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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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四、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1. 冲突的成因 2. 协调方法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总论ppt课件

现行《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四)民商合一立法体系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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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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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六节 商事账簿
.
21
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
1
第一节 商法概述
.
2
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大陆法国家中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主要是瑞士,商法规则仍然 具有独立的位置和体系,法律仍须确认商主体特别法上的资格,并须 对商主体营业性商行为适用特别法规则。
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但是,英美国家的法律中存在着大 量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社会消费者交易活动的特别规则和仅 适用于营利性活动的特别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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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行为的分类
理论上,商行为可分为客观商行为或绝对商行为与主 观商行为或相对商行为。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由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 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后者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 内,仅由商人实施时或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 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商行为可分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前者是指在 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后者 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 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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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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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账簿的意义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根据法律要求依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制作的用以表示其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为商事账簿的使用者包括利害关系人 和国家主管机关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以 便其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簿册,主要包括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通过商事账簿,第三人可以获得商人经营状况 的信息,而国家则可能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 活动实行某种监督并征收税款。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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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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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一)商行为立法体系 由《法国商法典》所创,偏重于强调商主体身份对商行为的依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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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 产生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 通、分配和消费所产生的关系。商的具体含 义可以从辞义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角度来 了解和考察。
❖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
营利性行为
❖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
❖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 1、从词源上来考察中文的“商”,其内涵 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古代汉语 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 古语有谓“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 量”、“推测”,“商,从外知内也”。 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商量”, 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
❖ 二、商法的特征
❖ (一)营利性
经营性(商法)
❖
营利性行为
❖
非经营性(民法)
❖ 行为分类
❖
❖
非营利性行为(民法)
❖ (二)技术性 ❖ 1、票据法: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 ❖ 2、保险法:保险利益; ❖ 3、海商法:共同海损;
❖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明显
❖ 1、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关于法律的 最基本的分类,但公法私法的划分一向没 有统一的标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提出 各种划分标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 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 法涉及个人利益。”
❖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 商法典又可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 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 1、所谓客观主义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行为 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 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行为法。1807年 法国商法典采取了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 2、主观主义的商法典是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 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人地位的 法律,商法实际上就是商人法。《德国商法 典》以商主体为观念基础,采取的是“商人 法主义”立法态度。
❖ 2、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 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 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凡属个人利益、 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 私法,商法与民法一同被视为私法。
《商法概述基本原则》PPT课件

2、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 各种关系;
3、国家对营利性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所产生的关 系
(四)特征 1、涉及的主体众多,但以商主体为中心; 2、行为多样,但以营利行为为核心; 3、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并存,但本质仍以私法关系为主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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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自学)
一、大陆法系商法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 的营业(广告宣传、保险、旅馆饭店、旅游、娱乐、 信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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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商法的概念
1、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
Commercial Law——指与商业有关的各种法律,主要用 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例有关的那些内容, 亦非独立的法律实体或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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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投资自由
商主体可根据自主意愿,自由处分其可支配财产用 于营业,法律不加以限制;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 俗的前提下,商主体自主决定投资的营业目的范围, 任何人不得干涉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在法律 不禁止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自由创制企业内部自 治性规范(章程、规章制度等)投资者可以自由决 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以及营业代理人的形式投 资者可以自主组建商事社团的内部机构,决定其组 织的职能和关系投资者可自主地选择企业内部的决 策方式和程序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内部经营纠 纷的解决方式。
(2)德国商法,调整特定营利事业、企业经 济活动的特别法。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采取 商人法主义。
(3)我国商法——调整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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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 (二)技术性 商法中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如商主体登记的程序,公司机构的召集、议事方法、票据法上的出票、
3、国家对营利性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所产生的关 系
(四)特征 1、涉及的主体众多,但以商主体为中心; 2、行为多样,但以营利行为为核心; 3、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并存,但本质仍以私法关系为主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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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自学)
一、大陆法系商法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 的营业(广告宣传、保险、旅馆饭店、旅游、娱乐、 信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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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的概念
1、英美法系的商法概念
Commercial Law——指与商业有关的各种法律,主要用 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例有关的那些内容, 亦非独立的法律实体或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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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自由
商主体可根据自主意愿,自由处分其可支配财产用 于营业,法律不加以限制;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 俗的前提下,商主体自主决定投资的营业目的范围, 任何人不得干涉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在法律 不禁止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自由创制企业内部自 治性规范(章程、规章制度等)投资者可以自由决 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以及营业代理人的形式投 资者可以自主组建商事社团的内部机构,决定其组 织的职能和关系投资者可自主地选择企业内部的决 策方式和程序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企业内部经营纠 纷的解决方式。
(2)德国商法,调整特定营利事业、企业经 济活动的特别法。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采取 商人法主义。
(3)我国商法——调整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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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 (二)技术性 商法中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如商主体登记的程序,公司机构的召集、议事方法、票据法上的出票、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01
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基本原理ppt课件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其真实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问题
6. 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规避)。
几个问题
1. 欺诈是一方还是双方意思表 示不真实?
几个问题
1. 所有权与风险是同时转移的吗? 2. 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则一样吗?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法律意 义是什么?
我国目前的限制流通物、禁 止流通物主要有哪些?
二、行为
(一) 行为包括
合法行为 不合法行为
无效行为 可撤销行为
(二) 行为分类 1. 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问题 2.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3.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问题 4.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二、法人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从法人成立、登记后产生,于法人终止时 消灭,两者同时。
2. 以法人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限,两者 一致。
3. 法人的行为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或授权委 托代理人行使,法人对其职务行为的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
(二) 法人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一致。
案例3
拖拉机站 合 并
机械厂
铁粉买卖
10万
果 未 款 索
羊毛衫厂
卖 10
服
万装
买
服装厂
问:本案中两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法人的分类 问题
1. 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联营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2. 机关法人
《商法总论》PPT课件

四名原告认为,“吴良材”不仅是吴氏家族前辈的姓 名,而且也成为吴氏家族进行经营的品牌字号,同时 也是吴氏家族的一项无形资产。“吴良材”三个字已 经成为吴氏后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公私 合营时,吴良材眼镜公司被国家赎买,但是,当时合 营入股的仅是有形财产,不包括“吴良材”字号无形 财产。因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仍享有所有权, 有权继续使用。而被告“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却在 擅自注册“吴良材”商标后,以商标专用权来排斥原 告的合法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在 长期经营过程中对“吴良材”字号的增值作出了贡献, 原告同意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吴良材”字号。为此,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 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吴良材” 字号的侵权行工商局申请行政复 议,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于 2000年7月25日开庭审理,8月15日判决,维持工 商局的决定。8月26日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被告 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 。2001年4月,重 审一审法院要樊变更被告,樊不同意。法院于5月 驳回起诉。樊上诉,宝鸡中院于9月终审裁定:维 持一审判决。 2001年5月申请“凤翔改改”、“风翔改改”和 “樊改改”商标。2003年1月,获得商标。6月8 日向省工商局注册“陕西西府凤翔改改商贸有限 公司”,7月获得执照。8月1日挂牌
受理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 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 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注册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 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 则处理。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 等相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 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企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 提前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区分标准是弹性的。行为人从事营利事业 和非营利事业所遵守的法律存在差异。在适用税法时,两者之间的差异 更为明显。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5.营业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 关系。相应地,营业可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
主观 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商人从事经营 营业 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意定效果和法定效果。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如果行为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2.商人
首先,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 相应地,商法学中存在采用“商业组织”替代商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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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的商法和形式意义的商法;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 3.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 商法——个体利益的实现 • 经济法——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 4. 整合与超越
• 商法——私法功能为主,与市场调节相适应; • 经济法——社会法功能为主,与国家干预和社
会协调相适应;
• 商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 • 经济法——调整微观和宏观经济关系; • 商法——任意性规范为主; • 经济法——强行性规范为主; • “经济法是商法的补充法”
• 6. 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主要是民 商分立,而非民商合一。
三、民商合一模式
• (一)概念:指的是以民商私法同理,特别是以
民法的商法化作为根据,因而将民商统一立法的体例
类型。
•
采用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意大利(1942年转向)、
瑞典、蒙古、我国台湾地区等。
• (二)采用理由
• 1.民商分立只是一个历史问题,中国则向来没有商人 阶级;
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为资本而 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 3.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 • 商法是财富法—— • 财富的增长与所有权的断裂; • 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 财务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二)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一个法律体系
• 1.商法的不同含义
就商业革命。” • 显著特点——自主性
• (二)商法的发展悖论
• 各国商法典的制定; • 在垄断时期传统商法的社会化和现代化; • 既有商法框架内无法彻底解决社会进化与法律
演进之间的矛盾。
(三)经济法的勃兴
•
经济法是在商法无力独自承担社会化大生
产时期调控经济生活重任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新兴法律部门。
活动 • (三)情势变更
三、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 (一)交易定型化 • (二)时效短期化
• 四、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 (一)强制主义 • (二)公示主义 • (三)告知或通知主义 • (四)外观主义 • (五)严格责任主义 • (六)禁止诈欺或不正当行为主义
第三节 商法与相邻法律部分的关系
• 主要观点: • 1.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又有独立
(二)采用理由:
• 1.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民商分立的经 济根源;
• 2. 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商分立的理论基础;
• 3. 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是民商分立的准则依据;
• 4. 从历史上考察民商法律制度早就存在分立;
• 5. 现代各国民商法理论,一般均承认商事规范和 民事规范在制度上存在若干差异点;
(二)区别
• 1. 调整对象; • 2. 价值取向; • 3. 性质; • 4. 特点; • 5. 规范的稳定性; • 6. 法律形式; • 7. 责任原则; • ……………………
二、商法与经济法
• (一)商法的产生
• 商业运动——商业规则(罗马法+商业习惯) •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
• 3.主张商法仍然以商事特别法的形式存在, 如梁慧星、王利明等;
• 二、民商分立模式
• (一)概念:指的是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
同立法技术,从而不同体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 典与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
• 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 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 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埃及等, 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 市场调节先天缺陷——市场失灵——垄断等社 会问题——国家调节——政府失灵——经济法
• (四)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 1. 修正后的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 商法——个人本位
• 经济法——社会本位
2. 价值取向的差异和互补
• 商法——形式公平(机会平等、程序平等) • 经济法——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
第四节 商法的立法体例
• 一、概述 • (一)立法体例的概念
• 商法的立法体例,又称商法的立法形式,指的 是缘于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为主的成文法运动, 而由各国立法所展现的关于民商两法关系的各 种模式。
• (二)研究的意义
(三)关于商事立法的各种主张
• 1.主张制定商法典,比如徐学鹿;
• 2.主张制定商事通则,江平、王保树 ;
法是特别私法,因此只需对一般法典化足矣。
• 四、当代中国立法体例
• 2.因社会进步,合一有利于立法的进步;
• 3.因世界交通,虽然商法具有国际性,但立法者趋势,英美两国均无特别商法典,却 能称雄于世界;
• 5.因人民平等,推行民商分立实乃非将人民平 等看待;
• 6.因编订标准,分立立法技术太过繁杂; • 7.因编订体例,商法不能以总则贯穿其全体; • 8.因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私法,商
• 2.商法体系的结构
• 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
• 3.商法的渊源
• 制定法;判例法;司法解释; • 自治性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
• (一)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 • (二)商法的国内性与国际性 • (三)商法的实体性与程序性 • (四)商法的冲突性与协调性 • (五)商法的伦理性与技术性 • (六)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第一编 商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商法导论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commercial law/ business law) • 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的总称。 •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
•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一)意义 (二)表现形式 1.合同自由(契约自由) 2.企业自治——企业设立自由;企业自主
经营;企业自我管理。 3.市场自律
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1.商事主体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 2.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3.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4.我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
性”; • 2.“大商法”观点; • 3.由“国际商法”看商法; • 4.虚拟商法观点;
一、商法与民法
• (一)共同点:
• 调整对象;调节机制;法律原则; • 民商合一制国家商法特点: • 商事法规补充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变更民法的规定; • 商事法规体现民法的特殊性; • 商事法规创设民法没有的制度;
• 3.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 商法——个体利益的实现 • 经济法——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 4. 整合与超越
• 商法——私法功能为主,与市场调节相适应; • 经济法——社会法功能为主,与国家干预和社
会协调相适应;
• 商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 • 经济法——调整微观和宏观经济关系; • 商法——任意性规范为主; • 经济法——强行性规范为主; • “经济法是商法的补充法”
• 6. 从当今世界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主要是民 商分立,而非民商合一。
三、民商合一模式
• (一)概念:指的是以民商私法同理,特别是以
民法的商法化作为根据,因而将民商统一立法的体例
类型。
•
采用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意大利(1942年转向)、
瑞典、蒙古、我国台湾地区等。
• (二)采用理由
• 1.民商分立只是一个历史问题,中国则向来没有商人 阶级;
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为资本而 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 3.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 • 商法是财富法—— • 财富的增长与所有权的断裂; • 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 财务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二)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一个法律体系
• 1.商法的不同含义
就商业革命。” • 显著特点——自主性
• (二)商法的发展悖论
• 各国商法典的制定; • 在垄断时期传统商法的社会化和现代化; • 既有商法框架内无法彻底解决社会进化与法律
演进之间的矛盾。
(三)经济法的勃兴
•
经济法是在商法无力独自承担社会化大生
产时期调控经济生活重任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新兴法律部门。
活动 • (三)情势变更
三、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 (一)交易定型化 • (二)时效短期化
• 四、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 (一)强制主义 • (二)公示主义 • (三)告知或通知主义 • (四)外观主义 • (五)严格责任主义 • (六)禁止诈欺或不正当行为主义
第三节 商法与相邻法律部分的关系
• 主要观点: • 1.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又有独立
(二)采用理由:
• 1.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民商分立的经 济根源;
• 2. 商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商分立的理论基础;
• 3. 商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是民商分立的准则依据;
• 4. 从历史上考察民商法律制度早就存在分立;
• 5. 现代各国民商法理论,一般均承认商事规范和 民事规范在制度上存在若干差异点;
(二)区别
• 1. 调整对象; • 2. 价值取向; • 3. 性质; • 4. 特点; • 5. 规范的稳定性; • 6. 法律形式; • 7. 责任原则; • ……………………
二、商法与经济法
• (一)商法的产生
• 商业运动——商业规则(罗马法+商业习惯) •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
• 3.主张商法仍然以商事特别法的形式存在, 如梁慧星、王利明等;
• 二、民商分立模式
• (一)概念:指的是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
同立法技术,从而不同体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 典与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
• 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 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 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埃及等, 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
• 市场调节先天缺陷——市场失灵——垄断等社 会问题——国家调节——政府失灵——经济法
• (四)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 1. 修正后的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 商法——个人本位
• 经济法——社会本位
2. 价值取向的差异和互补
• 商法——形式公平(机会平等、程序平等) • 经济法——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
第四节 商法的立法体例
• 一、概述 • (一)立法体例的概念
• 商法的立法体例,又称商法的立法形式,指的 是缘于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为主的成文法运动, 而由各国立法所展现的关于民商两法关系的各 种模式。
• (二)研究的意义
(三)关于商事立法的各种主张
• 1.主张制定商法典,比如徐学鹿;
• 2.主张制定商事通则,江平、王保树 ;
法是特别私法,因此只需对一般法典化足矣。
• 四、当代中国立法体例
• 2.因社会进步,合一有利于立法的进步;
• 3.因世界交通,虽然商法具有国际性,但立法者趋势,英美两国均无特别商法典,却 能称雄于世界;
• 5.因人民平等,推行民商分立实乃非将人民平 等看待;
• 6.因编订标准,分立立法技术太过繁杂; • 7.因编订体例,商法不能以总则贯穿其全体; • 8.因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私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