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
保全票据权利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保全票据权利,即指在票据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保全票据权利所适用的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权利概述1. 票据权利的定义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基于票据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特征(1)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
(2)要式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票据法规定的格式和程序。
(3)独立性: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背书转让的影响。
(4)追索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追索程序实现。
三、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关于票据的基本法律,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该法对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转让、保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设立、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补充作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四、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适用1. 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善意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基于善意。
(3)对价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时效原则: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规定。
第十八章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法的特点
1、强制性 2、技术性 3、统一性
三、票据法的沿革 (略)
第三节、票据关系
一、票据上的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票据法》的规定,票据 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 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 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 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还可以是国家。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综合一般票据法理论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在行使 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与其有关规定如下:
1.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 抗辩对抗持票人。
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 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例如,赵谦签发汇票一张与孙丽,当孙丽要求赵谦付款时,赵 谦可以以孙丽欠自己款项为由,主张抵销抗辩,拒绝现实付款。 如果孙丽将该汇票转让给周武,周武向赵谦请求付款时,赵谦不 得以自己与孙丽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周武的付款要求。
(二)学理上的分类
为了揭示和说明各种票据的特点,票据法学对票据有一些学理 上的分类。
1、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 付证券和委付证券。自付证券是出票人本人向持票人无பைடு நூலகம்件支付 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属之。委付证券是出票人委托他人向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和支票均是。
2、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 支付证券。支票的作用,重在支付,其有效期短,不具有汇票和 本票的信用功能,属于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虽亦有支付功效, 但因其有效期远比支票长,信用之职能较为突出,故属于信用证 券。
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的方法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两种方法)
1、单纯交付
2、背书交付
票据的交付转让 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交付转让,票据权利当然也 可以通过单纯地交付转让。一般说来,记名票据只能 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 据则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所谓单纯交付转让,是指票据的转让人不在票 据上进行任何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 权利转让方式。由于转让人不必在票据上进行任何文 字记载,只须转让交付即可,所以与票据的背书转让 相比,交付转让的手续相当简单快捷。但是却导致了 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增加。
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一般仅限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 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采用记 名的方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单纯交 付转让。只有支票,由于出票人可以签发收款人名称 空白的票据,才有可能依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权利的移转行为——背书
•【一】 背书的概念 背书时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交付给相对人,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让给他人或者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其中转让票据 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称为被背 书人;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的人的权 利,称为背书权。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 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 利。 特征: (1)偿还性 (2)法定性 (3)选择性 (4)转移性
3、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的行使【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 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 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 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 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 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 期日起 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 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 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 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 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 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中华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票据权利。
祝大家学习愉快!【知识点】: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票据权利保全的⽅法有哪些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持有⼈是享有⼀定权利的,⽽票据的持有⼈可以保全票据的权利,以保障⾃⼰的利益,票据保全的⽅法是⽐较多的,那么票据权利保全的⽅法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票据权利保全的⽅法有哪些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包括进⾏票据提⽰、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三种,票据权利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
《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持票⼈对票据债务⼈⾏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票据当事⼈⽆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
第三⼗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六⼗⼆条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提⽰承兑或者提⽰付款被拒绝的,承兑⼈或者付款⼈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的民事责任。
票据追索权辩护⼈范围主要有哪些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特设的⼀项制度。
这不仅表现在设⽴该项制度本⾝,还表现在⾏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先,持票⼈可以根据⾃⼰的意愿,选择任意⼀个或多个甚⾄全体票据债务⼈进⾏追索。
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其次,持票⼈虽已对票据债务⼈中⼀⼈或多⼈进⾏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进⾏追索。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保全的⽅法包括进⾏票据提⽰、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三种,票据权利保全应当在票据当事⼈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十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含义:(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3.地点和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税会实务】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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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
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
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
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
票据保全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票据保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票据保全行为,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票据保全适用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票据保全的定义、适用法律原则、具体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票据保全的定义票据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请求保全、申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等。
票据保全的目的是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或难以实现,保障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保全适用法律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票据保全适用法律应当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即票据保全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护原则:票据保全应当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公平原则:票据保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便民原则:票据保全程序应当简便、快捷,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票据保全适用法律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保全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票据保全的适用范围、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适用范围: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被伪造、被变造、被涂改等原因,导致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时,可以依法采取票据保全措施。
(2)程序: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全。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
(3)法律后果:票据法规定,因票据保全措施导致票据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票据保全的程序、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补充规定。
(1)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票据保全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票据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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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
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
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
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
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