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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14
施行日期2006.05.14
文号国税函[2006]452号
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7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结束——。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行政单位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

本文将详细解析行政单位在会计制度中如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一、折旧原则1.实际成本原则:固定资产折旧应当以其实际成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2.使用寿命原则:折旧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摊到各会计期间。

3.定期折旧原则: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固定周期进行,通常为月度或年度。

二、折旧范围1.折旧对象: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除文物、珍贵书画等不提折旧的资产外)均需计提折旧。

2.折旧起始时间: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三、折旧方法1.平均年限法: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

2.工作量法: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工作量或使用强度,分摊折旧费用。

3.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使折旧额在前期较大,后期较小。

四、折旧计算1.确定折旧基数: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

2.确定折旧率:根据折旧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计算得出。

3.计算折旧额:折旧基数乘以折旧率。

五、折旧处理1.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月或按年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2.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计提的折旧额计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同时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3.折旧披露:在财务报表中,应详细披露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等信息。

六、折旧变更1.如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变更,应相应调整折旧方法和折旧额。

2.如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调整折旧基数。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第一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入账后不管是否使用都应提取折旧。

2在用的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机械设备等。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5提前报废清理固定资产。

6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

7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以前的固定资产。

8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企业应按月计提折旧。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

第四条停止折旧的固定资产净值归零。

当“月初已计提折旧月份=可使用月份-1”时(即最后一个月计提折旧),将剩余折旧全部提足,使净值为零。

第五条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律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年限平均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第六条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八条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特殊行业折旧制度另定。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 ,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 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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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除已提足
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是: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范围是: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必须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

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1.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制造费用;
2.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3.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销售费用;
4.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7.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计入研发支出;
8. 企业将自有的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其折旧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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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日期:2008-09-03 【选择字号: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该资产的折旧年限。

前期多提折旧,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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