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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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前言、第一章)

商法总论(前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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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事关系的分类 (1)在基本性质上分为基本商事关系和 辅助性商事关系 (2)在主体性质上分为双方商事关系和 单方商事关系 5、商法的特征 (1)商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兼具公法性 (4)国际性/发展性
五、商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 • 1、商法与民法 (1)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 (2)法律形式上,有些商行为不象民事行 为那样要求严格 • (3)责任原则上,民法中的过失责任原则 在商法中很少适用,商事主体有时无过失行 为也要负责任 • (4)规范形成的过程上,民法虽然也有习 惯法和成文法的区别,但商业习惯在商法规 范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大
4、趋向世界统一的现代商法(1945 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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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商人习惯法的区别 第一,旧商人习惯法是中世纪的产物是为 了弥补国家法律的不完善而存在;新的商人 习惯法建立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知识经济 时代,其主要任务在于纠正某种程度上的欧 洲民族主义倾向 • 第二,旧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实际是商人 阶层普遍适用的习惯性做法;新的商人习惯 法是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的。 • 第三,旧商人习惯法的产生事先缺乏计划、 不成体系;现代商法由制法机构精心制定
二、商法的演进
• 商法的演进有自己的阶段 性,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 发展”,其系统化过程不是 由于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 于其推行者的努力
1、家商一体的罗马法时代
(1)诸法合体,民商不分; (2)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典型性; (3)以家庭为本位; (4)商品交换的全部目的是为了家庭 人的生存和繁衍; (5)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属于其 它民族的商业习惯法。
Hale Waihona Puke 3、经济学上的解释 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 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的理论概括,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各 种商品交换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商是介 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 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 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一章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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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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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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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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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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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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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商”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仅指流通环节。

法学上的“商”包括流通环节与生产环节,并且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均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营利性、技术性、兼容性、国际性、发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主体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从而形成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二、营业自由原则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进行营利性活动。

其内涵包括:商事结社自由;投资自由;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交易。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与快捷。

商法对交易迅捷的促进,主要体现在:交易定型化、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行为要式性等。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发展,是现代商事交易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商法中的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财产维护规则;避免企业解体的风险回避规则;商主体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规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贵在迅捷,但亦需安全。

各国商法通过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的体系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若干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系统结构。

在我国,一般认为商法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总论第一章
18(六)传统Fra bibliotek法学者对商的观点
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可以分为以下四 种: 第一种商,也称“固有商”。它是直接媒介货物交易 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例如: 投资公司、商品买卖、证券交易、票据交易、财产保 险、海事海商活动等。 第二种商,也称为“辅助商”,它是间接媒介货物交 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其实质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 的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例如:货物运输、仓 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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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 目前,世界各国的多数商法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 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主要包括商法总则,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的界定基础。 形式意义上商法典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实行主观主义原则制定商法。即以商人为中心作为立 法基础而制定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实行客观主义原则。即以商行为为中心作为立法基础 而制定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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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术语的“商”是发展与变化的。
1、早期的商的标的是动产与有形财产。现 在商的标的包括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 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3、早期的商行为买卖、代理、票据、运输、 保险和海商。现在商行为还包括信托、证券 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贸易等。 3、早期商主体主要是自然人,现在企业是 最主要商主体,特别是大量的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成为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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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它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 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1)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不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 经大量存在。 例如: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都设定了许多 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一批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 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法、海商法等都颁布实行。应 当说我国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总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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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1、商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商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3、解释商事法律法规的法理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体现为现行有效的商事 法律法规,也可能出现在司法判决、法律法 规序言或一般规定当中,也可能没有明确规 定而是从宪法、法律或判决中推导出来,甚 至直接来自于道德规范或政治理论。
2.经济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上是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 究的。它既体现“商业的一般”,又体现 “商业的特殊”。前者即“商品(W)—货币 (G)—商品(W``)”,后者即“货币 (G)—商品(W)—货币(G``)”。 经济学意义的商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直接媒 介和中间环节,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节供 需,从中获利的行为。
商法学(一)
主讲人:薛智胜
主讲人薛智胜简介
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 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天津法学会商 法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方向:商法、金融法等 主要研究成果:见 Email:xzs678@
教材及参考书
范健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覃有土主编:《商法学》 覃有土主编 《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月版. 社2007年1月版 年 月版 徐学鹿主编《商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8年版. 顾功耘主编《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考试及成绩
平时成绩占30%,主要根据考勤、作业 和课堂发言。 期末成绩占70%,闭卷考试。
教学方法
理论讲授 案例分析 课堂讨论 模拟公司运作
本学期的主要教学内容
商法总论 公司法 破产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贸易的法律使风俗纯良,贸易的自然 结果是和平” (摘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一章 商法概述
西方语汇:COMMERCE,BUSINESS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 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韦斯特新国际辞典》说“商品交换或 买卖行为”是商”(Exchange or buying and selling of comodities)
(二)商法的分类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可 从不同角度理解,从不同层次分类。
1.以有无商法典为标准
国际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
国际公约 双边条约 多边条约
商 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 商事公法 商事私法
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
2.按法系分为
商 法
英美法系商法
习惯法 判例法 单行商事制定法
大陆法系商法
商的范围的界定
1.列举主义 2.概括主义 3.折中主义
二、商法概念
(一)商法概念的界定 商法纳入国内法后,在大陆法系对什么是商法, 变得极为复杂,令人费解,回答是多种多样的, 形成了各种商法概念 .
众说纷纭
1.国外的看法
法国认为,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 别法。 德国认为,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 法。 日本认为,商法是关于商事的特别法规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principle是是在法学上基础或本原的综 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其特点在于:它不 预先设定任何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没有 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 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 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商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集中反映商事立法的价 价 值追求目标,体现商事立法的技术依据源泉, 值追求目标 因而成为商事立法、司法、仲裁和商事营业活 动法理依据的根本准则
2.国内的观点
商法又称‘商事法’,调整商以及商业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由调整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事法是调整商品流通领域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 商法是由调整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是市场交易的行为准则
4.法学意义上的商
1、内涵:概括的讲,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 商或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 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它既包括一切商 事交易活动(如商事主体、商行为),也包括 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各种事宜(如商业申请、 登记等)。 法学意义的商简言之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全面一点,商是营利性主体(商事主体)所开 商是营利性主体( 商是营利性主体 商事主体) 展的,以营利为目的, 展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是一种持续性的营 业活动。 业活动。
(一)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
又称主体市场准入原则,指的是商事主 体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其类型和内 容等,而不能任意设定。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 1 )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指的是商法对于商主 商主体类型法定 体的类型加以强行法规制,并禁止当事人任 意创设非典型性主体的法律要求。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的是商法对于各种类 商主体内容法定 型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加以强行法 规制,禁止当事人创设或经变更形成非规范 性关系的法律要求。 (3)商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商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参考书
王保树:《商法总论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叶林主编:《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 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赵万一:《商法基本理论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2年版。 苗延波:《中国商法体系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7版。
四、商法调整的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1、简单讲,商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由商法规 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商法独 立化的基础。 2、概括的说,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营 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 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3.具体说,包括下列四种关系
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 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 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 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这四种关系可引申为营业组织关系 营业组织关系和商事营业行 营业组织关系 为关系。
(二)保障交易便捷(提高交 保障交易便捷( 保障交易便捷 易效率原则) 易效率原则)
1.交易简便性 商法采取要式方,简化协议的过程 2.短期时效:旨在于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 以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它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 益为代价换取交易迅捷的社会利益,由此体现了商法 的价值取向。 3.定型化交易规则 包括交易形态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 的定型化。前者指商法通过强行规则先规定若干典型 交易模式,以便当事人选择使用,从而避免个别协商 造成的交易成本的浪费;后者指交易对象的商品化和 证券化,主要针对权利、无形资产和大宗货物等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关于商法基本的原则内容不同,不同教材有不同的 说法。 确定商事基本原则的特点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商法基本原则具有基本性和抽象性,把同商事 基本规则区别开来。 第二,商法基本原则应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反 映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并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 ,确定我国的商事基本原则,还要考虑国外的成 功的立法经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对 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普遍指导意义。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商 及商法概念、调整对象、性质 特征,把 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商法的历史发 展及渊源,为学习商法分论打下坚实的 基础。 教学重点: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 质 特征;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与其他 部门法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商的概念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的概念
商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其内涵和外延是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词源学的意义
(一)商的含义的解读
经济学意义 文化意义
法学意义
1.词义学上的解释
在中国古汉语中,商首先是一种度量衡单位,这可以 从“商量、商度”一类的用法上获知。 中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讲“阜通货,贿注行曰 阜通货, 阜通货 商”,可以作为理解这一概念的起点。 后来又演化为讨价还价,《后汉书》有“通财鬻货曰 “ 商”, 《白虎通》有“行曰商,止曰贾。商之谓言章也,章 行曰商, 行曰商 止曰贾。商之谓言章也, 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 。 总之,古代汉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的内容。
3.文化意义上的商
从文化意义上考察商,主要是从哲学观入 手。 各国历史文明中,对于商是以财为主还是 以德为主,是以索取(需求)为本还是以 奉献(服务)为本,经商是荣耀还是罪恶 等等,都有过哲学文化意义上的争论。
东西方文化的商观
在我国,自商、周时代起,便推行“士农工商”政 策,认为“经商取利不义”、“欲富必先仁”。近 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又出现了商业文化热。 在西方,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讲到:“哪里 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黑格尔《法哲学》则对 市民社会与商业活动的联系进行了生动的描述。特 别是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与资 本主义》等著作,把资本主义社会研究与“商业精 神”结合起来,用宗教伦理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 业化,从而形成了所谓的“韦伯思路”
3..我们的定义
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即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过 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商事关系指的是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 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理解时应注意把握两点: 1、营利性:所谓营利,指的是为了牟取超出资本的 、营利性 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 2、营业性:德国商法理论中,就营业的商法解释, 、营业性 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分,前者是指商事主体的 营利活动,后者则指商事主体为实现一定营利目的 而运用的全部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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