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分录

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分录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情况下,会计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分录记录。
下面将从概念解释、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的差异、分录示例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解释1. 会计折旧:会计折旧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方法和期限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其使用寿命内的各个会计期间的过程。
通过会计折旧,企业可以合理地反映固定资产在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消耗。
2. 税法折旧:税法折旧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确定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成本支出。
税法折旧通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方法,以确保企业在纳税时获得更多的减免。
二、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1. 折旧方法差异:会计部门通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经营特点和管理需求的折旧方法,如直线法、加速度法等。
而税法通常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如定额折旧法、年限折旧法等。
2. 折旧期限差异:会计部门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经济效益分析确定折旧期限,以合理地反映资产的价值消耗。
而税法通常规定了较长的折旧期限,以保证企业在纳税时获得更多的减免。
3. 折旧额度差异:会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确定折旧额度,以反映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消耗情况。
而税法通常规定了较低的折旧额度,以限制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扣除的成本支出。
三、分录示例假设某企业购买了一台机器设备,成本为10,000美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
会计部门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并将其分摊到每个会计年度。
税法规定该设备采用5年期限折旧。
1. 会计部门的分录示例:借:机器设备(固定资产)10,000贷:累计折旧(累计减值准备) 2,000贷:机器设备(固定资产) 8,0002. 税法部门的分录示例:借:机器设备(固定资产)10,000贷:累计折旧(累计减值准备) 1,000贷:机器设备(固定资产) 9,000四、影响因素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情况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折旧方法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导致不同的折旧额度,从而影响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的差异。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处理-(2)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 首先是要明确固定资产的用途,决定了累计折旧的借方科目。
例如,用在行政的固定资产,借记管理费用;用在销售部门,借记销售费用;用在生产相关部门,借记制造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首先要明确的是,从税务的角度看,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是有规定的,与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差异。
如果企业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金额,汇算清缴的时候,会做纳税调增。
建议处理方法: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去做,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免去纳税调整的麻烦。
1.折旧方法的选择。
会计理论提供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合法(加速折旧法)。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其他的加速折旧法,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到税局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抵扣。
2.计算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起止时间,这个应该很多会计人都懂的: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也有规定,摘录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该遵循以上规定。
4.固定资产预残值:因为残值也会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有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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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

会计核算准则与税法的原则和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会产生会计基础和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本文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进行探讨。
《四川会计》四川省级经济文章发表,创刊于1981年,是财会专业刊物。
探索和交流有关会计新旧制度转轨、会计改革、成本改革及财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会计核算原则与税务核算原则的差异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
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调整[摘要]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不同,使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了差异。
本文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后续支出等方面系统地分析二者的差异并提出纳税调整的方法,以期有助于财务人员正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后续支出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非货币性资产。
它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财政部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用以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使固定资产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了差异,系统地分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将有助于财务人员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差异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不同,常常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1.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中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部分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其中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企业会计上通常将这些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减少当期的利润,因此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而税法规定除了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外,其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试析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试析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一、在固定资产概念上差异: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虽然会计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实质应当是一致的。
会计与税法都没有对固定资产的起点金额作出规定,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职业判断权限。
二、固定资产计量计价上差异: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3、《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主在存在的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税法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会计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时企业应当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者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经验: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案例解析
由于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而财务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税会差异在所难免。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如何处理此类税会差异?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加以解析。
案例一
宏利公司2011年12月购置价值15万元的电脑等电子设备并开始使用,2012
年1月开始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6000元,会计折旧年限定为2年,2012年~2013年已提折旧144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最
低为3年,2012年~2013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共96000元,每年产生的24000元税会折旧差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48000元。
宏利公司会计折旧年限为2年,税收折旧年限3年,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那么该公司应当在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内,每年就会计折旧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部分调增的差额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
29号公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
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分析:资产折旧和摊销

和环境 恢 复义务 等 。企业根 据 或有 事 项 会计 准则 的规 定 ,按照现 值计 算确
定应计 人 固定 资产成 本 的金额 和相应 的预计 负债 。 在税 务处 理上 , 有事项 或
融 资 费用 , 信用 期 间 , 在 采用 实 际利 率
法 分期 摊 销 。 法规 定 , 购 的固定 资 税 外
法 不予 认可 , 当调增 应纳税 所 得额 ; 应
(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分析 一)
在 固定 资 产初 始计 量 上 ,税 法 与
( ) 处置 固定 资产 时 , 3在 因固定 资产 入 账 价值 与其 计税 基础 、会 计折 旧额 与 计税 折 旧额 之 间存在 着差 异 ,导致 了
是 ,对 于两者 的差异所 引起 的以下 方
面 的差 异 , 要 进行 相应 的纳 税 调整 : 需
一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差 异 分 析
税 等初 始直 接费用 ,计 入租 入资 产价 值 。税法 规定 , 融资 租人 的 固定 资产 ,
影 响 固定 资产 折 旧的 因素 ,主 要
2融 资 租 人 固定 资产 , 初 始 计 . 在 量 上存 在差 异 。 计准 则规 定 , 资租 会 融 入 固定 资产 ,以租赁 开始 日租赁 资产 的公允 价值 与最 低 租赁付 款 额 的现值 两 者 中较低 者 , 为人 账价值 ; 作 将最 低 租 赁付 款额 作 为长期 应付 款 的入 账价 值 ,并将 两 者 的差额 确认 为未 确认 融 资 费用 。承 租人 在租 赁谈 判 和签订 租 赁合 同过程 中发 生 的 、可 归属 于租 赁 合 同的 手续 费 、 师 费 、 旅 费 、 律 差 印花
包 括 固定 资产 原值 、 旧范 围 、 旧方 折 折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为了更快的与国际会计接轨,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准则不断的修订。
同时,我国于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会计准则和新的税法都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会计核算的目的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反应,,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这就不得不产生差异,下文我们就简单的探讨一下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具体的差异以及为了企业的经利益我们该如何合理的减少我们的纳税成本。
一、差异原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了差异,对于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我们有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一)目标不同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也就是说,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
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二)原则不同。
目的不同导致了二者遵循的原则有很大差异。
1、会计核算原则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条确认原则相比,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却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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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产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产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而在所得税处理上,除税法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