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2014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最新政策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4年1月1日执行一、列举的6个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列举的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
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解读】1.六大行业的确定(1)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界定范围。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财税〔2014〕75号文件中限定的6个行业的具体范围(2)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如何理解?A、以列举的行业收入占比确定的六大行业,不管哪一个年度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B、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50%时才能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C、只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可以缩短年限法折旧或加速折旧理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选择缩短年限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扣除:(1)必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列举的六大行业(2)新购进固定资产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超过50%。
【延伸分析1】如果甲企业在2014年购进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不到50%,没有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年限法折旧;但2015年达到50%,是否可以改变折旧方法?答:可以。
但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延伸分析2】甲企业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201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12月份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块,取得收入30000万元,如果不考虑土地转让收入,收入总额10000万元。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措施为

2014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措施为: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效果:所谓折旧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于抵扣的时间差所造成的交税现金流的影响,总共抵扣的数额是相同的,但前期允许一次性抵扣或加速扣除,就可以尽快回笼现金,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效果:企业对这些资产是作来固定资产来进行管理,但在抵税上相当于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性处理。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效果:这是将加速折旧的利好政策进一步扩大到这些行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在前期多抵扣,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全)2014-09-26 13:13:59 来源:中华财会网91字号T | T一、固定资产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折旧考虑因素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及年限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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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媒介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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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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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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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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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乙美术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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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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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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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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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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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纤维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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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P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
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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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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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P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335
p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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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2014年)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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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
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
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
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 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 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 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 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 哪些措施?答:国务院决定实施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 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 月 20 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75 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
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 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就贯彻落实具体 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 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
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下 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 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 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规划》,到 2015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 8%左 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
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 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 一步优化。
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五、问: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答:为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公告规定,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 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 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口径是什么?答: 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 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 上的企业。
为使这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国家鼓励的行业企业,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 情况,在认定六大行业企业时,使用收入指标来界定。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以 下几点:第一,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引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的收 入总额的概念,避免在计算比例时引发歧义。
第二,在计算时应使用固定资产开 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
第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入占比可能发生 变化,为了简便可行,应以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经营当年的数据为准,以后发 生变化的,也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七、问:六大行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答: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 以下几项: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八、问: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别优惠吗?答:有。
加速折旧政策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 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
此外,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研发和生产共用 仪器、设备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 允许按不低于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九、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答:此次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十、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理解?答:这里“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 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 即包括企业 2014 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
公告 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考虑到自行 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入的, 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 是“购进”的。
十一、问: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点如何把握?答: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 使用。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 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 间点为准。
十二、问: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 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 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十三、问: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答:为方便纳税人,企业享受此项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 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 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 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十四、问: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答:为使政策及时落地,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在预 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 预估,先行享受。
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 调整。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 要 求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十五、问: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产生影响?答: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 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 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的有关规 定,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所发生的折旧、 费用等金额, 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