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迁移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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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量标志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量控制点位置的觇标、标石、标志,包括设置在地上、地下或者建(构)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形变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境界勘测、野外长度检定的固定标志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四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由该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标准手续后方可拆迁,并由提出审核意见的部门负责监督拆迁。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5.18•【字号】•【施行日期】1982.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为了确保上海地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完好,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一九六四年发布的《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国家测绘总局、总参测绘局、上海市测绘处和其他测量单位建造、埋设和管理的天文点、重力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军控点、海控点等各种永久性测量标志,都是国家财产,在各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应该长期保护,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

第三条在测量标志外围一米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挖掘土地、耕种作物、放牧牲畜、建造房屋和进行其他建设。

凡是在建筑物上或深井管上,加装或者利用作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一律不准擅自移动或者拆卸。

如果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设有永久性测量标志范围内的土地,或者移动、拆卸建筑物和深井管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必须事先取得市测绘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市测绘处统一管理,市测绘处根据下列规定,分别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接管单位)负责保护管理,并由双方签订委托保管书或建立联系制度。

一、在工厂、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使用的房地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各该单位负责保管。

接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二、在郊县人民公社范围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当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

具体的保护、管理和检查等工作由公社民兵组织和水利部门负责。

三、在市区和郊区道路或公路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测绘处与标志所在地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公用事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制度,负责保护、管理。

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

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

附件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方案为实现对测量标志的有效保护,突出保护工作的高效性和经济性,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将国家级测量标志(指中央财政投资、自然资源部组织建设的测量标志)划分为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两类。

一、测量标志保护分类对仍在使用的、涉及我国测绘基准安全的各类控制点,以及具备较高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实施重点保护;对未纳入重点保护类的测量标志实施一般保护。

(一)重点保护类将下列测量标志纳入重点保护范围:1.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2.仍在使用的国家一、二等水准点;3.国家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4.仍在使用的国家B级卫星大地控制点;5.仍在使用的国家级重力点;6.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7.其他有重要使用价值或者纪念、科普等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

国家级测量标志重点保护类型与数量详见下表:注:数据截至2019年。

今后新建的各类国家级测量标志,由自然资源部提出分类保护要求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交点之记等资料。

本表及时更新,并通过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发布。

(二)一般保护类其他未纳入重点保护范围的国家级测量标志为一般保护类。

二、保护措施(一)重点保护措施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查清测量标志的现状,录入重点保护测量标志数据库;2.构筑必要的防护设施,设置规格统一、内容明确的警示标识;3.对需供电、通信保障的测量标志提供稳定的供电、通信保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4.对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和科普宣传等文化价值的测量标志,申报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或改造成景观型测量标志加以保护;5.明确测量标志保护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及时掌握和上报测量标志状态;6.定期开展维护,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7.严格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加强测量标志迁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迁建质量合格;8.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对测量标志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加强针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周边相关单位和群众的宣传教育。

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一)国家大地原点;(二)国家水准原点;(三)国家绝对重力点;(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五)基线检测场点;(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示范样例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示范样例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示范样例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示范样例】
关于测量标志拆迁的申请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申请单位简要介绍】。

【申请规划建设用地目的】。

【拆迁测量标志的必要性理由】。

现提出申请拆迁测量标志。

附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一)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一)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城市的扩张,上海市的道路、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标识这些设施,以便于日常维护和管理,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管理办法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标志种类和设置原则、标志规格和执行标准、标志的设计和施工、标志的维护管理和变更、违反管理办法处理和附则。

首先是总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该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永久性测量标志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保护市民的利益,同时还要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然后是标志种类和设置原则。

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上海市现有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种类及设置规则和标准。

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主要包括基准点、测量点、桩号、标高标志、树高标志、河流潮位标志等。

在具体设置时,该办法也要求遵循规范,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接着是标志规格和执行标准。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标志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何种标准,如标志的色彩、尺寸、形状、材料等等。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标志设计和施工一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要求,避免对城市形象造成影响。

然后是标志的设计和施工。

该部分主要详细介绍了标志的设计和施工的整个过程,包括设计、方案选定、预算、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该部分还规定了标志的施工应有资格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并对施工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标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接着是标志的维护管理和变更。

该部分主要规定了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包括对标志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等。

同时,该部分还规定了标志需要变更或者重新设置的情况,并对变更和重新设置的具体操作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最后是违反管理办法处理和附则。

该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违反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其他附则。

总体来说,上海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监管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2年-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2年-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5题)1、(2012年)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使用许可协议是()。

A.有偿的、专用的B.共享的、可转让的C.独有的、唯一的D.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答案】 D2、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批准。

A.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C.标志所在地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3、(2018年)根据《测绘技术设计规定》,下列内容中,不属于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内容的是()。

A.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B.引用文件C.质量评价D.设计方案【答案】 C4、( )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他们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

A.测绘系统B.地理信息系统C.坐标系统D.高程系统【答案】 C5、根据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下列关于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基础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支付B.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筑单位依法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C.工程建设单位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D.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迁建费用【答案】 D6、《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正确的是()A.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测资字+等级B.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测资字C.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D.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等级+测资字【答案】 C7、()是地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A.大地测量B.地籍测绘C.工程测量D.摄影测量【答案】 B8、在监督检查中需进行的检验、检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的承担单位或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FONT>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FONT>36平方米。

第十一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福建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的通知闽测[2006]1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折迁审批管理规定》、《福建省测绘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等行政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测绘局二○○六年一月四日福建省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行为,实行测绘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其失去效能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其申请材料由省测绘局负责转报国家测绘局。

省测绘局负责国家Ⅲ、Ⅳ等三角点、导线点(或相当等级控制点);国家三、四等水准点;C、D级卫星定位点和军用控制点等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上述等级以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涉及军用控制点拆迁审批的,还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工程建设需要,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而必须拆迁或失去效能的;(二)永久性测量标志因长期失修而濒临倒塌构成危险的;(三)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因建筑物需要改造或拆毁的。

第五条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属于省测绘局审批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材料转报省测绘局;属于市或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永久标定地面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水准点、GPS点、重力点、天文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变形测量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等。

第二条陕西省测绘局负责本省境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其申请由陕西省测绘局负责转报。

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承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陕西省测绘局法规处在接到拆迁申请后,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实地调查。

申请材料包括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书、工程建设单位介绍信、工程建设设计规划图纸和测量标志所在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规处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规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三)。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法规处承办人员,对受理的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处领导。

处领导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主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承办人员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审批决定,填写《准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见附件四)或《不予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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