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营改增106号文和121号文之融资租赁解读

营改增106号文和121号文之融资租赁解读来源: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121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106号)一、有形动产概念、征税范围和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依照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利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依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不是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依照业务性质划分为: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之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效劳。
实务工作中,为了便于区分将前者称为“回租”,后者“称为”直租“,目前税法没有对委托租赁、转租赁做出明确规定,能够统一设置在“直租”框架中考虑。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依照批准层级划分为: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事实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实际上是指一部份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功效,并非能明白得为是对这部份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降低门坎,其审核标准仍应是统一的。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效劳,税率为17%。
实务中关于“两率制”的呼吁仍频繁显现于报端或其他媒体。
关于直租,其相关于传统的销售增加了“融资性”,但不能因此打破“租赁”和“销售”之间的税率平稳,不然操作会加倍复杂。
关于回租,若是能干脆利落的坚持本金不计税,融资租赁公司也是能够同意的。
二、销售额扣除(差额征税)1. 大体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效劳以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货物应如何计算和办理退税

融资租赁货物应如何计算和办理退税融资租赁货物的退税计算和办理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合规操作和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探讨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计算和办理过程,以帮助企业理解和正确应对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将货物租给租赁方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并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的一种经营方式。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方可以选择购买货物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在租赁期满后将货物归还给出租方。
根据中国的退税政策,融资租赁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出口货物中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在办理退税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货物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口的。
融资租赁货物的退税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货物的出口金额和退税率。
出口金额是指货物在出口时的交易金额,包括租金和其他费用等。
退税率是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根据货物的类别和特定情况确定的。
在计算退税金额时,可以根据出口金额乘以退税率来获得最终退税金额。
在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应明确标注货物的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和租金金额等相关信息,以证明货物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口的。
2. 出口合同和发票:出口合同和发票应详细记录货物的购买和交付情况,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和确认出口金额。
3. 海关报关单和退税申请表:在办理出口过程中,企业需要向海关报关并填写退税申请表,详细说明退税的货物和金额等信息。
4. 相关证明文件:根据不同的情况,企业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货物验收证明、运输文件和支付文件等。
在提交以上材料后,企业还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关的退税申请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相关部门。
税务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调查,以确保退税申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析

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析作者:李俊伟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22期摘要:融资租赁行业作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要领域,负担着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重任,为企业提供了除银行信贷外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
为了能更好的支持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国家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延续至今,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很多的问题:一、有关税负率税负超过3%的税负如何计算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行的方法各地不统一。
二、是企业对于退税的理解不够深刻,认为多做直租来延迟纳税的短视行为使企业忽视了对退税业务的规划,减少了进一步提高报酬率的可能性。
本文将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结合工作中的具体实务,分别从即征即退的计算,以及退税对收益的影响两个方面来分析,希望能给具体业务的办理提供指引。
关键词:融资租赁;即征即退;税负;退税在国家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信贷融资的第二大融资渠道。
因此国家十分重视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出台了各种支持政策,其中对融资租赁公司影响最大的要属财税[2016]36号文。
该文直接影响了租赁公司的整体税负和收入,所以本人将从政策解读和具体业务应用等方面深入分析,力图解决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所以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该退税政策属于政策性退税,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租金发票后,先按规定交纳增值税,然后税务机关根据公司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将超过3%的部分退还给公司。
在实际租赁业务中,直租和回租的税率分别为16%和6%。
在根据政策计算退税金额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直租和回租增值税税金中13%和3%的税金退回,而是根据正常的纳税申报,在扣缴完税金后,按照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合同、明细等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主管税务部门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退税处理。
“营改增”为融资租赁算笔账(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为融资租赁算笔账(老会计人的经验)5月1日起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也将给租赁行业带来深刻变化。
“喜忧参半,此消彼长。
”这是业内人士对此次“营改增”落地租赁行业的大体评价。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按照标的物不同,将融资租赁服务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按照17%和11%税率进行征税。
按照融资租赁不同性质,又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金融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看,“营改增”将对融资租赁中的两种主流模式,即售后回租与直租产生不同程度影响。
售后回租成贷款业务对比2013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36号文”明确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含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都是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业务属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但这次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仍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却在税务上不再属于“现代服务业”税目,而属于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服务。
从税率上看,回租税率从17%降至6%,降了11个百分点。
这是一个好消息,但是承租人却没有办法再去抵扣进项税了。
这将引发租赁公司对回租业务的新思考。
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度中抵扣。
贷款利息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银行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又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链条在利息这个环节实际上是断裂了,一旦链条断裂,就会有一方成为增值税的负税人。
此次“营改增”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界定为贷款业务,会导致承租人不能抵扣这一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这对回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析

金融经济FINANCIAL AND ECONOMIC关于融资租赁行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分析李俊伟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摘要:融资租赁行业作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要领域,负担着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重任,为企业提供了除银行信贷外更为多元的融资渠道。
为了能更好的支持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国家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延续至今,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很多的问题:一、有关税负率税负超过3%的税负如何计算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行的方法各地不统一。
二、是企业对于退税的理解不够深刻,认为多做直租来延迟纳税的短视行为使企业忽视了对退税业务的规划,减少了进一步提高报酬率的可能性。
本文将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结合工作中的具体实务,分别从即征即退的计算,以及退税对收益的影响两个方面来分析,希望能给具体业务的办理提供指引。
关键词:融资租赁;即征即退;税负;退税在国家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信贷融资的第二大融资渠道。
因此国家十分重视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出台了各种支持政策,其中对融资租赁公司影响最大的要属财税[2016]36号文。
该文直接影响了租赁公司的整体税负和收入,所以本人将从政策解读和具体业务应用等方面深入分析,力图解决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出现的各种问题。
一、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所以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该退税政策属于政策性退税,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租金发票后,先按规定交纳增值税,然后税务机关根据公司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将超过3%的部分退还给公司。
在实际租赁业务中,直租和回租的税率分别为16%和6%。
在根据政策计算退税金额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直租和回租增值税税金中13%和3%的税金退回,而是根据正常的纳税申报,在扣缴完税金后,按照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合同、明细等资料,审核无误后由主管税务部门提交当地财政部门进行退税处理。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问: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措施,它是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请问,”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有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这次”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主要有四项:一是基本税率为17%.财税[2016]106号文件在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按照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据此,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17%税率。
二是销售额可按余额计算纳税。
财税[2016]106号文件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并且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
三是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可开具发票。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明确该项业务能否开具发票,承租方和出租方始终为之困惑。
结合这次”营改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6]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多少以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至此,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如何申报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享受退税政策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享受退税政策
许华鑫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4(000)012
【摘要】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概念、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有形动产租赁分为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直租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总页数】3页(P62-64)
【作者】许华鑫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9
【相关文献】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改增”税负变化及应对策略探讨 [J], 崔海阔;
2.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 [J], 简生仁;
3.营改增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政的变化及会计影响探讨 [J], 喻虹
4.“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负的影响分析 [J], 李国珍
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改增”税负变化及应对策略探讨 [J], 崔海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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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纳税服务网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营改增前,流转税即营业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即增值税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先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增值税的,税率为17%,增值税是价外税。
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
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 3年。
(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
(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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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上·115·
□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即征即退”计算的不同对出租人税负的影响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表面上看似乎能将融资租赁企业出租人(指具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增值税税负降到3%左右,但试点中的许多出租人却反映税负增加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首先,对“三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还。
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5%,按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0.6%[5%×(7%+5%)],按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率为2.04%[17%×(7%+5%)],附加税率提高了2.4倍。
其次,在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时,在分母的确定上,按照规定,该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租赁本金。
由于融资租赁企业设备的价值一般很高,增值税实际税负很难超过3%,除非利率水平或者获利水平非常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试点地区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中的分母的认定并不统一。
例:2013年3月,出租人甲按照承租人乙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价款117万元(其中增值税17万元),出租人甲全部款项从银行借入,一年后还清,贷款利率为6%(假设能取得合法凭证)。
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假设承租人乙一年后需要向甲支付150万元,并假设扩围前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额相等。
下面计算比较“营改增”前后出租人的税负变化:1.“营改增”前出租人甲流转环节应纳税费和税负。
应纳营业税=(150-117-117×6%)×5%=1.299(万元),应纳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1.299×(7%+5%)=0.156(万元),流转环节缴纳的税费共计=1.299+0.156=1.455(万元),实际税负=1.455/(150-117-117×6%)×100%=5.6%。
2.“营改增”后按不同的即征即退算法的出租人甲流转环节应纳税费和税负。
(1)按息差计算分母。
应纳增值税=(150-117-117×6%)×17%=4.417(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417×(7%+5%)=0.53(万元),增值税实际税负=4.417/(150-117-117×6%)×100%=17%,即征即退的增值税=4.417×(17%-3%)/17%=3.638(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4.417-3.638=0.779(万元),流转环节缴纳的税费合计=0.779+0.53=1.309(万元),实际税负=1.309/(150-117-117×6%)×100%=5.04%。
按息差计算分母时,出租人可以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实际税负为5.04%,比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5.6%低。
(2)按租金收入计算分母。
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同(1)的计算。
增值税实际税负=4.417/(150-117)×100%=13.38%,即征即退的增值税=4.417×(13.38%-3%)/13.38%=3.427(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4.417-3.427=0.99(万元),流转环节缴纳的税费合计=0.99+0.53=1.52(万元),实际税负=1.52/(150-117-117×6%)×100%=5.85%。
按租金收入计算分母时,出租人也可以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实际税负为5.85%,稍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5.6%。
(3)按租赁本金加上利息收入计算分母。
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同(1)的计算。
增值税实际税负=4.417/(117+150-117)×100%=2.94%,增值税实际税负小于3%,不享受即征即退的政策。
流转环节缴纳的税费合计=4.417+0.53=4.947(万元),实际税负=4.947/(150-117-117×6%)×100%=19.04%。
按租赁本金加上利息收入计算分母时,
出租人未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实际税负19.04%远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5.6%。
三、结论及建议
“即征即退”计算中分母的确定对出租人税负的影响很大。
当企业能享受到退税政策时,出租人的税负会降低或小幅增高;但出租人享受不到退税政策时,由于征收的税率由5%变为17%,出租人的税负一定会比征收营业税时高。
从降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在“即征即退”的分母确定时,应考虑税负的变化,建议以息差作为分母。
○
“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王倩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