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政府投资条例》和《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确保项目科学决策(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研究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未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的项目,也要规范决策程序。
(二)各地要合理划定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级,一定规模以上项目需报同级政府审核、重大项目需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再履行投资审批程序。
(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确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严禁实施“挖湖造景”、“移石造景”、“过度亮化”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四)各地要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接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每年年底前后提请同级政府审定。
二、规范项目审批程序(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等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投资计划等代替项目审批。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条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4)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比例规定】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方式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结合停产停业期限按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公正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

《陕西省西咸新区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陕西西咸新区〔以下简称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加快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西咸新区的范围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西咸新区的目标定位是按照“核心板块支撑、快捷交通连接、优美小镇点缀、都市农业衬托”的要求,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努力把西咸新区建设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范例。
第四条西咸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在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咸新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各新城工作,各新城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对西咸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西咸新区开发建设,西安、咸阳两市及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第八条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西咸新区发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西咸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标准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西咸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行政管理职责和服务第九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级管理权限,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西咸新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文件;〔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审批各新城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西咸新区的规划实施依法进行管理;〔四〕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五〕管理西咸新区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察、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文物、信访维稳、社区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的通知
陕建管发〔202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二是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
请各单位严格遵循《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修改内容,
加强宣传引导,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序开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8日。
西咸新区

西咸新区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西咸一体化建设,着力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陕西省政府决定设立西咸新区,确定范围为西安和咸阳两市接合部,以渭河为中轴线,西起规划中的西咸环线,东至泾渭交汇口,东西横贯50公里、南北扩展5~10公里的整体板块。
基本简介西咸新区规划面积882平方千米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新区区域定位为门户新区即依托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国际性空港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门户、西部地区国际经济交流的平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新的增长极和助推器。
功能定位为科技新区即根据国家赋予西安的统筹科技资源改革试验基地的要求,利用陕西科研资源的优势,建设成为西部乃至中国一流的技术研发基地和科技成果孵化中心,西北内陆地区以外向型高端知识创新职能为特征的产业新区。
行政区划沣渭新区沣渭新区位于渭河以南,老西宝公路以北,东接西安市西三环,西接规划中的西咸绕城新线位,规划总面积195平方公里。
该区域是西咸两市中心城区距离最近的接合部,也是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向西拓展的重点区块,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
重点打造城市特色功能区和生物产业聚集区两大功能区,建设西咸都市圈人居环境最为适宜优美的新型都市商务中心和西部地区重要的生物及环保产业基地。
力争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
●城市特色功能区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集聚功能为重点,加快发展电子信息、智能电器、微电子制造等高技术产业和总部经济、物流配送、住宅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打造沣河“大水大绿”生态景观,力争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700亿元。
●生物和环保产业聚集区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环保节能和精细化工产业,建设西部地区重要的生物和环保产业基地,力争到2020年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
泾渭新区泾渭新区位于渭河以北,西咸北环线以南,西到老咸宋公路,东至西咸分界线,规划总面积305平方公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发改法规[2011]76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11〕768号)委内各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工作服务保障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我委研究提出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转变工作职能,规范工作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规制度服务保障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委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一)加强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这就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所有的职能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就会成为被告,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虽然我委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使一些重要的工作职能实现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但是,与依法行政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相比,特别是与省发改委作为省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承担的众多工作职责相比,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发展规划、经济运行调节、投资管理及重大项目稽察等重要职能都缺乏法律依据。
最详细的西咸新区介绍
最详细的西咸新区介绍一、西咸新区概况西咸新区位于西安、咸阳两市建成区之间,东距西安市中心10公里,西距咸阳市中心3公里,西起茂陵及涝河入渭口,东至包茂高速,北至规划中的西咸环线,南至京昆高速,规划区总面积882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建设用地272平方公里,包括空港新城、沣东新城、秦汉新城、沣西新城、泾河新城五个组团。
区内现状人口约90万,城镇化水平23%。
行政区划涉及西安、咸阳两市的7个县(区),23个乡镇(街办)。
成立背景西咸新区是陕西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推进西咸一体化、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西部地区重点建设的五大城市新区之一。
发展规划新区区位条件优越,可开发利用环境空间好,科教资源丰富,文化资源富集,有较好产业基础。
规划到2020年末,人口规模达到236万人,GDP总量达1700亿元。
未来的西咸新区,将成为引领内陆型经济开发开放战略高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主城功能新区和生态田园新城,彰显历史文明、推动国际文化交流的历史文化基地,统筹科技资源的新兴产业集聚区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体化建设示范区。
西咸新区是陕西省“十二五”新的经济增长点,是陕西省“十三五”发展的重要基础。
省委书记赵乐际指出,新区建设要坚持“三保三新”,即“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建设新城区、发展新产业、形成新业态”。
省长赵正永要求,新区要遵循“核心板块支撑、快捷交通连接、优美小镇点缀、都市农业衬托”的规划理念,着力打造现代田园城市。
省委常委、副省长,西咸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江泽林强调,要以现代田园城市为载体,同时实现人口承载与节约用地两个目标。
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在土地、财税、产业、金融等方面建立政策保障。
新区成立以来,努力做好“谋篇、布局、蓄势”三篇大文章。
围绕创新城市发展方式的战略主题,以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核心区和现代田园城市为目标,以“大开大合”格局,构建“一河、两带、四轴、五组团”的田园城市总体格局及“核心板块+田园城区+优美小镇”的市镇体系,引领未来城市建设新范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陕建发〔2021〕1029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化建筑市场改革,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二、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范围。
新开工且施工合同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陕财办综〔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30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优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政府进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缴纳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精神,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7〕7号)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批复、审定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事项,以及涉及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的咨询、评估、评价:(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等;(二)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监察;(四)重大建设项目、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评价,中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和投资效益评价;(五)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利益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重大改革事项,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六)中省预算内资金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且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七)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前期工作及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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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西咸新区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咸新区(以下简称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加快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咸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西咸新区的围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2010-2020)》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西咸新区的目标定位是按照“核心板块支撑、快捷交通连接、优美小镇点缀、都市农业衬托”的要求,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努力把西咸新区建设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支点、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例。
第四条西咸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在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负责西咸新区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各新城工作,各新城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咸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对西咸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西咸新区开发建设,、两市及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
第八条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西咸新区发展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西咸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西咸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行政管理职责和服务第九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省级管理权限,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享有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西咸新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文件;(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审批各新城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西咸新区的规划实施依法进行管理;(四)组织编制和实施西咸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五)管理西咸新区的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政、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监察、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文物、信访维稳、社区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制定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西咸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围以及省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西咸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交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省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凡属省级下放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的,直接由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或授权西咸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凡由西咸新区行使的权利,、两市不再行使。
第十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逐步对新区围的街镇实行行政托管,探索和实施适合西咸新区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一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为进驻新区的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监管等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大部制改革、负面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审批清单制度等,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职能。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新区重大事项决策咨询机制,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西咸新区城乡规划、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事项以及对西咸新区发展或者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决策前,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西咸新区及各新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大、政协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人口比例相应确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名额。
第十五条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在西咸新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和审判机构。
省公安厅成立西咸新区公安协调机构,省检察机构、审判机构分别设立西咸新区检察机构、审判机构的派出机构,待条件成熟时分别成立西咸新区公安、检察、法院分局(院)。
第三章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第十六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
各新城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分区规划、各新城控制性详规。
各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在编制西咸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按照西咸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组织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委托西咸新区规划委员会,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行使市级规划管理职能,负责新区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咸新区实行两级规划管理。
各新城规划管理部门是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新城围行使相应规划管理职能。
未经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在新区围办理规划编制、项目规划审批、规划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许可等相关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西咸新区规划管理部门承担新区围的规划执法监察责任。
新区和各新城应当设立规划执法监察队伍,负责所辖围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西咸新区行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在行政区划未调整之前,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代行辖区、两市及相关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对辖区围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报批、统一供应和统一登记发证。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由西咸新区管理机构承担辖区耕地保护、执法监察、信访维稳等相关责任,以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名义,承办土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发证、土地交易等业务。
西咸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围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未经西咸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在新区围办理土地规划修改、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西咸新区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测机制,实行与现代产业相适应的差别化供地模式,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西咸新区应当合理安排产业、住宅、公共设施等各类用地,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三)产业用地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四)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西咸新区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西咸新区总体发展规划、西咸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或者入股。
第二十四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条西咸新区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与进驻新区重要项目单位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全额留存西咸新区,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作为西咸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西咸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西咸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西咸新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耕地占补平衡在全省围实行异地补充解决。
第二十八条西咸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行使市级建筑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西咸新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授权开展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西咸新区根据授权开展区水利、农业、林业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西咸新区负责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章产业促进第三十一条西咸新区应当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医疗、节能环保等产业,建成国家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以及航空物流、文化旅游、商贸会展、能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国家级现代农业示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西咸新区应当制定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准入和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并向社会公布。
对产业发展目录中禁止发展产业,不得引进;对限制发展产业,限制引进,并明确引进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西咸新区应当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申报列入国家重点项目计划。
第三十三条西咸新区应当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孵化器、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建立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平台。
采取措施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引导和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和工业性试验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