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doc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制度和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汽车金融渠道SP(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以确保渠道合作的顺利进行并维护公司利益。
2. 渠道SP的选择与合作- 公司将根据一定的准则和标准选择合适的渠道SP合作伙伴。
- 渠道SP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渠道SP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
- 渠道SP应与公司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渠道SP的管理- 公司将建立SP管理部门,负责对渠道SP的管理和监督。
- SP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渠道SP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等。
- 渠道SP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重要依据,用于奖惩和合作终止的决策。
4. 渠道SP的培训和支持- 公司将为渠道SP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 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协助渠道SP开展业务活动。
- 渠道SP可以随时向公司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
5. 渠道SP的奖励与惩罚机制- 公司将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渠道SP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额外的奖金、优先合作权等。
- 公司将建立惩罚机制,对表现不佳或违反合作协议的渠道SP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作、罚款等。
6. 渠道SP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渠道SP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 渠道SP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 公司将对渠道SP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 渠道SP的终止与合作解除- 如果渠道SP严重违反合作协议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
- 如果渠道SP无法达到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或长期表现不佳,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合作。
- 渠道SP也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提出解除合作。
8. 其他事项本制度和办法的具体细则和实施细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公司进行最终解释和决策。
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背景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金融渠道的高效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定和执行适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介绍汽车金融渠道SP(销售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以确保其运营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确定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以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SP的管理效率和规范性;2. 确保SP的销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3. 加强SP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4. 降低SP的运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管理制度和办法1. SP资质管理- 设定SP资质准入标准,包括经营资质、人员素质、财务状况等;- 建立SP资质审核和监督制度,确保SP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定期对SP进行资质复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销售行为管理- 制定明确的销售行为规范,包括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 建立销售行为监测和评估机制,对SP的销售行为进行定期抽查和评估;- 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取消合作等。
3.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 加强SP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定期对SP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4. 合作与沟通-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与SP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经营情况和需求;-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推进管理制度和办法;- 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SP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总结本文档介绍了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可以提高SP的管理效率和规范性,确保其销售行为合规,降低运营和信用风险。
同时,加强合作与沟通,可以促进金融渠道SP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办法与制度

汽车金融渠道:SP管理的办法与制度背景随着汽车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SP(服务商)在汽车金融渠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SP的有效管理和规范运作,制定一套适用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简洁、无法律复杂性的SP管理办法与制度,以帮助SP实现其职责和目标。
管理办法与制度1. SP注册与资质认证- SP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注册和资质认证程序。
- SP应提供详尽准确的企业信息和资质证明,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资信状况。
2. 业务合作与合同管理- SP与汽车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应基于双方的自愿与平等原则,建立合同关系。
- 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权益和业务流程,并经过法律审核和双方签署。
3. 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 SP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 SP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计划。
4.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SP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车主和用户的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 SP应遵守相关隐私法律法规,明确数据收集、使用和存储的目的和方式。
5. 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理- SP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车主和用户的权益得到保护。
- SP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妥善解决纠纷。
6. 监督与评估- 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SP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 SP应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一套简洁、无法律复杂性的SP管理办法与制度,以帮助SP实现有效管理和规范运作。
为了确保汽车金融渠道的健康发展,SP应积极遵守和执行这些管理办法和制度。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SP的监督与评估,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Communication is the concentration of manageme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________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渠道中的SP管理制度与办法

汽车金融渠道中的SP管理制度与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汽车金融渠道中的SP(销售点)管理制度与办法。
通过建立有效的SP管理制度,可以提高销售点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促进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
2. SP管理制度2.1 SP的定义与分类- SP是指汽车金融公司授权的销售点,负责向客户提供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
- 根据业务特点和地域划分,可以将SP分为直营销售点和加盟销售点。
2.2 SP的资质要求- SP应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SP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专业素质,能够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3 SP的合作与监管- 汽车金融公司与SP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业务流程。
-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的SP监管机制,对SP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规经营。
3. SP管理办法3.1 SP的招募与培训- 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战略规划,有针对性地招募SP。
- 汽车金融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SP了解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
3.2 SP业绩考核与激励-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SP的业绩考核制度,对SP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
-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给予表现突出的SP一定的激励措施,如提成奖励或业务支持。
3.3 SP的信息管理与技术支持- 汽车金融公司应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支持,帮助SP有效管理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
-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等方式,提供便捷的业务操作和服务工具。
4. 结论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SP管理制度与办法,可以增强汽车金融渠道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对SP 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希望本文档对汽车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在SP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4号•【施行日期】2003.10.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第4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三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汽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设立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权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出资人。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清晰明确,股东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银监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定期向银监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银监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获得银监会的批准:(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注册资本的变更;(三)营业场所的变更;(四)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五)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境内外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八)经批准,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一)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二)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财经要闻E conomic News92《中国信用卡》2023.08财经要闻《办法》共六章43条,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同时,从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目的意义目的意义7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财经要闻932023.08《中国信用卡》《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金融公司用车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用车管理制度金融公司用车管理涉及车辆采购、使用、维护以及报废等多个环节。
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确保车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成本的有效控制。
以下便是一份金融公司用车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一,明确用车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金融公司用车管理应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为宗旨,坚持合理配置、节能减排、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设定用车范围与标准。
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需求,划分不同级别的用车权限,并制定相应的出行标准。
例如,高层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可使用更高级别车辆,而日常办公则使用经济型车辆。
第三,建立车辆使用申请与审批流程。
员工需提前填写用车申请表,注明出行目的、时间、目的地等信息,并由上级主管审批。
紧急情况下可启动特殊程序,但事后应补充相关手续。
第四,规范车辆调度与分配。
设立专职的车辆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调度和维护工作。
根据用车申请情况合理安排车辆,避免资源浪费。
第五,加强车辆维护与保养。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同时,记录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信息,以便跟踪管理。
第六,实施油耗监控与费用核算。
通过安装GS等现代化设备,实时监控车辆行驶路线和油耗情况。
根据实际行驶里程和油耗,合理核算用车费用。
第七,强调司机管理与培训。
对司机进行专业培训,包括驾驶技能、交通法规、服务礼仪等。
确保司机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第八,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应有明确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确保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第九,推行环保节能措施。
鼓励使用新能源或低排放车辆,提倡合理规划行车路线,减少不必要的行程,以实现绿色出行。
第十,定期审计与评估。
通过内部或外部审计,定期检查用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估效果,并根据反馈调整优化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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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1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
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
能够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能够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它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