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合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辟利用等工程。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
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三)全部或者部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四)国家融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二)需求导向,服务优先;(三)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四)安全保障,隐私保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加强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电子病历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完善本单位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和运营机制。
第四章信息资源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信息资源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医疗健康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安全与隐私保护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卫生信息化建设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局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信息化建设及实施项目的建设行为,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
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根据我局的总体部署,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决议与决策,统筹信息化工作,是我局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制定我局信息化建设规划;2)负责我局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各种标准的制订等工作;3)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落实、验收等工作;4)全面负责社区网络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5)负责网络安全的监测和防范,6)负责网络设备管理及系统维护工作;7)负责我局数字化建设的总协调与项目推进建设工作,配合我局有关部门为我局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基础平台技术支持;8)负责审议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划;9)负责对网络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10)负责各通信运营商网络的归口管理,审批进驻方案,签订合作协议,监督运行和服务质量;11)对我局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12)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13)对我局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机关信息化应用、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建、续建、升级等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符合我市有关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应利用市政务云平台,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
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库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
负责本部门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章建设原则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
对于覆盖市县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订立本方法。
本方法依据《医院管理条例》《信息化建设管理方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医院各部门、各岗位的医务人员、员工以及与本院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供应商等。
第三条术语定义•信息化:指在医疗机构内部推行信息系统化、网络化、数字化的管理模式和手段,包含电子病历、药物管理、医疗设备管理等。
•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人员构成的管理系统,用于医院各个管理环节的信息传输、处理和存储等。
•数据安全:指对医院信息系统和患者隐私数据进行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窜改、泄露等。
•信息化建设:指引入信息技术,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的工作。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管理第四条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1.医院应订立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规划,并依照规划供应充分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2.信息化建设应以临床为中心,包含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远程医疗、医疗设备管理等内容。
3.信息化建设应与医院的战略发展目标相适应,为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服务。
第五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包含网络管理、数据库管理、硬件设备管理等。
2.医院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故障,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医院应采取措施保障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包含数据备份、权限管理等。
第六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1.医院应对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方法。
2.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应依照规定使用系统,不得私自修改或删除系统数据。
3.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严禁滥用系统权限。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建设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评估和汇报。
2.评估内容包含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效果评估、用户满意度等。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六章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第七章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计算、存储、安全、信息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某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某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 审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二) 审议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 审批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四) 决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中心) 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某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四)审核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指导、审核某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定级、备案、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六)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七)协调解决某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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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某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单位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二)审议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审批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决策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中心)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的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某单位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某单位信息化规章制度;(四)审核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指导、审核某单位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定级、备案、产品采购、工程实施等;(六)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运行维护工作,审核项目建议书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等;(七)协调解决某单位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为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及审核部门。
第九条财务与审计部是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管理,组织政府采购。
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办公室会同网络信息中心研究确定网络安全措施和应用系统网络部署;中心内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详尽业务需求建议书编制、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和改革与事业发展要求,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应用系统、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行维护等信息化要素规划等。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对信息化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和远期安全建设工作计划。
网络信息中心根据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情况,统一考虑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和详细设计方案,并形成配套文件。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安全技术专家对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并且经过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网络信息中心应根据等级测评、安全评估的结果定期调整和修订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规划、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十四条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网络信息中心和业务需求牵头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中心内业务部门提出的年度项目申请,研究制定某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中心内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如确需调整年度项目计划,由中心内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十六条中心内各业务部门按照某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和信息安全需要,研究提出某单位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各部门申报的应用系统项目需求,结合网络发展和安全体系建设需要,提出网络设备配置、安全体系建设方案,并会同业务需求牵头研究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业务需求牵头研究部门领导负责审核应用系统项目建议书的业务需求,网络信息中心领导负责审核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内容和初步预算。
第十九条业务需求牵头研究部门领导、网络信息中心领导将审核情况报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审核项目进行汇总,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财务与审计部根据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汇总编制年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单位项目实施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中心会同中心内相关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建设项目需求方案;网络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项目建设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某单位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过程监督、结果测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公司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第二十八条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评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按照标准统一、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小组按照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实施过程,并要求工程实施单位能正式地执行安全工程过程。
重大建设项目,应与选定服务商签订与安全相关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小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工程实施管理制度,规定工程实施过程的控制方法(如内部阶段性控制或外部监理单位控制)和实施参与人员的各种行为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验收与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必要时,网络信息中心应在测试验收前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测试单位对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中心应在测试验收前根据设计方案或合同要求等制订测试验收方案,测试验收过程中详细记录测试验收结果,形成测试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应对系统验收测试过程控制和参与人员行为准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书面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系统测试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网络信息中心会同中心内有关部门,根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方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三十八条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确保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第七章交付管理第三十九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交付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网络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系统交付清单,并根据交付清单对所交接的设备、软件和文档等进行清点。
第四十一条系统承建商应对网络信息中心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运行前技能培训,提供安全设备的操作手册,保障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系统承建商应提供系统建设过程文档和系统运行维护文档。
第四十三条网络信息中心应对系统交付控制和参与人员行为准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书面规定。
第八章系统备案第四十四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系统定级的相关材料,并控制材料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等级和系统属性等资料上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系统等级及其他要求的备案材料提交山东省公安厅备案工作。
第九章等级测评第四十七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等级测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网络信息中心应至少每年组织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对三级系统进行一次等级测评,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及时整改。
第四十九条网络信息中心在系统发生变更时及时对系统进行等级测评,发现级别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级别并进行安全改造,发现不符合相应等级保护标准要求的及时整改。
第五十条网络信息中心选择具有国家相关技术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测评单位进行等级测评。
第十章运行管理第五十一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确保应用系统和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十二条网络信息中心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章资金与资产管理第五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经费列入部门当年预算。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
第五十六条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某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某单位所有。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强化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条某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套制定应用系统需求、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网络建设、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单项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某单位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