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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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明确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明确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明确清单为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至关重要。

本清单旨在详细阐述建筑施工企业中各参与方的安全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1.1 企业负责人- 负责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推动安全管理工作。

-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负责企业安全投入的保障。

1.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 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 负责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3 施工现场负责人- 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 组织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演练。

二、施工人员2.1 班组长- 负责班组的安全管理,确保班组成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 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 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组织班组进行整改。

2.2 施工人员-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

- 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整改。

三、监理单位3.1 监理工程师- 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审查。

-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设计单位4.1 设计人员- 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出合理的安全措施。

-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五、政府部门5.1 监管部门-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六、其他6.1 供应商- 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

- 对所提供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城市建设项目安全责任清单

城市建设项目安全责任清单

城市建设项目安全责任清单为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1.1 依法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资料。

1.2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提交审查。

1.3 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4 依法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 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1.6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2.1 依法取得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2.2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采取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3.1 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3.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3 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4 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3.5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评价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4.1 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4.2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建筑工程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建筑工程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建筑工程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本文档将列出建筑工程单位在工作中需承担的安全责任清单,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保证员工安全
- 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员工有关施工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要求。

- 监测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行为,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2.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验收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及时修复或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

- 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示危险区域和作业范围。

- 建立施工现场巡检制度,定期巡视作业区域,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3. 指导合作单位履行安全责任
- 合作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

- 建立合作单位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其安全资质和过往表现。

- 对合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指导,确保其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

4.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 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方案,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和监控机制。

- 对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把控,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5. 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流程、紧急救援措施和伤
害事故的报备程序等。

- 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敏捷性。

- 定期评估和更新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其及时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建筑工程单位在工作中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清单。

每个
责任都是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筑工程单位应严
格遵守这些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可靠,减少事故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明确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明确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明确清单1. 背景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工作时,必须承担安全责任,确保工地的安全运行。

为了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定一份明确的清单是非常重要的。

2. 安全责任明确清单以下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方面需要明确的责任清单:2.1. 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 负责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 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 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 负责调查和处理工地安全事故,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2. 安全生产责任- 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确保施工人员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作业。

- 负责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买、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3. 质量责任-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 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 负责与监理单位和业主进行沟通,解决质量问题和纠纷。

3. 总结建筑施工企业在确保工地安全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清晰的责任明确清单,能够有效提升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建设方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及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安全监督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1. 负责人岗位责任- 组织制定、修订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 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并监督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 确保现场施工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检查培训效果并记录相关信息。

- 及时汇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 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安全监管员岗位责任- 协助负责人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 监督和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 参与组织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 帮助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 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推动安全管理的改进。

3. 施工人员岗位责任- 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养个人防护设备。

- 严禁从事与岗位无关的工作,不擅自违章操作。

- 发现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负责人或安全监管员。

- 配合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 如发现他人存在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 参与事故调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4. 物资管理人员岗位责任- 负责物资管理,确保物资安全储存、使用和保管。

- 负责物资入库前的质量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 定期检查物资的使用情况和消耗情况,进行合理配给。

- 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整改和报告。

- 组织物资的保养维护工作,延长物资的使用寿命。

- 配合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5. 其他岗位责任- 各个岗位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 配合并参与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 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 如发现他人存在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责任清单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责任清单本文档旨在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一份安全责任清单,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的安全政策和程序,以减少事故和伤害的风险。

1. 高层管理责任- 确保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体系;- 提供足够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支持安全管理和培训;- 指定合适的安全主管,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定期评估和更新公司的安全政策和程序;- 举办定期的安全会议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安全培训和教育责任- 提供全面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设备操作培训和应急预案培训;- 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促进员工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安全知识共享。

3. 工地管理责任- 确保工地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建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检查其可视性和准确性;- 确保紧急救援设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进行定期演练。

4. 作业程序责任- 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有害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 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清洁维护程序和设备检查程序;- 监督员工执行作业程序,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提供充足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作业程序。

5. 事故报告和调查责任- 确保员工了解事故报告和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及时报告所有事故和伤害情况,并配合调查工作;- 将事故报告用于改进安全管理和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以上责任清单仅为参考,建筑工程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认真履行这些责任,我们相信可以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员工的福祉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的责任安排和要求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来制定。

建筑行业企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建筑行业企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总述
建筑行业是一项高危行业,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

为确保企业员工和环境的安全,建立建筑企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是必要的。

二、建筑企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1. 岗位安全责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并按岗位要求参加培训;
2. 岗位安全责任人员必须熟知岗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法律法规、标准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标准操作;
3. 岗位安全责任人员必须保持岗位清洁,对所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
4. 进行高处作业、烟火作业、施工机械操作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5. 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动员,并确保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6. 生产安全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全体员工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7. 岗位安全责任人员必须认真记录一切事故和异常情况,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

三、概括
建筑企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是建筑行业企业必备的安全生产规范,可以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企业应该合理分配安全生产资源,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能够得到全面执行。

安全在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安全在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供各方参考和执行。

2. 安全责任清单2.1 企业主要负责人-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投入等。

-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 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2 项目负责人- 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满足。

- 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 定期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专业责任。

-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 监督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

2.4 作业人员- 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整改。

-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 安全责任落实与考核3.1 企业安全责任落实-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

-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

3.2 安全责任考核- 企业应对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 企业应对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 企业应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建筑工程岗位责任清单

建筑工程岗位责任清单1. 项目经理责任- 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 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 监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协调项目各方的工作,确保各方按时完成任务;- 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和决策支持。

2. 施工经理责任- 管理和组织施工工程进展;- 制定施工计划,并确保按计划执行;- 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管理施工人员和分配资源;- 协调供应商和承包商,保证供应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3. 设计师责任- 制定合理、可行的建筑设计方案;- 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确保设计符合项目要求和客户需求;- 协调与其他设计师和工程师的合作;- 提供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支持。

4. 工程质量检查员责任- 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措施;- 验收和检测工程项目的质量;- 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跟踪和记录整个工程质量的进展;- 参与相关质量培训和会议。

5. 安全主管责任- 制定和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 监督和检查工地作业的安全性;- 确保工程现场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安排和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6. 合同管理员责任- 管理和监控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合同;- 确保合同内容的执行和履行;- 解决合同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检查和记录合同履行的情况;- 提供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指导和支持。

7. 资材管理员责任- 管理和维护项目的资材库存;- 确保资材的供应和使用符合项目需求;- 跟踪和记录项目资材的使用情况;- 协调和安排资材运输和储存工作;- 提供资材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持。

以上责任清单仅列举了部分建筑工程岗位的责任,具体责任还应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调整和细化。

建议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制定详细的岗位责任清单,确保各岗位职责清晰明确,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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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建设方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及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安全监督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2019年3月18日生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2019年3月18日生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发包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1、建筑工程发包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你【2019】1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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