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申惠文)第一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四)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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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分类:
1、形式意义的商法:奉行民商分立立法体 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 命名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意义的商法
(1)以商主体为中心 (2)以商行为为中心 (3)折中
(1 )以商主体为中心
以商主体为中心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 而构造商法典,该种做法首先给出商主体 的概念,并以商主体的界定为出发点规定 其他基础制度,从而构建整部商法典,德 国是其代表。
3、商法和民法的适用主体不同
民事主体。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 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其主要特点是在法律适用上通 常仅限于特定的商人。
4、商法和民法的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是对 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 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较为稳定。
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 为效果。是数百年来商事实践持续发展、 不断选择的结果。
(一)中世纪商法的产生
通说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商法起源于11世纪地 中海沿岸的商人习惯法。
中世纪中后期,欧洲商业贸易逐渐复苏、发展。 各城邦在商事交往中逐步发展出不成文习惯用 于纠纷处理;商会已由商人阶层中自发成长起 来;伴随着中世纪商业的兴盛,诞生了商事法 院。
商事法院适用商人习惯法裁判纠纷,并不断加 以整理归纳。
调节机制不同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意志自由不同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护
交 易
公示主义
安
全
原
外观主义
则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总论第一章

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可以分为以下四 种: 第一种商,也称“固有商”。它是直接媒介货物交易 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例如: 投资公司、商品买卖、证券交易、票据交易、财产保 险、海事海商活动等。 第二种商,也称为“辅助商”,它是间接媒介货物交 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其实质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 的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例如:货物运输、仓 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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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 目前,世界各国的多数商法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 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主要包括商法总则,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的界定基础。 形式意义上商法典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实行主观主义原则制定商法。即以商人为中心作为立 法基础而制定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实行客观主义原则。即以商行为为中心作为立法基础 而制定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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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术语的“商”是发展与变化的。
1、早期的商的标的是动产与有形财产。现 在商的标的包括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 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3、早期的商行为买卖、代理、票据、运输、 保险和海商。现在商行为还包括信托、证券 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贸易等。 3、早期商主体主要是自然人,现在企业是 最主要商主体,特别是大量的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成为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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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它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 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1)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不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 经大量存在。 例如: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都设定了许多 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一批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 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法、海商法等都颁布实行。应 当说我国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总论1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号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流通领域 2. 法律意义上的“商”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三、中国商事立法 1、1949年前 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
★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第一节 商主体的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 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维护企业自由 1、创业自由 2、企业自治 3、行业自律
二、提高交易效率 1、交易定型化 2、行权时限化 3、时效短期化
三、维护交易安全 1、强制主义 2、公示主义 3、外观主义 4、严格责任主义
四、维护交易公平 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2、诚实信用 3、情事变更
商法总论

2008-2009-1《商法总论》教案目录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概述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第四节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外国商事法律制度概况第一节美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二节英国商事法律制度概览第三节加拿大商事法律制度第四节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五节法国商事法律制度第六节日本商事法律制度第三章商事主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商事个人第三节商事合伙第四节商事公司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四章商事法律行为第一节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第三节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第四节商事法律行为对交易安全的考虑第五章商事登记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商事登记监管第六章商业名称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第二节商业名称的选用第三节商业名称的登记第四节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商业账簿第一节商业账簿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业账簿的种类第三节商业账簿的编制第四节商业账簿的审计第五节商业账簿的披露第八章商事诸法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第四节保险法律制度第五节海商法律制度第六节破产法律制度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概述前言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第四节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外国商事法律制度概况第一节美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二节英国商事法律制度概览第三节加拿大商事法律制度第四节德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五节法国商事法律制度第六节日本商事法律制度第三章商事主体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商事个人第三节商事合伙第四节商事公司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四章商事法律行为第一节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第三节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第四节商事法律行为对交易安全的考虑第五章商事登记第一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种类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第六节商事登记监管第六章商业名称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第二节商业名称的选用第三节商业名称的登记第四节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商业账簿第一节商业账簿制度概述第二节商业账簿的种类第三节商业账簿的编制第四节商业账簿的审计第五节商业账簿的披露第八章商事诸法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法律制度第四节保险法律制度第五节海商法律制度第六节破产法律制度。
商法总论(申惠文)第一章 商法调整对象和特征 三

民事主体。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 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其主要特点是在法律适用上通 常仅限于特定的商人。
4、商法和民法的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是对 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 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较为稳定。 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 为效果。是数百年来商事实践持续发展、 不断选择的结果。
1、商法和民法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公平至上。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人 们公认的价值观和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公 正、等价、合理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强调 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 商法效益至上。以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经济 利益的实现为目标。强调必须对个人利益 进行尊重和保护,要求社会主体必须注重 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
2019/2/25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企业相互间的利益为目的的法,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法律制度。 经济法是以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为基础, 以调整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为目 的的法。 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财税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等
——《和谐商法:满足实践不争“地盘”》 2007年11月22日-检察日报
2019/2/25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一种观点是:以经济法为主。认为经 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商法,要保留传统商法 体系中的基本部分。 另外一种观点:以商法为主。认为经 济法是更新传统商法的一种途径,把行政 法、刑法、社会法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规 则融合到商法中。
201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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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世纪商事法
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11世纪至公元16世 纪在欧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里亚海 沿岸、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海 上 贸 易
新兴商业城市 商人基尔特 商人阶层 商事法庭 行会规约 商事习惯 商事判决
三、近代商法
从15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关系的萌芽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 势力的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 各国开始对商事活动进行干预,商事立 法随之归于国家,商事立法也被国家的 商事立法取代。典型的近代商事立法发 生在德国和法国。
(二)德国商法:
1 、立法背景: 843 年,查理大帝的三个孙 子签定《凡尔赛条约》,分全国为三个 部分,奠定德、法、意三国雏形。法国 民商法典的颁布,刺激了德国,因为尚 未统一,各邦纷纷制定商法。1861年 《德国普通商法典》(普鲁士,也称旧 商法)。 1897 年颁布, 1900 年生效(民 族统一)。
2、基本内容:
( 1 )立法基点的客观主义:其一,这一立法 体系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并试图依此 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和商法规 则体系;其二,这一立法体例强调商事主体资 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 (2)编排体例:四编29卷648条。第一编一切 商之事(总则),包括商人、商人会计、公司、 商业登记、商品交易所、证券经纪人和居间商、 质权和行纪商、商行为的证据、汇票和本票、 时效;第二编海商;第三编破产;第四编商事 法院。
3、发展与现状:
第一,原法典大多数条款都已经废除或修改, 特别是颁布了众多商事单行法。主要有:1867 年《公司法》1919年《商业登记法》1930年 《保险契约法》1936年《海上运输法》等等。 第二,在立法基点上,从单纯的客观主义转向 折中主义(目前客观主义的代表是《西班牙商 法典》); 第三,加强对商行为的特别调控和专门规范。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 成就商业革命。实际上,所发生的不仅是商 业的革命性转变,而且还是整个社会的变迁。 在这种整体变迁中,商法也像封建法和庄园 法一样,有它自身的各种渊源,并且像它们 一样,从这种变迁中获得了自己的特性。”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一、古代商法
1、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 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2 、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 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 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 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 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英美商 法法系
商行为法模式——客观主义立法模式(法国商法典)
商人法模式——主观主义立法模式(德国商法典)
折衷商法模式(以日本商法为代表)
大陆法系国家商事立法代表:
(一)法国商法: 1、立法背景:法国中世纪法律制度不统一, 从15——16世纪出现独立的商法,由1563年 专门的商事法院固定下来。路易十四时期,颁 布《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1789年大革 命以后,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开展大 规模立法活动。可以说,1807年商法典和 1804年民法典一样,都是大革命的产物(法国 商法典的革命性,“第三等级的胜利”)。
(三)日本商法:
1、立法背景: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 本开始“脱亚入欧”,进行大规模法典 编纂。1881 年聘请德国海尔曼 · 罗思起草 商法典, 1890 年通过,决定于次年 1 月 1 日实施。因为脱离国情,加之受“民法 论争”影响,两次延期,史称“旧法 典”。为了摆脱争论,成立法典调查委 员会,由梅谦次郎、风野敬次郎、田部 芳等起草 1899 年通过,同年施行,史称 “新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关于商法起源的几种观点
该说认为近 代商法起源于 古希腊法。古 古希腊起源说 希腊人制定的 《罗得海法》 即是古代商法 的最初形式。
该说认为近代 商法起源于罗 马法,罗马法 罗马法说 后期万民法中 关于代理、冒 险借贷和海运 赔偿等规定构 成了早期商法 的基本内容。
近代商法起 源于欧洲中世 纪的商人习惯 商人习惯法说 法。
法国立法
国家制定商法最早始于法国 1673年 1681年 国王路易十四 同上 《陆上商事条例》 《法国海事条例》
德国立法
德意志帝国统一前: 1727年《普鲁士海商法》 1751年《普鲁士票据法》
1776年《普鲁士保险法》 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
统一后: 1861年 《德国普通商法法典》 史称:“德国旧法典”
四、现代商法
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 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欧洲 大陆国家相继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 动。由此,“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 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主要把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系 德国商 法法系
2、基本内容:
(1)立法基点的主观主义,又称“新商 人主义”。 ( 2 )编排体例:四编 31 章 905 条。第一 编总则,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 商业帐簿、经理权和代理权、商业辅助 人、代理商、商业居间人;第二编商事 公司和隐名合伙;第三编商行为;第四 编海商。
3、几次大的修改:
(1)1937年将股份公司法和股份两合公 司法从商法典分离单独立法。 ( 2 ) 1953 年对代理商条款进行修改:将 代理商和商业辅助人以及其他商事雇佣 人员加以明确区分;将“商事代理人” 概念改为“代理商”;对代理商的权利 义务重新加以规定。 ( 3 ) 1976 年对农业、林业经营者确立起 商人地位。
(4)1986年根据欧共体的指令,将商事帐簿另立为 第三编,并从10条扩展为102条,成为目前的五编制。 (5)1998年修改主要三方面:一简化了商人分类; 二改革商号制度:放松了法律限制,所有商事公司 必须在商号中表明法律形式,所有商人都必须在商 业信函上注明商号;三增强人合商事公司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