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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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官司败诉

水利部门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官司败诉
法必须做 出相 应 的调整 。行政 处罚 法 、 行 域治理成 果 典 型调 研 , 由此 总 结 、 升 和 提 政复议法 、 行政 诉 讼 法 、 政 许 可法 以及 推广水 保 治理 技 术 方 法及 经 验 。六 是 进 行
具有征 收水 土流失补 偿 费的法 定职权 , 但 认定砖 厂破 坏水 土保 持 设 施及 损 石流灾 害 8 泥 6 水土保持法 的修订提供 了很好的经验借 能够证 明砖厂堆放砖 坯 和灰 渣 、 土 的 占 挖 处 , 中站点 成功 预报灾害险情 6 , 其 处 群测 群 防预报灾 害险 情和 防 治处 理 灾 害险 情 十分突出, 从而更使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 定, 水利局具有征 收水土 流 失补偿 费的 职 8 处 , 离、 0 共撤 转移保 护群 众 52o人 , 0 避
制 , 范管理程序 。 规
朱钦娟 ( 赣州市水土保持局 )
() 4 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已落后于相关 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近年来 , 同资源环
境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 根 据新 形 势 、 任 都 新
务和新要 求相继进行 了修 订 , 些工作 为 这 鉴, 同时也使水 土保持 法存 在 的问题 显得 订工作迫 在眉睫 。
好” 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与控制面源污
补 偿 费 官 司 败 诉
沈 阳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2 O O 6年 3月终
持法 中的 许 多规 定 已经 不 能 满足 新 形 势 染 、 水资源相 结合 。二是 拓展 工作领 保护
下 水土保 持事业 发展 的要 求 , 要 及时 修 域 , 需 发挥行 业监管 职能 , 围绕 新农 村 建设 , 订。主要原 因有 以下 4个 方面 :
保 护构成 巨大 压力。 力 度 , 建 水 保 理 念 和 功 效 的 展 示 窗 筹

陕西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施意见

陕西省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实施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一)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命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二)增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历届省委、省政府坚持“善治秦者先治水”的理念,带领三秦儿女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必须看到,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水资源总量不足,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防洪体系薄弱,“一江两河一库区”仍是我省防汛心腹大患;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严重,水保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艰巨;水利基层服务机构不健全,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水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奋力推进水利事业跨越式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兴水治旱不动摇,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不断深化水利改革,科学治水,依法治水,掀起水利建设新高潮,为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相关规定

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相关规定

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相关规定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规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新版计价依据的推行实施,一致电网树立工程预算编制和计算规那么,提高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赞同公布<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和<火力发电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的函»〔发改办动力[2007]1808号〕国度开展和革新委员会公布的«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发改办动力[2007]1808号〕和公司电力树立定额站发布的«关于执行2006年版<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电力树立工程装置性资料预算价钱>和<变电工程装置性资料综合预算价钱>的通知»〔陕电定字[2020]1号〕等有关文件肉体为依据,结合陕西地域实践及造价水平制定的,并作为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和规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修建预算是指可行性研讨预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电网树立工程。

第二章预算编制依据第五条项目划分执行«电网工程树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范»〔2006年版即新"预规",以下简称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

第六条工程量按所编制工程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清册及各专业提供的资料及工程现场实践状况计算。

一般工程项目设计深度达不到编制要求时,可参考近期相似工程。

第七条定额一、概算定额«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修建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装置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六册调试工程〔2006年版〕二、预算编制«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一册修建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三册电气设备装置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2006年版〕«电力树立工程概算定额»第六册调试工程〔2006年版〕三、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暂执行2004年«陕西省修建、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装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2006版«陕西省装置工程价目表»、2004年陕西省修建工程、装置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参考费率»和相关调整文件。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持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实际费用征收;2.损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米;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5日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规范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管理,确保全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10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用于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移民搬迁安置建房、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红线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按照“分类筹集、按量拨付、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按照年度搬迁任务统筹安排使用。

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陕西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相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设区市、省管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指南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范围: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冀价行费【2017】173号执行1.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第一条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深州市水务局账户名称:深州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衡水银行深州支行开户账号:5058760900012联系电话:33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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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陕西省物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1994年12月7日陕水发[1994]69号通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貌、植被是指在自然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地表形态及其覆盖于地面上的植被和植物群落。

第二章补偿费、防治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的防治费。

第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当年恢复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实际费用征收;
2、破坏地貌、植被的,应依据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4—0.7元的标准征收;
2、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5—10元的标准征收;
3、不便以1、2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可按生产产品实际售价的3-5%征收。

其中部分产品按以下标准征收:天然气0.0015—0.003元/立方米;石油10—15元/吨;石料1.0—1.5元/立方料;铅锌矿3.0—5.0元/吨;金1.0—2.0元/克;石灰0.3元/吨;砖瓦3.0—5.0元/千块;
4、神府榆地区的国家、地方及个体私营煤矿,统一按吨煤一元的标准征收。

第三章补偿费、防治费和征收
第七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征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属部、省审批的,其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下级机构)收缴;地(市)审批的,由地(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县(市)审批的,由县(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收缴。

第八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可委托银行、矿管等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中提取1—3%的手续费。

第九条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收费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和《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

逾期不缴纳的。

按天征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的除加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及滞纳金外,可依据《水土保持法》、《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补偿费、防治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水土补偿费、防治费实行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办法。

县(市、区)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70%留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5%。

省上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归本级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水土流失补偿、防治费属于专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资,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统一票据,专项核算的管理办法,执行事业会计制度。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如有结余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为了加强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的解交及使用管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单独设立“补偿费、防治费”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

凡征收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一律先缴入“补偿费、防治费”收入专户。

按规定上解部分,先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在季末15日内直接向上级水土保持监督监督管理机构解交;留本级使用的,缴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恢复、维修和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增植与补植;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2、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及水土保持专题调查,水土保持宣传及法律和技术咨询;
3、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业务费及监督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费,监督监测管护人员的补贴;
5、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人员的奖励。

该项资金的70%用于第1—2款,其余30%用于第3—5款。

其中第5款的奖励费不得超过5%。

第十五条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统一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安排使用。

使用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按其使用范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经审批批准拔入补偿费、防治费支出专户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财、物价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建立建全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查批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分别由水土保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性、规范文件等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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