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企业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详细模板

1.目的为了防止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阻止利益输出,维护相关举报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XXXX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审核等活动。
3.术语: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行贿: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受贿:指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正常地从合法途径得到。
利益冲突:指个人或组织涉及不同方面相同的利益时,向自己或与自己相关人士作出偏袒或优待的不当行为。
4.职责综合管理部主管:负责全公司防止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布公司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负责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来料检验,产品过程检验和审核中的防止贿赂职责.物流部主管:负责公司采购及对外商业谈判及辅具验收过程中的防止贿赂职责保证在商业谈判中签署《防止商业贿赂承诺书》综合管理部会计: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内容:5.1关于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至第3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银条法[1994]26号)5.2 关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防止商业贿赂公司承诺:我公司及其代表确保在所有工作中的行为都是专业,诚实,公平的。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应包括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以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三、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应包括全面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执行有效原则,独立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四、公司应该按核对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管理特点,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全面的、切实可行的,组织构架、内控制度,以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五、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六、公司应该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公司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符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需要,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二、公司管理层应当强化内控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和合规展业意识,创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员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部门、岗位和环节。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股份公司反舞弊、反贿赂与举报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反贿赂与举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防治舞弊、贿赂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强化公司治理舞弊、贿赂的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高度重视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反舞弊、反贿赂管控,禁止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舞弊、贿赂行为,尤其禁止公司员工和相关人员,以及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利益开展业务的商业伙伴,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和交易对方的员工、代理以及其他可能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主体和个人,以实现获取竞争优势或其他不当利益的目的。
公司同样禁止向公司内部实施的反向贿赂行为。
第三条反舞弊、反贿赂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员工的职业行为,以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和履行合规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舞弊、反贿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自律和勤勉敬业的良好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并有效预防和处置潜在的合规风险,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反舞弊、反贿赂的合规要求为: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专业、透明、诚信、公平的原则,并致力于建立健全反舞弊、反贿赂的合规体系,实施和执行有效的管控制度,打击一切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舞弊、贿赂行为。
公司及其员工均应严格约束各自的经营管理行为和职务行为,确保行为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有关反舞弊、反贿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符合高标准的商业道德,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三)禁止为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向国家工作人员、商业伙伴的员工或代表、代理,以及其他影响交易的人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贿赂,或承诺、参与或者授权提供贿赂;(四)禁止直接或间接地索要、获取、同意获取或收受贿赂;(五)禁止实施达成贿赂的中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交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协助达成贿赂;(六)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范本(二篇)

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范本一、背景和目的商业贿赂是一种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公司的商业道德和合规意识,制定反商业贿赂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该方案旨在明确公司对商业贿赂的态度,提供反商业贿赂的具体指引和操作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从而防范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二、适用范围该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外部与公司关联的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客户、代理商等任何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
三、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及其员工必须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要求。
2. 诚信经营:公司坚持诚信经营原则,拒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贿赂、行贿、回扣等。
3. 公平竞争:公司积极倡导公平竞争,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严禁行贿:公司严禁向任何政府官员、员工、客户或供应商行贿,包括给予现金、礼品、旅游、款待等,也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行贿。
5. 尊重合作伙伴:公司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和行为。
四、操作指引1. 员工教育培训(1)公司应制定反商业贿赂相关的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反商业贿赂政策。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讲解、商业贿赂案例分析、识别商业贿赂行为的指引等。
2. 内部控制和审计(1)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制定并执行审计计划,对重点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的检查,发现并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3. 合作伙伴管理(1)公司应建立合作伙伴准入和评价制度,并对合作伙伴进行反商业贿赂的培训和考核。
(2)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合作伙伴不得从事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4. 举报机制(1)公司应建立举报商业贿赂的机制,确保员工可以匿名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2)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的举报,公司应及时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反商业贿赂制度(5篇)

反商业贿赂制度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
我院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要与药商签订医药购销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院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廉洁行医措施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得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不经医务科同意不向院外转诊病员,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时,不收取回扣、提成。
六、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收取开单提成。
七、科主任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八、在医院内显眼位置悬挂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等,规定药费收入不能超过总治疗费用的____%。
九、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价格查询制度等,对医院药品用量动态要经常监测,对超常预警和医生不当处方进行点评或查处。
十、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直接开除。
十一、严禁药品推销人员直接与医院科室联系促销,新特药开单由科主任审核;医院对各药品经营公司的单品种实行计划、入库、销售“三限额”,严格按计划配送、定期周转、轮流供药,尽量避免药品供应商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86787332、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
公司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公司的稳健长远发展,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各种通知精神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不正当交易,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或者在帐外暗中接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对基金销售中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控制措施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中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标准,公司及代销机构按照这些规定向投资人收取的相应的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
第六条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或者公告,公司及代销机构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公司应当对代销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应当就其所管理的每只基金与符合代销条件的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的报酬及佣金等。
支付给代销机构的现金费用要在代销协议中明示,并要求其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公司企业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规章条例

********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规定一、目的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中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和监督机制,做到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停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贸易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财务管理、质量监督等所有经济活动过程中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监管范围内。
三、定义1、关联单位,指与本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相关单位。
2、商业贿赂,指公司员工与关联单位为获取合作及合作利益,所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色情贿赂、旅游等其他形式的好处。
但以下不属于商业贿赂:A、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1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B、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C、经双方总经理批准,双方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关联单位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3、关系人,指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四、管理程序1、本规定着重以预防和员工廉洁自律为主,对违反的将依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人事部应就本规定内容在新员工入职前安排其进行学习,形成书面的培训记录,并由每位新员工确认签字后交人事部存档。
3、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应廉洁自律,应做到:A、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所有廉洁自律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B、决不直接或间接向关联单位或本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索贿及发生其它不正当行为;C、应对自己所负责保管、使用和接触的公司财产不会有任何贪污、挪用之行为;D、如知悉本公司其他员工有违反本规定之行为,应向人事部经理或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E、如关联单位直接或间接向员工本人或其关系人及其指定人行贿,员工应向人事部经理或总经理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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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公司的稳健长远发展,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各种通知精神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不正当交易,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或者在帐外暗中接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对基金销售中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有关公告中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标准,公司及代销机构按照这些规定向投资人收取的相应的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
第六条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或者公告,公司及代销机构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公司应当对代销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应当就其所管理的每只基金与符合代销条件的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向代销机构支付的报酬及佣金等。
支付给代销机构的现金费用要在代销协议中明示,并要求其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第八条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费率水平以及各项销售费用的列支按照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市场部提出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销售费用必须如实核算、记账。
第九条公司及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向代销机构高管人员支付代销协议以外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
(七)在帐外暗中给予代销机构现金费用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八)以向代销券商承诺交易量的方式销售基金;
(十)为使基金代销机构扩大基金的销售规模,向基金代销机构许诺不正当利益或账外暗中支付好处费;
(十一)在基金直销过程中,向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公司市场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代销协议的约定监督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
第三章对基金投资中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基金投资要遵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部管理制度》、《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制度》、《股票库管理办法》、《基金独立运作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中严格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等在基金投资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知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五)在选择证券、参加上市公司投票等活动中不得接受对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不得向交易对手、介绍人暗中支付财物或者给予其他利益;
(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禁止不同基金之间在同一天内的交叉交易,对不同基金资产买(或卖)单一股票,公司应通过技术系统进行分配,
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公正、公平原则,保证不同基金的公平交易。
第四章对公司运作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在物资采购、选定服务方等活动中要充分保护公司利益,以公允的价格成交,保证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不得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如果对方给予回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五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关联交易应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联交易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应交易契约成立时及该等契约履行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必要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相关情况进行跟踪,在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监察稽核部,并应当会同监察稽核部对交易风险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束后采取书面形式向管理层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稽核公司运作及基金投资中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督察长,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的问题及时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十九条如果发现员工进行了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行为的,需按照公司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法律责任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察稽核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