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

合集下载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81.01.24•【字号】[1981]津科干字第9号•【施行日期】198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知)(1981)津科干字第9号贯彻执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的通知各局、区、县,各有关院、校: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一九八0年八月十四日颁发的《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和《科技管理干部考核、晋升的业务标准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在科技管理干部中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是一项新的工作,对准确地掌握各级技术职称的标准和各项规定,大家都缺乏经验,一下子都铺开,会产生矛盾,容易造成被动,因此,在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中,必须从严掌握,待经过一段实践,总结了经验,再逐步扩大。

二、关于划分确定科技管理干部的范围问题,由于各部门科技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很不一样,确定科技管理干部范围不能简单的按部门来划分,具体岗位、名称也不可能一一列出。

按照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的规定,科技管理干部是指专职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主要是指专职从事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科学研究管理;科技情报管理;科技人员管理;学术、技术交流管理等具有科技专业性质的管理干部。

非科技管理工作,非专职人员,不得确定、晋升科技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

工作岗位与其他系列技术职称界限不清的,目前也暂不要按科技管理干部考核晋升技术职称。

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范围,但必须严格控制。

凡在中专以上理工科学历,一直从事技术工作的技术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以后,仍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可根据规定标准,经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三、必须坚持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只在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原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天津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天津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审办字[2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00]2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施本办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廉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

是加强对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手段。

实施本办法将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是指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研究所所长、中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年度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年度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提拔、轮岗、转职、免职、辞职、撤职、解聘、退(离)休等事项前,以及实行党政目标责任制、年薪制的,在兑现奖励或年薪前对其任期内未审计过的整年度或月份进行审计。

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位自行委托审计与市科委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办法。

由市科委安排委托审计的单位,不再进行年度单位自行委托审计。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委编办、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委编办、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天津市委编办、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津科院所〔2021〕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22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推动我市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制定了《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市属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22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市属科研事业单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保障单位管理运行有章可循,现就推进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章程制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党的领导原则。

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市属科研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津科监[2011]20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15【实施日期】2011.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监[2011]205号)机关各处室:《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监察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活动中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科技工委书记、市科委主任任组长,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室、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发展计划处、政策法规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成员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依法监察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规范行为,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和完善行政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建立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制度。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计〔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市科委对《天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科综〔2006〕29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在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依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是天津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由市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项目或投融资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创新相关活动。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天津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投融资是指政府引导出资,通过市场化运作,聚集社会资本为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0号)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津政发[2011]7号)要求,市科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24个市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津政函〔2011〕154号),现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二年二月廿三日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2年1月)目录一、科技发展回顾与面临的形势(一)主要成效(二)基本经验(三)存在问题(四)发展环境二、思路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三、重点任务(一)重点领域及其优先方向(二)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三)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五)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六)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多层面协调联动(二)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三)加强重大项目实施与管理(四)充分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作用(五)加强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时期,是天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城市定位目标的关键时期。

全市的科技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紧把握新的发展机遇,推进自主创新,抢占科技制高点,更好地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政纪党纪【发文字号】津科党[2015]3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通知(津科党〔2015〕33号 2015年4月29日)系统各单位党组织:为规范科技系统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科委党委修订了《科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流程图(略)附件2科技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科技系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为什么入党和本人主要工作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情况以及有无政治问题。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让申请人填写《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并派人与申请人谈话(一般在1个月内),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明确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申请人的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和责任。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考察后,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入党积极分子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支部责成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6〕69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6〕69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体〔2016〕6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科委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6月12日市科委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集聚国家级科研院所,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总体实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资金支持,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新注册(登记)成立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发展的科技项目支持资金。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须在我市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二)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科审[2003]17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9.19
【实施日期】2003.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审[2003]172号)
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审办字[2003]6号)精神,经市委科技工委、市科委批准,现将《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年度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经审办字[2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科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00]2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施本办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廉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

是加强对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手段。

实施本办法将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是指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研究所所长、中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年度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年度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提拔、轮岗、转职、免职、辞职、撤职、解聘、退(离)休等事项前,以及实行党政目标责任制、年薪制的,在兑现奖励或年薪前对其任期内未审计过的整年度或月份进行审计。

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单位自行委托审计与市科委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办法。

由市科委安排委托审计的单位,不再进行年度单位自行委托审计。

年度委托审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中旬至2月底。

第七条委托审计采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工作的方式进行,接受委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市科委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确定,并经过培训的具备经济责任审计资质的十家会计师事务所(附件一)。

第八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各单位必须自行从上述市科委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进行选择。

第九条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的质量,由经济责任联席会定期进行考核。

根据考
核结果,对工作质量差的会计师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