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上第一编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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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五章商业名称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五章商业名称

二、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 一般而言,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的,如民法、
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
本章前沿问题:
1.商业名称与商号的关系。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2.商业名称登记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商业名称的权能与法律保护。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 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 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了解商业名称的概念、商业名称 的构成和取得、商业名称权的权能,掌握商业名称制度的基 本内容,理解商业名称与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即取得该商业 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地域性。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时间上的无限性。
(二)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1.专有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3.商业名称变更权 4.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本章教学难点:商业名称与商号、商标的关系。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 特征而使用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
(二)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 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等

商法第一讲 总论

商法第一讲 总论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合伙
概念: 是指为实现共同之赢利 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 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 组织。 特征: 成立基础是合伙契约 契约标的是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存在受托信 托关系;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或有限责任 合伙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
3、分类: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大商人与小商人;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法人
概念: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 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征: 法人性(依法设立、有一定财产、有组织机构、有责任能力) 团体性(2人以上) 营利性
选择题
法律学上的“商”包括( ) A、买卖商 ; b、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c、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自己融通行为; d、提供服务的各种行为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 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 b、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 种关系; c、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 各种关系; d、国家对营利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 所产生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
营利性
特征
营业性
一、相关概念
2、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 指以赢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 各种表意行为。 3、商人(商主体):实施商行 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一、相关概念
4、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调
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商法。P3 一般来说,商法主要包括两大部 分: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交 易
公示主义



外观主义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总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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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导入案例】某化妆品制造商甲为了研发新产品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经过一年的努力,研发出一款新型护肤保湿产品代号A护理液。

甲在将A护理液投放市场前进行了一次新产品免费试用赠送推广活动,活动中某大学学生乙获得两份赠品。

随后,乙因向好友丙借钱1000元,为表示谢意,乙将其获得的赠品A护理液赠送一份给丙,丙使用该护理液后面部溃烂。

经质检部门检测,该护理液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问题】1、甲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关系应受商法还是民法调整?2、甲新产品推广中的赠与行为与乙的赠与行为是否受同一部门法调整?3、丙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学习重点和难点】1、商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商法的基本原则;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中的“商”“商”或者“商事”的界定是商法中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制度建立的基础。

一般而言,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那么,什么是“商”或者“商事”呢?“商”和“商事”的产生、发展、消灭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进而决定相应的社会法律制度构架。

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研究是商法研究的基础。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促成了人类社会从自然经济状态向商品经济状态的转变。

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社会生产力普遍低下,人们的某种生产行为仅能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偶有多余物品,也只能通过简单的物物交换模式换取相应的生活必需品。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者的剩余产品日渐增多,产品的交换日渐频繁,并出现了非为满足自身使用需求而从事某种物品生产的生产者和非为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而专门从事服务者。

非为自己消费使用而生产的产品,便成为了商品;从事交易服务的人,即成为了最早的商人。

由此,“商”便在人们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的过程中逐步被引入使用。

我国古代汉语中关于商的解释能证明这一状况,如“通财鬻货”;“商贾何谓也?商之为言,商其远近,度其有之,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也贾之为言固,固有其用物以待民来,以求其利者也。

商法总论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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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 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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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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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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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
生产领域+流通领域 ★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
行为的总称。
3
二、商法的含义 ——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
总称。 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
国际商法
国内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狭义商法)
4
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
民法典 商法典
形式意义 的商法
民商合一
商事单行法 民法典中的 商事规则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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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一)类型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商法

⏹商法学主讲:张剑芸⏹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商事是指商品交易的活动,或者说买卖活动,直观地表现为商人的活动。

⏹我国古代《汉书.食货志》“通货鬻财曰商”;《白虎通义》解释为“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商”。

由此可见,古代人们将商理解为商人的经营活动。

所谓营利,即指运用资本以获取增值的活动。

由此可见,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商实际上已经具备现代商的基本的内核。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经济学上的商是特指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定的环节。

⏹就是指商品流通。

它被严格界定为既非生产活动,也非消费活动,而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流通领域的活动。

商即为产品由工农业生产者的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梁和中介。

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经济学上的商即“为媒介财货流通的活动”,所谓“为媒介财货流通的活动”,可以理解为买进卖出,促使商品的流通,经济学上的商也被称为“固有商”。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这是从商法的调整对象上来讲的。

也就是说,凡是具有营利性的有偿法律行为,都可以纳入商事的范畴,而不仅仅是单纯的商品交易行为。

这种商事观念是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品经济实践的法律概括,其基本范围概括了生产、流通、消费各个领域。

⏹⏹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可以分为四类。

一般观点把商分为固有商、辅助商、第三商、第四商。

⏹1、固有商。

又称第一种商。

是指直接媒介商品交易活动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事项。

如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等;固有商是典型的商事活动,是商品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性质上是直接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渠道,是一种媒介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的买卖行为。

第一章 商法概述分析


近代商法仍然受到了罗马私法的影响,影 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包括商 法在内的法典编篡,是以罗马法为参照基础发 展起来的。
第二、近代商法中的很多制度,如商主体、 商行为、财产权、代理等制度,都是发端于罗 马私法,有些制度就是照搬民法而来的,民法 源于罗马私法。
第三、英美法中一些法律制度的分类、概 念、衡平法、海商法等均继受了罗马私法。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选择)
1、民商合一的出现 商法的出现,最初是以民商分立的模式。其后,
所谓的民商合一在近代立法中不断出现,认为商法无 必要以法典的形式独立存在。
1865年美国魁北克省在其民法典中对商事内容作 了规定,放弃了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法典的做法。
1881年,瑞士制订债法典,其中包括商事规范。 1920年苏联民法典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二、中世纪的商法
中世纪商法是独立于封建法、庄园法、教 会法而发展起来的专门体系。
欧洲中世纪。教皇是最高权威。早期的中世纪 称为“黑暗时代”(the Dark Ages).此时没有强大的 国家,只有封建庄园式的小国家。它一般由领主统治, 以及一些武士,还有农奴(serf),领主和武士为佃农 提供保护,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圈子。这些庄园的 人,一辈子都没有走出自家方圆几英里的范围。
2、物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 3、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 4、商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仅指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行为。 5、商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1、商法与民法的共性 (1)均属私法法域(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法属于普通私法的范畴,商法属于特别私法 的范畴。
深圳1999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 例》。2004年修订

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商法学总论(一)

商法学总论(一)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一、商法的概念的分类在商法学中,商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在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的国家中,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律。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所有法律规范总和,无论其是否冠之“商事”之名。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上的商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

国内商事法,既包括具有公法性质的商事公法,也包括具有私法性质的商事私法。

狭义上的商法,仅限国内商事私法。

从内容上看,商法可分为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eg.保险合同法是私法,保险业法是公法。

二、商法的含义一般认为,所谓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因其商行为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历史背景、经济法与民法之争、问题之所以为问题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应为商事法律关系。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商人。

(二)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营利性。

(四)商事法律关系是私法性质法律关系和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

eg.证券发行、注册制(行政许可经营、内幕交易、security regulation 证券管理法)四、商法的特征商法具有以下特征:(不同之处)(一)技术性伦理性红绿灯、靠左右走、超越价值、文化观念、意识形态票据中的技术、支付不动产物权——本国特色(二)国际性(三)公法、私法兼容性(四)变动性最前沿的活动“急先锋”商事终端发生了变化第二节商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一、商法的立法模式(一)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所谓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的《商法典》,并以《商法典》统领该国的商事法。

1.客观主义立法模式商事法的客观主义立法模式,又被称为商行为立法模式,是指法律首先界定商行为,然后在商行为的基础上推导出商人的概念,并进而确定商法的调整范围,即凡从事商行为的人,无论是否为职业商人,均受商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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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上)》
第一编 商法总论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四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一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三、商主体的分类 四、我国的商事主体(商人)类型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主体的概念 1、概念: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
1.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
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2.单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
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三、 商行为的分类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这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这一分类 在采取折衷商法主义和商行为法主义的国家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这是某些大陆法国家商法实践依据商主体是否规范地
适用商法进行注册、建立机构和从事管理和经营活动 进行的分类。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 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 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 2.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商法规定 的某些商行为的当事人,依商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 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作为商法上的行为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有关民
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 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业登记而 取得 4.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 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主体的分类
(二)法定商人与注册商人
这是按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 注册要求而进行的分类。
1. 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 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主体。
2.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 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以 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内容的商主体。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 ”。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 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三、 商行为的分类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这是依据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引起商事关系发生 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对于司 法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
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
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 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五、商事主体案例分析
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经甲 、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 元债务;
(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 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
三、商主体的分类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这是对商事主体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以着眼
于企业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固定商人。所谓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
,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的特定 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2.拟制商人。所谓拟制商人是指,虽然不以商 事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但商事法律仍将其视 为商人的一类商事主体。
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 然人和法人组织。 2、商主体的构成条件 (1)商主体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 (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 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 (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 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人; (4)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事非 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商人之列。
1.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 接认定的商行为。
2.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是指不 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 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 。
四、商法对商行为的特别规定
(一)商事买卖及其特别规则
商事买卖除了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的一般规定外 ,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则:
1.承诺的方式比民法要宽松。 2.违约金支付不得以“过高”为由而请求减少
。 3.瑕疵担保责任更加严格。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处理规则不同。
四、商法对商行为的特别规定 (二)商事担保制度的特别规则 1.保证。 第一,保证形式不受限制。 第二,商事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商事留置权。 3.关于“流质禁止”的规定。
第二节 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事行为的立法规制原则 三、 商行为的分类 四、商法对商行为的特别规定
一、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 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它是大陆法民商 法中特有的概念。按照大陆法学者间的一般认 识,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 各种表意行为。但是对这一概念,不同大陆法 国家在具体立法和司法实践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和理解。
一、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特定 行为。
2.商行为原则上应是某种营业性行为,它表明 主体至少在一段期间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 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
3.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 的营业性活动。
二、商事行为的立法规制原则
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是各国商事法的普遍做法,但各 国商事法规制商事主体的具体立法原则却因其 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各所差异。各国的 立法规制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
(一)客观主义原则
(二)主观主义原则
(三)折衷主义原则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这是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的分类。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按照法
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 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 2.商法人。在大陆法各国民商法实践中又称“营利性法人” ,在我国法中则称之为“企业法人”,是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 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 3.商合伙。又称为“商业合伙”或“合伙企业”,是指数个 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经营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 润、共担责任所形成的人身信任和财产相结合的集合体。
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 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它是指在同一 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 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三、 商行为的分类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这是根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进行的分类。 这一分类对于司法实践中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意义。
五、商事主体案例分析(2000年司法考试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 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 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 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 果 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 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 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 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 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
四、我国的商事主体(商人)类型
我国的商人主要有: (一)商个人 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手工业
业者、个体修理业者以及独资企业业主。 (二)商法人 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
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 (三)商合伙 商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 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 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 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 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 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 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同对商事主体的规制一样,商事行为法定 是各国商事法的普遍做法。并且,因各国 商事法律的编纂理念不同,商事行为的规 制原则也有所不同。
(一)主观主义原则
(二)客观主义原则
(三)折衷主义原则
三、 商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这是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的分类。 这一分类在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具有 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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