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视角下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我国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我国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农村居民对高收益的追求:在农村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许多居民希望通过高收益的投资方式来增加收入,这就被一些及其
危险的非法集资者利用了。
2. 缺乏足够的金融服务:农村地区公共服务较为缺乏,银行和
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络覆盖较差,导致居民更容易被非法集资者
诱骗。
3. 缺乏监管:农村地区监管机构相对不足,一些非法集资者在
这种情况下更加容易逍遥法外。
为了预防农村地区的非法集资活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增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银行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需要加快
在农村地区的网络布局,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
2. 加强监管机制: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在农村地区的监管,防范
非法集资行为。
3. 提高居民金融素养: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居民的金融知识教育,让居民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行为。
4. 加强合法渠道的建设: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经济建设的支持,扩大农村人民的合法创业途径,减少非法集资的冲击。
2024年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

2024年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总结自2024年开始, 我们组织开展了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我们工作的总结和经验。
一、工作背景当前, 涉农领域存在非法集资风险, 给农民群众和农业产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及时发现和化解这些风险, 我们决定组织开展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1.发现和排查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案件;2.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维护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3.加强对农业金融领域的监管,防范和管控风险。
三、工作程序1.研究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范围和时间节点;2.建立专项排查工作组, 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3.收集涉农领域的相关数据和情报, 建立线索库;4.积极开展现场调查, 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反馈;5.分析研判线索和案情, 查找证据, 形成调查报告;6.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理;7.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工作成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 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果:1.发现并排查了一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 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2.调查并取证了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 通过监管手段进行整改;3.完善了相关政策和制度, 加强了对涉农领域的监管;4.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增强了他们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5.加强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形成了联防联控机制。
五、经验教训1.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管, 防止其成为非法集资的渠道和工具;2.提高涉农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增强其风险防控意识;3.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 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识别能力;4.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集资的局面;5.完善涉农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工作展望对于未来,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涉农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力度, 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 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 努力维护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农村金融服务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为了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金融机构和政府应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一、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保障。
当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监管力度不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因此,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农村金融市场动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监管力度,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提升农村金融知识普及程度农民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知识普及程度直接影响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通过加大农村金融知识宣传的力度,培养农民的金融意识,提高他们的金融知识水平,可以有效预防一些因金融知识不足引起的金融风险。
三、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
针对农民资金需求的特点,可以尝试推出农村信贷、农村保险等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四、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评估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评估是决策金融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的重要基础。
金融机构和政府应采取科学、客观的方法,评估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为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策略提供依据。
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保障金融服务稳定的关键。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流程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风险防控,对于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六、建立农村金融服务数据库建立农村金融服务数据库,收集并整理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信息,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风险,为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策略提供支持。
七、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合作与创新金融服务的合作与创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
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共同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探索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提供风险可控的金融服务。
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问题与对策研究

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问题与对策研究农村普惠金融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旨在为农民和农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随着国家对于农村金融的重视和投入,农村普惠金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对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农村普惠金融面临的风险1.信用风险农村普惠金融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和农村小微企业,他们通常没有稳定的收入和资产,信用状况也相对较差。
农村普惠金融在向这些群体发放贷款时,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农村普惠金融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农村经济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农村经济受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这给农村普惠金融的贷款回收和风险控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操作风险农村普惠金融机构通常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管理水平不高,容易出现误操作、管理不善等问题,从而导致操作风险的出现。
4.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农村普惠金融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风险。
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政策法规的调整,这将直接影响到农村普惠金融的经营和发展。
1.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农村普惠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建立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2.加强对客户的风险管理和评估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在向客户发放贷款前,应该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降低信用风险。
3.多元化经营,降低风险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应该通过多元化经营来降低风险,可以开展多种金融服务业务,比如发展存款、信贷、保险等业务,规避单一业务风险,提高盈利水平。
4.加强内控和人员培训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机构的运行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调研报告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调研报告防范非法集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的方式,通过公开或私下募集资金或其他财物的行为,承诺支付利息或分享利润的方式,诱骗他人参与,通常以高回报为诱饵。
非法集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和行业,给公众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范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非法集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方式,对象包括从业人员、被涉及的投资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调研范围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一些传销组织。
三、调研结果分析3.1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根据调研结果,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包括高回报承诺、返还周期短、信息不透明、宣传手段夸大等。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
同时,非法集资的返还周期通常较短,为了让投资者更快地获取利益,加大了其吸引力。
此外,非法集资活动中,信息不透明,投资者很难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风险。
非法集资还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夸大项目前景,扰乱市场秩序,使其更为隐蔽和危险。
3.2 非法集资的影响非法集资对经济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对经济的稳定产生危害。
其次,非法集资容易发生传销、骗局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个人而言,非法集资可能导致投资损失、财产损失甚至破产,对投资者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防范非法集资的对策和建议4.1 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非法集资行为的行为标准和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监管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4.2 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与法律知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4.3 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和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以及权威解读,帮助公众识别非法集资,避免被骗。
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问题与对策研究

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问题与对策研究随着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府普惠金融政策的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形式。
但是,由于目前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涉及到大量的农村居民,客户规模庞大,服务区域较广,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把控难度较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控制问题。
本文将从现存的问题入手,探讨农村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资信风险资信风险是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
由于在农村地区,居民的资产和收入往往较为分散,且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准确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因此,在贷款审批和发放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存在较大的资信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尽可能完善和建立客户分析及评估体系,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为控制资信风险提供有效的保障。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并落实信用信息的共享,从源头上降低资信风险。
二、违约风险违约风险是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中另一个常见的风险。
由于农村普惠金融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村居民,这些居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决策往往受到自然环境因素和政策法规的影响,以及个人意志的左右,导致违约率较高。
尤其是在台风、洪涝、疫情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违约风险会大大提升。
为控制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管理机制,在贷款前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在贷款过程中加强客户信息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是积极响应政府相关慈善和救济政策,对在困难时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客户给予适度宽限。
三是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如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引入再保险等,防范因灾害、突发事件或客户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人为或技术等问题而造成的风险。
在农村金融服务中,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素质和经验、技术设备的稳定性以及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降低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研究

关等就以法律 、司法解释和法规 等形式对非法集 资类犯罪行 资的概念并没有 统一的规定 ,非法 集资应该是指 单位或者个
为进行规制 ,其 中具有重要规 制作用的包括 以下一些法律 、 人未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 ,未 经有 权机关批准 ,向社 会公众
司法解释 和法规 。
募集资金的行为 。
1.立 法机 关出台的相关法律
一 83 —
I农民闫遂 1
以及带领社员参观 、学 习先 进经验等方式 ,骗取农 民缴纳入 入 困境 ;有学龄子女 的家庭 因为受 骗而无法支付学费 ,影 响
社资金 ,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 。
子 女上 学;农 民再 生产 的资金和 医疗资金也都受到极大影响 ,
2以金融理财类 中介机构进行非法 集资
性相违背 等。
在国务 院办 公厅 于 2O。7年 7月 发布 的 《关于 依法 惩处 非法集 资有关 问题 的通知 》中 ,确 定了债权 、股权 、商品营
二 、农 村非 法集 资类 犯罪 现状 (一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方式
销和生产经营 四种 方法为非 法集资的主要方法 。
1.以农 民专业合作社形 式非 法集资
1995年 6月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的 《关于惩 公 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的行 为。在司法实践 中,由于对 “社
治破 坏金融秩序 犯罪的决定 》,首 次以单行刑法 f 形式明确 会公 众 ”、 “存款 ”等法律术语 的理解不同 ,导致在 对 民间
了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和集 资诈骗罪的定义 等内容 。1997年 融资行为罪与非 罪认定时产生很大 争议 。随着相 关司法解释
关键词 :农村 ;非法集资 ;犯 罪防范
农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探讨

场乡信用社代办员冯立亚。19 年 以来他 以 “ 91 白条 好干”, 曾经困扰孙大午的融资难题 , 但 却依然没有得 子” 的形式吸纳了大批农 民存款。
到解决, 非正规金融出路仍无解 , 类似孙大午事件的现
2 0 年 1 月随着冯立亚因病猝死 ,1 户农民在 象 , 03 1 l6 还在我国其它地区不断重复着、 延续着 。
目前农村 中高利贷 、 金融诈骗 、 非法集资 、 倒会风 公众存款罪 , 因其案发前死亡 , 但 已不具备立案条件。
波等问题屡屡出现, 导致 了金融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 严 目前共清出他人从冯立亚处借款 、 收款条据 9 6张, 计 重影响了农村的金融秩序 ,带来 了极大的社会危 害。 款 1.万元 , 9 7 另外 13 万元去向不明。 0. 3 以下是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的金融纠纷案件。
生的金 融纠纷入手 , 阐述金融风险的内涵, 并分析我 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及风险原因, 最后找 出防范对策。
[ 关键词] 农村 ; 融风险 ; 金 防范
Ab ta t A eb gn igo i y a, i i o en n okrp r, P e e nJa a one u a e sr c: t h e inn fh s e r nhsg v r me t r e ot rmir t t w We ib o p itd o t t h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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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视角下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18-10-15T10:22:45.250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0月下作者:常欢[导读] 随着国家经济改革,农村建设力度加大,农村经济日益活跃,有关犯罪活动花样百出,其中非法集资尤为典型。
“e租宝”、“泛亚”、“河北融投担保”等重大非法集资案陆续曝光,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激发社会矛盾(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071051)摘要:随着国家经济改革,农村建设力度加大,农村经济日益活跃,有关犯罪活动花样百出,其中非法集资尤为典型。
“e租宝”、“泛亚”、“河北融投担保”等重大非法集资案陆续曝光,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激发社会矛盾,处理不当极易引起大规模群众性事件。
这背后反映出不完善的预防机制和低效的政府部门监督。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列明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工作的急迫性,各级政府纷纷发文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力度。
本文基于上述背景,以农村金融市场为切入口,分析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并阐述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金融;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法律一、引言随着我国乡村经济振兴,农村金融机构呈现多元化态势,金融创新持续加速。
与此同时,非法集资开始向农村蔓延。
目前,农村合作金融、小微商业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创新金融产品大多面向城市居民,金融机构服务没有下沉,农村的投资渠道仍然狭窄。
农民风险意识较弱,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容易受利益诱惑。
主客观双条件下,一些打着高收益幌子的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趁机进去农村金融市场。
部分学者经调查后指出:农村金融的现状是非法集资、诈骗日益突出,高利贷尤其严重。
非法集资活动本身形式多样,危害极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社会危害性无限放大。
种种乱象背后,亟待健全相关法律,明确民刑交叉的模糊地带,强有力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利。
二、非法集资概述(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资金用途,或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向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性质是局别于一般借贷行为的犯罪行为。
在金融类犯罪中产生较早,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老鼠会 ”,即传销活动,就是一种早期的非法集资行为。
随着经济进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最主要的金融犯罪活动之一。
中国民间形象的称之为“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也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最早是由一名投机商人查尔斯.庞兹提出,先通过设立虚假公司,欺骗投资者的资金,然后以后一批投资者的资金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制造暴利假象,从而诱使更多人的投资,这是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方式之一,在后世衍生出许多典型骗术。
简而言之,非法集资类犯罪是以高回报为饵,非法筹集资金的违法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现在许多人所称的“非法集资罪”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非法集资行为或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根据主客观方面的差异,制定了相应的罪名,其中,以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为主。
非法集资活动具备涉及面广,危害大的特点。
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反映出此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
调查显示,受害者往往是缺乏经济常识和法律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其中,以老年人、农民居多。
犯罪分子肆意挥霍和转移百姓的血汗钱,一旦受骗便血本无归,受害者为挽回经济损失,多会选择诉诸公众力量,期望得到社会关注,冲击政府机关的极端做法频出,种种社会乱象揭示非法集资问题处理不当,将会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损害政府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会导致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动荡。
2017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不仅不再谈及农村互联网金融,还首次提出了要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
我认为,各级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农村地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惩治工作,履行政府职责,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法制建设的关注,重点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坚持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二)非法集资的活动形式其实,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招数无外乎一个套路:千方百计骗取信任,从而骗取钱款。
凝练成一个字就是“骗”。
研究表明,当前针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非法集资招数主要由以下几种:1.利用亲情、友情、同乡的关系资源优势,打着当地或大家熟知的一些名人、官员甚至是金融机构的业内人士的名义进行营销,骗取资金。
2.假借开发高新技术或以保健养生的名义,骗取村民的“养老钱”或务农、务工人员“血汗钱”,或者骗取农民群众投资入股等。
利用村民迷信高科技的心理,伪装成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服务,向他们推荐所谓的高科技设备,免费为村民使用,最后“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因为这些“打一个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团伙早不知去向。
3.谎称限时、限额和限量,不给农民群众有过多的思考时间,快刀斩乱麻,趁反应不及吸引其参与进来。
4.打着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声称合作金融要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套着合作社的外壳,非法私设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农村非法集资犯罪现状随着经济改革、农村建设力度加大,农村经济日益活跃,农村金融机构呈现多元化态势,金融创新持续加速,传统银行储蓄功能已经无法满足农民投资理财的需要,部分学者经调查后指出:农村金融的现状是非法集资、诈骗日益突出,高利贷尤其严重。
非法集资活动本身形式多样,危害极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社会危害性无限放大。
“e租宝”、“泛亚”、“河北融投担保”等重大非法集资案陆续曝光,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激发了社会矛盾和大规模群众实践的爆发,从侧面反映出非法集资犯罪预防机制缺失和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但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未解决,民间投资渠道狭窄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现实困难和物质诱惑之间的矛盾交织共存。
农村经济日趋发展磨合经济相关类的犯罪也相应产生,其中非法集资犯罪最为典型。
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切实提高辨别非法集资犯罪的能力,同时,揭露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强调各级政府主动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活动的责任。
据统计,早在2014年,共发现全国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总金额达18亿人民币,涉案人数1万2千余人,同比分别增长了177.27%、998%、224.32%。
全年房地产、建筑领域类非法集资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06.66%、166.37%、412.7%。
201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提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加大顶层引领和推动力度。
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2017年2月5日,第14份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此次一号文件删除了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并提出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工作进步。
有学者分析,强调打击非法集资,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专项治理的现状而作出的政策调整,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诈骗,农村居民缺乏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所以,打击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成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点。
三、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猖獗的原因其一,农村经济建设投入力度的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不少村镇脱贫致富。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融资需求,金融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存在滞后性,难以满足资金缺口。
农民的投资理财需求上升,农村金融机构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不断减少服务网点,转向城市集中,农民商业银行借贷业务办理困难,正规金融公司和行政权力职责缺失,非法集资公司趁机而入。
从而驱动非法集资犯罪。
其二,投资市场不够成熟,社会闲置资金得不到充分的转移。
农民手中的闲置资金量巨大,简单的储蓄存款不能满足逐利性需求,急于寻找出路。
单一的正规投资渠道,给非法集资创造了市场。
与城市相比,农村非法集资带有强隐蔽性,成为此类犯罪重灾区在所难免。
其三,我国农民群体普遍存在金融认知严重不足,受教育程度较低,获取信息渠道窄,传播信息方式单一的问题,农民普遍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较低,加之危险的投机心理驱使出资。
盲目迷信“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因此,以亲友关系为基础的传销式庞氏骗局,以及虚假公务员身份骗取钱财的犯罪方式在农村十分“吃得开”。
这也是非法集资的恶势力在农村土地上植根的重要原因。
其四,防控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引导,政府之间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协调性不足。
现行法律中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内部信用合作等业务的规定中,尚未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四、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局限1.法律适用难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仍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例如:没有一部专门适用此罪的专业法律,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规制处于民刑交叉的状态。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建构起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基本框架,然而却没有明文规定非法集资罪。
我们只能从若干个罪名中找到它的影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社会司法实践,我国《刑法》共计七个罪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最主要的罪名。
除此之外的有关行政规章中,都有涉及非法集资的管理工作。
但还不够明确和完善,且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的空白意味着基层监管部门在开展集资业务无法明确的管理和审批,无法确定集资行为是否违法,甚至无法区分非法集资行为与一般借贷行为。
2.犯罪主体区分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前面也提到,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中,犯罪分子多以正规单位的名义行骗。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只能追缴单位的财产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单位法学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自然人犯罪应以全部的财产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在实际中,纯粹的“盗用单位名义”、“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情况少之又少,通常都是先设立正规公司、企业,再实施犯罪行为,有意或无意的将合法经营与非法集资混合在一起,混同账目,资金去向难以查明,犯罪主体无法确定。
3.主观方面认定难非法集资犯罪在主观上应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主观心态,具有内在性和不可测性,很难探知吸收资金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