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加速与加计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 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 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 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 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 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5、电子设备,为3 年。
二、大家都知道,税会出现差异,税法高于会计。
但是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上,具体如何处理?下面详细分析。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 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最新)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要求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填补固定资产损耗根据核定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实统一要求折旧率虚拟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要求:一、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基础折旧期限”是怎样要求?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第五十九条要求:固定资产根据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该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固定资产,应该自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该依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要求: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以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三)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以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要求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按不低于以上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能够在当期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也就是说,当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假如小于或等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能够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假如大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当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要求加速折方法旧除外。
也就是我们下面要和大家列举扣除政策。
二、哪六大行业,研发固定资产能够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 ]75号)相关要求:第一条要求: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 1月1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指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后进行折旧计算的期限规定。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衡量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程度,进而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设定是基于不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递减速度。
对于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折旧年限。
一般来说,折旧年限可以分为长期折旧年限和短期折旧年限。
长期折旧年限适用于较大、较耐用的固定资产,例如房屋、车辆等。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这些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折旧。
具体折旧年限一般为20年以上,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递减速度的不同,可以有所调整。
短期折旧年限适用于较小、价值递减较快的固定资产,例如办公设备、电子设备等。
根据税法规定,这些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折旧。
具体折旧年限一般为3年至5年不等,同样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价值递减速度的不同,可以有所调整。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税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对于环境保护设施等特定类型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将其用于环境保护业务,则可以享受较长的折旧年限,以鼓励企业投资和发展环保事业。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只是一种计算减免税额的方法,具体应用时还需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具体操作。
此外,税法对于折旧年限的规定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和税收政策考虑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总之,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为了合理确定企业的折旧计算期限。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折旧年限。
企业在计算折旧时,应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准确的操作,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准则对其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摊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是依据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确定的,规定了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所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减少的价值。
其作用是维护企业的资产价值,保障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决策者正确的经济信息。
根据中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固定资产分类:企业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如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2.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每种固定资产都有确定的使用年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定期折旧。
3. 折旧方法:常见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其中,直线法指每年按固定比例计提折旧费用;工作量法指按照物理量或经济量指标计算折旧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每年按固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费用,折旧率是直线法的两倍。
4. 折旧核算程序:企业需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启用、变动和报废情况。
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冲销和计提折旧费用。
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上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同时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折旧政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应仔细研究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确保折旧核算的准确和合理。
另外,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固定资产的重置、改良或报废,需要及时调整和报告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情况。
总之,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是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时必须遵循的规则。
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合理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确保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准确和合理。
只有合规操作,企业才能更好地维护固定资产价值,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
税法折旧年限规定

税法折旧年限规定税法折旧年限是指企业在计算资产折旧时,根据税法规定,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不同的折旧年限。
这些年限通常基于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价值下降率来确定,旨在合理计算企业资产的折旧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享有不同的折旧年限。
以下是一些常见资产的折旧年限规定:1. 建筑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商用房屋和厂房的折旧年限为20年,办公楼和公共厕所的折旧年限为30年。
但是,税法对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有所不同,通常为20年。
2. 交通运输设备:车辆和船舶的折旧年限为8年,飞机的折旧年限为15年。
3. 机器设备:一般机具、器具的折旧年限为10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折旧年限为5年。
4. 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
5. 通信设备:电话、传真机、路由器等通信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折旧年限仅是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和资产的使用寿命选择更短的折旧年限进行计算。
此外,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分类,或者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大规模改建、翻修等情况,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折旧年限的确定。
企业在计算折旧费用时,可以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方法进行计算。
税法折旧年限的规定旨在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企业在使用税法折旧年限确定折旧费用时,应遵守国家税法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折旧年限确定,确保折旧费用的准确计算。
同时,企业还应保证相应的折旧准备金的设立,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以便于税务部门核对。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公式

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算公式在税法中,折旧是指企业为了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逐渐减少而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从收入中扣除的一种成本。
折旧的年限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被企业用来计算折旧费用的时间期限。
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并且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折旧年限规定。
企业在计算折旧费用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公式来确定每年的折旧费用金额。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根据其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的。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公式是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率来确定的。
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价值与其原值的比率。
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公式,折旧年限的计算公式为:折旧年限 = 预计使用寿命 / (1-残值率)。
在这个公式中,预计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是指固定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价值与其原值的比率。
通过这个公式,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率来计算出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例如,如果一台机器的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残值率为10%,那么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公式,折旧年限为:折旧年限 = 10 / (1-0.1) = 11.11年。
通过这个计算公式,企业可以确定这台机器的折旧年限为11.11年。
在计算折旧费用时,企业就可以根据这个折旧年限来确定每年的折旧费用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公式是用来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而在实际计算折旧费用时,还需要考虑到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日期和年末折旧计算基础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计算折旧费用时,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公式来确定折旧年限,并结合实际情况来计算折旧费用金额。
总之,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公式是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的重要依据。
企业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率来确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从而计算出每年的折旧费用金额。
同时,在实际计算折旧费用时,还需要考虑到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日期和年末折旧计算基础等因素,以确保折旧费用的准确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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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二、大家都知道,税会出现差异,税法高于会计。
但是在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上,具体如何处理?下面详细分析。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二)会计折旧原值可以变,但计税基础不变在提取折旧的基础问题上,税会最大的差异,是会计可以提取减值准备,按照提取减值后的余额,计提折旧。
但是税法按照计税基础不变提取折旧,也就是不承认减值对计税基础的影响,当然,提取减值的年份,也要把减值的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也进一步明确这一点,29号公告第5条第3项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29号公告遵从了税法关于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不变的规定。
(三)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的处理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不一致,是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怎么办?29号公告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基本规定是:会计年限短于税法年限,纳税先调增后调减,会计年限长于税法年限,不做调整。
1、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折旧年限,有两个问题:一是会计比税法多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二是会计提完折旧后,税法如何处理?(1)会计比税法多提的折旧,应该调增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会计提完税法继续提取,应该调减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假设,某企业的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原值(计税基础)为100万,会计折旧年限5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10年,无预计残值,则每年折旧及调整情况如下表:2、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折旧年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也就是说,会计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是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的。
因为税法规定的年限,是最低年限,不是必须按照最低年限提取折旧,此时,税会没有差异,不必纳税调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政策加速折旧,实际是相对于直线法折旧而言的,税法对折旧的一般规定是直线法,加速折旧,比直线法在前期折旧多,前期纳税少,因而成为一种有助于缓解现金流压力的优惠。
(一)税法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包括以下问题:1、什么原因可以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如何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十大行业的加速折旧税法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哪些行业哪些固定资产,明确的可以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分别规定了10个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1、75号文规定的6大行业75号文规定了6个行业及其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1)6个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75号文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6个行业小微企业新增不超百万元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106号文规定的4个行业106号文新增4个行业及其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
(1)4个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06号文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4个行业小微企业新增不超百万元设备一次扣除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10个行业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的仪器、设备范围,是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下面其他行业的优惠,仅限于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
对10大行业小微企业的优惠,比其他行业力度更大。
(三)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75号文,还规定了适用所有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
1、新增不超百万元研发专用仪器设备一次扣除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扣除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加速折旧优惠力度的限制规定上述优惠政策,除一次性扣除的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如何界定10大行业和研发的仪器设备10大行业如何界定?什么是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对上述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解决了纳税人的操作问题。
享受优惠的10个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有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叠加的问题,这又如何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