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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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金融租赁、汽车贷款、汽车金融保险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与运营的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部门和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和各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工作流程包括公司战略制定、业务拓展、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还款管理等环节。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事务进行明确规范。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运营高效、合规。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格的出资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条件。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变更应遵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涉及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变更,需报经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贷款、融资租赁、汽车保险等业务,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监管要求。

第九条公司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贷款客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风险可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业务风险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业务开展过程中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科技管理体系,保障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等风险。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稳健运营。

汽车金融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提高贷款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公司和客户双方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以合法、透明、风险可控为原则,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公司贷款业务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贷款业务的总体管理和协调,成员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公司将不断完善和调整本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客户向公司申请贷款,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法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审批贷款。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确定贷款审批岗位责任和审批权限,保证审批程序规范、公平、透明。

第九条审批岗位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标准,认真审核客户的贷款申请,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做好相应的审批记录。

第十条审批通过的贷款应当及时向客户通知,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核准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前,应当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确保客户符合贷款条件。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应当依法依规,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内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向客户通知。

第十四条贷款管理岗位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的还款情况、逾期情况等信息,定期审核客户资信情况。

第十五条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按时还款,如有逾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催收部门,对逾期客户进行积极催收,采取适当的手段督促客户还款,减少逾期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息和违约处罚第十七条公司贷款利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应当明确在贷款合同中。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汽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设立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权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出资人。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清晰明确,股东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银监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定期向银监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银监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获得银监会的批准:(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注册资本的变更;(三)营业场所的变更;(四)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五)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境内外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八)经批准,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一)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二)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投资决策、重大人事任免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经营、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拓展、风险控制、客户服务、财务结算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各岗位应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条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市场调研、客户拓展、产品推广等工作。

(三)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四)与相关部门协同,确保业务流程顺畅。

(五)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及问题。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公司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客户咨询:接收客户咨询,了解客户需求。

(二)业务评估:对客户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合同签订: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

(四)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五)贷后管理: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经营。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控制: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二)操作风险控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三)市场风险控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调整业务策略。

(四)合规风险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第六章客户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提供优质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客户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咨询解答:及时解答客户疑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财经要闻E conomic News92《中国信用卡》2023.08财经要闻《办法》共六章43条,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同时,从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目的意义目的意义7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财经要闻932023.08《中国信用卡》《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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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

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

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

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银监会负责核准汽车金融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

对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和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对中资汽车金融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管理应执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到银监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凭银监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上述批准证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银监会在代发当日将批准证书存根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拟设公司开业申请资料应包括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等资料,均需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以及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二)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公司的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甚至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条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行任职资格核准管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适用核准制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0年以上。

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5年以上。

(二) 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3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6年以上。

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管理工作11年以上。

(三) 担任财务总监,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若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14年以上。

(四) 担任董事,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从事企业管理、经营工作6年以上。

若不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从事企业管理、经营工作10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由汽车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一)任职资格核准表;(二)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书;(三)拟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拟任人现任职单位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四)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六)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报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的,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作出不同意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需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第二十五条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由汽车金融公司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任职资格备案表;(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二十七条未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董事不得兼任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故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暂代其履行职责并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更换人选。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司应聘请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外部审计师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管业务经营情况;(二)分管业务合法合规情况;(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五)审计结论。

第三十二条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

任职资格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任职资格申请资料;(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文件;(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五)汽车金融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六)离任审计报告;(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管;(三)所任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四)所任职公司严重违规经营、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或被接管、撤销、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等;(五)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不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六)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七)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取消任职资格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通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以控制风险为核心,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容包括:(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除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外,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

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应聘请外部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报其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后执行;依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第三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

汽车金融公司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的50%。

第四十条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如下:风险加权资产=对商业银行的债权×20%+有商业银行提供保证的债权×20%+其他担保形式担保的债权×50%+其他形式资产×100%+担保业务余额×100%其他担保形式是指商业银行提供保证以外的担保;其他形式资产不包括现金。

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资产时,应当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当从相应的资产项目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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