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郑各单位: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市区征地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在郑州市市区征用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在郑州市市区征用渔塘时,按附表三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渔塘设施按附着物补偿。
二、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附表四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
国家建设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因征地形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三分之二,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每征用一亩耕地安置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最多不超过5个人。
安置途径为:1、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用地单位无法安置时,可在市土地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委托有接受能力的单位安置;2、被征地单位的村办企业安置;3、被安置人员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填写申请表,经村、乡、区、市有关部门批准,允许自谋职业。
凡是被安置人员,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
安置人员被招为集体企业工人的年龄,男性16-35岁,女性16-30岁;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村办企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的,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
每安置一人,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12000元,其中,城市人口补贴费4000元,劳动安置补助费8000元。
城市人口补贴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转交同级财政;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安置人员的单位。
自谋职业人员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转付给被征地单位。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成本价)1.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2.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标准见《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3.新征建设用地有尝使用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4.征地劳务费:5.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6.变更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7.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详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日照征地补偿(2019)是怎么回事

日照征地补偿(2019)是怎么回事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基本农田:84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3.其他。
城市化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铁路修建等都会出现国家或政府征用土地的情况,当国家或政府征用个人使用土地时,要进行征地补偿,而具体怎么补偿还要看征用土地所处位置和土地征用适用于那些用途。
当我们遇到征地情况时,若想通过正确途径获取征地补偿,以山东日照征地补偿为例,日照征地补偿(2017)具体内容涉及哪些,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关于日照征地补偿(2017),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土地共有五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东到黄海,北到山海路-青岛路以东卧龙山街道辖区,西到日照路(204国道),南沿日照街道、秦楼街道南镇界往东到北京路往南直到黄海。
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基本农田:84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日照路(204国道)以西至同三高速公路和山海路以北和兖石铁路北线以南的日照街道辖区,潮石路以西、山海路以北、秦楼街道河山镇界及卧龙山街道河山镇界以南的秦楼街道和卧龙山街道辖区;包括临沂路以东的北京路街道辖区内范围。
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包括两城街道和河山镇全部行政辖区;同三高速以西日照街道行政辖区;潮石路以东、青岛路以西、两河路以南、山海路以北区域;奎山街道全部行政辖区以及临沂路以西的北京路街道辖区。
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

城乡建设规划中的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作为有限的资源,需要合理利用和管理。
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是确保城市和农村发展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的意义、流程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收储与征地补偿的意义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是保障城乡规划有序进行,推动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
城市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土地收储,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需要。
而在农村地区,土地征地补偿则是保障农民利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
1. 城市土地收储的意义城市土地收储是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基础。
通过土地收储,可以划定城市建设用地、保留耕地和生态用地,有效控制城市扩张的规模和速度,避免乱占乱建现象的发生。
同时,土地收储也为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土地资源。
2.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的意义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方式。
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土地征地往往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合理的土地征地补偿政策可以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有机会参与到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和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收储与征地补偿的流程土地收储和征地补偿的流程一般包括确定拆迁范围、评估土地价值、签订补偿协议、清理拆迁户废墟等环节。
1. 确定拆迁范围在城乡建设规划中,首先需要确定拆迁范围。
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规划,确定需要收储或征地的区域范围,明确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农田等具体目标。
2. 评估土地价值对于需要收储或征地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
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因素,并结合市场价格和政府政策进行综合考虑。
3. 签订补偿协议在评估土地价值的基础上,与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收储或征地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后续的安置安排等。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36000元/亩;基本农田:163200元/亩;建设用地:136000元/亩;未利用地:108800元/亩。
3.其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加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民经常会遇到征收用地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能不同,那么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陡沟街道郑庄村北边界-腊山街道王府庄村、大杨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大金庄村、于家庄村、彭家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彭家庄村、演马村北边界-吴家堡街道西吴家堡村西北边界-美里湖街道西沙王庄村西边界-药山街道大魏社区、新徐社区西边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历城区行政区界东边界;南至:巨野河街道山圈村、李家窝村、王家鹊山村、逮家鹊山村、孙家鹊山村南边界-彩石镇东彩石村、西彩石四村、西彩石五村、西彩石六村南边界-港沟街道神武村、蟠龙村、高家洼村、夥路村、有兰峪村、港沟村南边界;西至:绕城高速-济青高速-华山街道盖家沟村西边界-黄河;北至:荷花街道北边界-鲍山街道北边界-临港街道小达子营村、西折腰村、东折腰村、大张庄村、张安村北边界-董家镇张而村、王合村北边界-济青高速。
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是进⾏建设时使⽤的⼟地,建设⽤地⼀般是国有⼟地,⽽国家在有定的情形下,可以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那么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和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贪污、挪⽤、私分、截留、拖⽋征收补偿费等费⽤。
第三百五⼗⼋条【建设⽤地使⽤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百四⼗三条的规定对该⼟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回收建设⽤地使⽤权,对建设⽤地上的房屋进⾏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1、非农建设用地定义: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包括:(1)工商用地(工业和商住,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一半工业指标和一半居住用地指标【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第(三)款】),此类用地进入市场交易。
(2)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的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3)公共设施用地。
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说明:非农建设用地中只有工商用地指标适用《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适用城市更新办法中城中村地价政策的《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2、征地返还用地定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用地规模: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用地用途:未明确。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河政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9]45号)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九日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和《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池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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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建设用地与征地补偿一、基本知识(一)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几个基本概念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
2、征收土地——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3、征用土地——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合理补偿,使用完毕后将征用的土地交还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4、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其他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及晒谷场等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土地征收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征收审批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三级审批。
二、国家和我省近几年出台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一)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1)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严格建设用地预审(3)调整土地供应结构(4)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一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通过对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严格控制,防止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增长而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
二是严格建设用地预审。
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把好土地供应第一关,对一些禁止性项目,停止供地;对限制性项目,提高供地标准和条件;通过对不同用途土地的供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需要,确定不同的供地政策,引导产业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的梯级转移。
四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主要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发现违法用地。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①提高征地成本②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③调整土地税收政策④规范土地出让管理⑤严格工业用地出让管理(2)完善责任制度①完善责任内容②严格问责制③明确考核依据④调整审批方式①实施国家土地监察制度②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调整利益机制,首先是提高征地成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起翻了一番;调整了税收政策,明确了耕地占用税提高2倍,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等;完善责任制度,明确问责制,耕地保护一把手负总责,并纳入考核,作为考核的依据;调整了审批方式,报国务院批准的大于50万城市人口的城市审批用地实行一年一报的审批方式,我省贵阳市中心城区按照一年一个批次进行申报;实施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9号)规定要求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我省贯彻实施意见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得通知〉(黔府发5号)(1)规范征地工作统一领导。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实施。
(2)严格征地补偿。
规定了征地补偿倍数达到《贵州土地管理条例》的中限以上水平。
(最低达16倍,基本农田达30倍)。
(3)实施多途径补偿安置。
解决征地中存在的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失业”、长远生计难以保障等突出问题。
2、拟定了全省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3、实施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征地补偿实行预存制度的通知》,将征地补偿款在用地报批前足额预存到指定的银行专户账上,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能够及时足额补偿到位。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26号),要求在征地过程中要落实社保措施。
三、我厅保障措施(一) 在审批方式上作了改进和创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重点基础设施、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基本农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由省统一解决,审批建设用地。
“圈外”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可以单独选址。
以项目用地名称申报。
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一并批准项目的具体供地方案;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只办理农用地转用,不办理土地征收的审批事项),批次用地以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名称申报,在报批时不确定供地方案,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具体供地环节时再确定供地方式。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我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为了进一步提高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时效,我省简化了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审查程序,直接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为支持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发展,同意开发区用地由管委会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调整了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批建设用地后制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程序,转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发。
减少了来回办文等环节。
(二)具体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来加以保障1、积极支持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和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以及国民经济发展中薄弱环节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由省计划指标统一解决(2)重点项目实施统一征地工作。
用地跨市(州、地)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用地跨县(市、区)但不跨市(州、地)的交通等线状分布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在市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县级政府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用地不跨县(市、区)或跨县(市、区)但不跨市(州、地)的非线状分布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和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会同政府组织征地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县级均应成立有政府领导、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建设、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负责人组成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国土资源局。
2、对大煤保大电、整合煤矿用地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整合及遗留需完善用地手续的煤矿,属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以县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行署打捆上报省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的规划控制指标,可以用已纳入土地复垦计划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整合煤矿废弃矿井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进行置换。
在正式用地报批时,环评、林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土地复垦方案等报件资料,可由当地政府和业主先承诺然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6个月),从而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加快了用地报批速度。
3、对三类住房用地优先保障为保障民生用地,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具体的贯彻意见,我厅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优先安排,特事特办。
在用地审批中将当地政府出具三类住房用地不低于70%的标准书面意见作为用地报件内容之一,我们按照三类住房用地不低于70%的标准审批住宅用地,以保证三类住房用地的需要,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困难的问题。
4、积极支持灾后重建用地凡灾后重建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可能在建设用地预留范围内使用;确需突破规划的要及时作好规划调整工作;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但需局部修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规划局部修改建议方案同时上报。
救灾用地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如当地确无新增耕地指标,可采取计划占补方式,在本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对抢险救灾急需用地可先行使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恢复原状并交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永久性建设用地可按单独选址或批次用地方式报批。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措施1、严格征地补偿(1)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制订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有标准刚性、相对稳定、操作简单、农民实惠等优点。
征地统一年产值不分地类、等级,且补偿倍数同时确定,补偿标准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直接确定各区片的综合补偿标准,标准具体、直观,切实解决了同地不同价问题。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做好新老标准衔接的宣传及相应的应急措施,以确保稳定。
(2)建立征地补偿预存制度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作为用地报件的内容之一,确保了被征地时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避免拖欠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发生。
(3)征地补偿款银行封闭运行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的原则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统一封闭管理。
2、实施多途径补偿安置逐步建立起“经济补偿、生产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补偿安置模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征地前,并逐年有所改善。
各地主要采取的安置途径:(1)社会保障安置。
当地政府要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作为征地报批必备附件。
(2)货币安置。
一次性支付足额的安置补助费,让有一技之长者、有生活技能者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