和提高水泥产品质量为目的,X年年底前,全面淘汰能耗高于行业平均值的水泥生产线。
石油与化工行业:X年年底前,炼油行业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
其他行业: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实际,制定纺织、食品等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全县全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最新)

全县全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最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X〕29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X—X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123号)要求,为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X—X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105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X市X-X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X政办字〔X〕105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X—X年每年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4.07万吨原煤。
二、重点任务(一)严格耗煤项目审批管理,控制煤炭增量消费。
各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对未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耗煤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控制煤炭增量消费。
对于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一是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X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X发改环资〔X〕671号)要求,由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替代比例落实替代源,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由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负责监督落实。
二是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X发改环资〔X〕93号),结合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要求,审查项目节能报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是严把环评审批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须包含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二)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减少煤炭存量消费。
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减少低效煤炭消耗。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为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确保完成省里下达我市的目标任务,根据《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X〕2984号)、《X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X发改环资〔X〕791号)、《X省X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X发改环资〔X〕857号)和《关于印发〈X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字〔X〕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下半年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完成《X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X省X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确定的煤炭消费减量任务,X年全市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比X年(省发改委核定数据)减少62万吨,全市全社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433万吨。
(二)根据X年上半年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煤炭消费统计数据,X区、X市、X市、X开发区、X区、X区、X市、X县、X区、经济开发区、X区达到上半年控制计划目标进度要求,上述县市区必须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在确保按时完成全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煤炭消费量,确保超额完成;X市、X市距达到上半年计划目标进度要求有一定差距,必须认真分析未达到进度目标的原因,进一步加大措施力度,消化掉今年上半年超出控制计划目标进度的消费量,确保超额完成;X市、X开发区、X县煤炭消费量超出控制计划目标较大且超出量逐渐加大,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断然措施,坚决控制住煤炭消费超出量逐渐加大势头,确保按时完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指标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通过按时完成钢铁行业去产能任务压减煤炭消费量。
X年下半年,X市压减粗钢产能220万吨,压减生铁产能55万吨。
各有关粗钢和生铁生产企业,要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力争9月底前完成关停任务。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X区管委会,X市人民政府)(二)通过按时关停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压减煤炭消费量。
按照《加快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的行动方案》(X发改能源〔X〕1160号)要求,8月底前关停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0.3万千瓦热电机组,按时完成拆除验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减量替代方案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能源消费和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耗能项目和耗煤项目)。
本办法所称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煤泥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有机热载体炉、发生炉等。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指拟建项目新增能源和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能源和煤炭消费。
河南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20170818)

河南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范非电行业高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和《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豫政办…2017‟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直接消费煤炭的非电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
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其耗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窑炉等。
第三条〔原则〕煤炭替代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规划引导、有序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作用〕煤炭替代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的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
对不符合煤炭减量或等量标准的,各级节能审查部门不予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职责划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煤炭替代工作,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地区煤炭替代工作,统筹兼顾耗煤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以及所在地大气污染状况、煤炭消费总量等因素,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推进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实施。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六条〔申请〕拟建耗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自行编制煤炭替代方案,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篇章或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初审〕耗煤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工信、质监等部门,对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根据《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规定,按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报送相应节能审查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工作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环资[2016]183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2
【实施日期】2016.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183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报经国务院同意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623号)等要求,我委将会同国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2015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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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
本办法所称煤炭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
本办法所称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第二章 目标与方案
第三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负总责。
具体目标是:
到 2017 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比 2012 年减少 1300 万吨,天津市减少 1000 万吨,河北省减少 4000
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 2015 年
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 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县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
第五条 工作方案要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削减数量,主要包括:
(一)淘汰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的项目,重点是电力、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落后产能项目。
(二)节能重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燃煤电厂升级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三)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燃煤锅炉改造和分散落后锅炉淘汰项目。
(四)“煤改气”、“煤改电”项目。
(五)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项目。
(六)其它减量措施。
第六条 工作方案应提出能源替代供应方案,确保合理用能:
(一)因地制宜,优先利用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创新城镇用能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供暖以及热电冷联供。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 和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或集热系统。
加快新能源示范城市及其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在 工业供热和民用供暖中的应用。
积极推进北方地区利用风电供暖。
(二)“先规划、再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优先利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替代分散燃煤锅炉。
(四)加强散煤治理,逐步削减分散用煤或用优质燃煤替代劣质燃煤。
(五)其它替代措施。
第七条 工作方案按年度进行滚动调整,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
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重点地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协调机制
第九条 国家建立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审议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年度调整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拟定相关政策措施。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跟踪相关工作进展,提出拟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减量替代工作目标和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重点地区煤炭减量目标的分解和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重点地区做好重点高耗 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国家统计局负责煤炭消费统计;财政部负责指导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有关油气、电 力等企业要积极落实“气代煤”和“电代煤”等配套工程,确保天然气和电力供应。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加快电网通道建设,提高对优质电力的消纳能力,保障重点地区新增用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
提高外来电比例。
第十三条 适当提高能效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
燃煤机组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应适
当增加其下一年度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 完善环保电价政策,鼓励燃煤机组按照燃气轮机组排放水平建设或改造。
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在消费
侧积极推行季节性价格、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节约用气。
第十五条 支持跨行业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将淘汰落后钢铁、水泥产能和小锅炉等产生的减煤量用于支持煤炭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燃煤发电项目等。
第十六条
对列入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可再生能源代煤项目,可在该地区可再生能源年度规模安排上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快相关能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 6
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自查报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 7-8 月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果报告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煤炭减量年度目标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计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非重点地区参照本办法合理控制煤炭消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news/72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