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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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芜政办[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为保障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3 号)中有关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中“每个达到婚龄的子女可增补3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的规定,相应增加以下规定:(一)每个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可增补2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离婚后分户家庭增补的20平方米双方协商分配或按子女平均分配);(二)每个安置人口可认购1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为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二、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购买”的规定,第3目相应修改为:3.人均安置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包括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增补面积,下同)以内。

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1、2、4、6目计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90%购买。

超面积无法分隔部分,按照重置价格购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9
•【字号】芜政秘〔2012〕254号
•【施行日期】2012.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芜湖市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064号)精神,现就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市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按调整后的《芜湖市市区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1、2)。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附件:1.芜湖市市区(不含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012年12月29日
附件
1
芜湖市市区(不含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2
鸠江区沈巷镇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芜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芜政办〔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业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标定地价等四项地价成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标定地价等四项地价成果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标定地价等四项地价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标定地价等四项地价成果的通知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市组织编制完成了《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芜湖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芜湖市市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芜湖市市区标定地价》等四项市区地价成果,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公示地价成果验收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21〕234号)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2018年6月6日公布实施的芜湖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本次更新成果公布实施之日起终止使用。

湾沚区、繁昌区公示地价成果由湾沚区、繁昌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附件:1.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2.芜湖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3.芜湖市市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4.芜湖市市区标定地价成果5.关于公示地价应用的几点说明2022年5月10日附件1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表商业服务业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居住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工矿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备注:低级别范围需扣除高级别范围,详见级别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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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2/08/15【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和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家水利
第三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
第五条
第六条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
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林地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
(三)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
第七条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耕地占补平衡手续的相关税费,由市人民政府垫付,在
第八条征用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第九条
(一)征用耕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
(二)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三)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
(四)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
(五)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
(六)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
均年产值的13倍。

但是,耕地被征完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第十一条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
(三)
第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外,其他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四条拆迁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及其他附着物的,按下列方式
和标准给予补偿:(一)统一安排到规划村民点购住房的,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
1、4人以上户(含4人户),9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9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60%
2、3人户,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8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60%
3、2人及2人以下户,7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7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购买村民公寓补偿标准60%
(三)
(四)搬家费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过渡费依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按6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上的工业、办公等非住宅房的拆迁补偿,以工业、办公用房拆迁标准为基数,根据房屋檐高区别给予货币补偿。

檐高5米(含5米)以上的,另加价20%;檐高2.8

(含2.8米)至5米的,另加价10%;檐高2.8
停产损失费依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按6个月计算。

搬家费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面积增加每平方米10
第十六条
(一)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
(三)
(四)
第十七条农用地产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农用地年产值标准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十八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不影响征地工作的进行。

第十九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使
第二十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
第二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建设征用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偿标准可结合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1991年4月8日施行的《芜湖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1〕2号令)和1994年7月8日施行的《芜湖市市政建设征(拨) 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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