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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冀建安[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冀建安〔2014〕1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强化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水平,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我厅开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设区市(省直管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使用监管系统的重要性,通过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及时掌握企业和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运行状况,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今后,项目安全监督备案、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报送、文明工地考评等业务全部依托监管系统开展。

二、监管系统使用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市)主管部门要为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执法人员配备满足监管系统使用要求的执法终端,开通“建工通套餐”,安装“建工通”执法版软件,用于开展施工现场勘验、安全监督检查、项目信息查询等业务。

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安装使用“建工通”企业版软件,用于查询项目信息、记录施工日志等业务。

项目备案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手机要开通“建工通套餐”,用于采集管理人员现场到岗情况,项目竣工后,功能将关闭。

三、为保证监管系统在全省顺利推行,决定在廊坊、唐山、保定、邢台、定州5个市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试点运行。

试点市要积极组织监管系统推广宣传动员工作,对在建工程相关企业进行培训。

9月20日前完成数据补录审核工作,并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开通建工通业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冀建城建〔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现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2021年9月18日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燃气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升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1〕8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适用,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1号令),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使行政处罚做到合法、适当。

二、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适用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冀安监管办〔2010〕10号)同日废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冀安委〔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20〕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7月21日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三个持续下降”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目标,强化安全生产考核,促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开展,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目标导向。

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为抓手,重点考核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紧盯基层基础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精准确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工作针对性。

(三)坚持突出重点。

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基层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提高事故考核权重,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四)坚持注重实效。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冀建质[2004]152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4]152号)各市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经研究,决定对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增补厅总工程师梁军同志为副组长,增补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王增文、监察室主任宋金晨、质量安全处调研员张森林,省质监总站站长蒋满科、稽查办主任杨全喜为成员,省安监总站站长孙冬至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付汉泉、郑荣科同志不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为及时传达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精神,减少中间环节,拟参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模式,在以后的工作中,对于需要印发一般性的领导讲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临时性工作、会议通知等,经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主管处室同意后,直接以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加盖“河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附件:调整后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二00四年四月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省建设厅厅长朱正举副组长:省建设厅副厅长曲俊义省建设厅总工程师梁军成员:省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处长李建秋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王增文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程才实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牛彦平省建设厅科技处处长冯长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郭林书省建设厅材料设备处处长王志强省建设厅监察室主任宋金晨省建设厅质量安全处调研员张森林省建设厅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英省安监总站站长孙冬至省质监站站长蒋满科省造价站站长吕德浦省招标办主任李贤明省稽查办主任杨全喜办公室主任:省安监总站站长孙冬至办公室成员:省安监总站副站长方永山省安监总站副站长袁玉贵省安监总站总工程师张双群省安监总站管理科科长梁耀锋省安监总站监督一科科长李路坤省安监总站监督二科科长那建兴省安监总站综合科科长崔宝淑省安监总站综合科副科长苑丽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冀建安[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冀建安〔2012〕83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并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的通知》(冀建安[2012]215号)规定,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市初审上报的256名专家进行了资格审定,并组织培训考试,符合条件的共159人,现将认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名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18日附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石家庄市张银国苏娜王倩张万河付永社张聚斌董延昭王艳英宏艳张喜静王红贤杨灿华王蓉张书林杨石增李敏红狄志忠刘爱辉赵凤刘玉霞古慧春左鹤民谢秋明郑荣秀王峰徐素格马和春颜翠巧胡鏖高京聚唐山市陈晓刚李跃张习武郑树梅刘毅郑乃夫张秋林张善刚王震宇甄淑会张志军孟令军张又红张晓会赵红星彭佳齐张晋平孙建增刘希臣李志刚艾子静李凯彭佳兴承德市杨广军于继光李大纲王玉军刘国升杨顺利袁铁三孙海清辛士礼张铂梁张火星张可意孙鹤年李文生边永富宋丽伟张俊青孙淑敏于福明张连臣张卫东孙炜伟张家口市张建成周晓光宋清明薛永成王树新张亚芳廊坊市王立建李默涵于东海孟昭炎保定市马云涛张俊鹏张静李永辉苏岩师斌梁红岩郑新蕊李金刘川李芳沧州市孟凡文孔繁荣刘振军孙伟衡水市陈永振张占民李英刚刘建海王树军张建栋贾建龙焦建国王育回晓阳刘宝通李春玲范英杰邢台市张瑞稳衣秀菊张伟功王丽阁邯郸市梁志敏张树臣郝淑敏王德栓曹建光王全德王军委顾洪锋李晨李勇伟李彦波郑业群郭瑞刚孙桢陈彦达李国明倪时华刘修刚王宏刘金茹王竺朱艳霞曹朝阳刘润生赵锐白献卫李顺刚潘书平孙继宝刘依达左向欣邵哲赵波王志英 XXX 杜安民华北石油郭学功白勇焦建军靳继烨张瑞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针对这种情况,河北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设了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为全省企业和职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服务,促进了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了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一、平台的概述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河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多个部门共同建设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平台。

该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考试、成绩查询、培训证书管理、举报投诉等。

为方便用户使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还推出了安全生产培训APP和安全生产考试APP。

用户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培训APP获取安全生产培训资料和学习资源,通过安全生产考试APP进行在线考试和查看考试成绩。

二、平台的特点1、集约化管理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信息的集中化管理,减轻了企业的管理负担,统一协调了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工作。

2、智能化服务该平台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培训APP和安全生产考试APP进行一键操作。

用户可以在线学习培训资料、进行模拟考试和正式考试,并可以随时查询考试成绩。

此外,平台还根据用户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成绩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和追踪服务。

3、便捷化体验平台操作简单,用户只需注册账号,即可进行学习、考试和查询操作。

该平台提供多种考试方式,用户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可自行选择。

同时,平台还为每位合格考生提供了电子培训证书,方便使用和携带。

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在线举报和投诉功能提供安全生产问题线索,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平台的作用1、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提供学习资料和在线培训服务,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性,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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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冀建质[2007]30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
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通知
(冀建质〔2007〕3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公安局、安监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建筑施工生产活动,逃避质量安全监管,并由此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为坚决打击、取缔建筑施工领域非法生产活动,遏制由于非法建筑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办[2007]11号)总体安排,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专项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生产行为为重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专项打击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专项打击范围: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非法建筑施工。

专项打击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开发区、县(县级市)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基础处理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与拆除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专项打击主要内容:1、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2、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施工单位的行为;未取得或超越施工资质承揽建筑施工业务的行为;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接建筑施工业务(包括总承包业务、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承包业务)的行为;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行为;5、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三)专项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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