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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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之独立性
商法总论






必要性
《墨子 天志上》:今天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 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 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
商法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私法二元结构的生成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法 相对独立的基础。
渊源于贸易本位的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 价值等,是商法特有的价值观和价值基础
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其本质是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 活动,资本的运动使商具有了营利性和经营性特征,从而构 成了商法有别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商事交易具有区别于民事交易的巨大差异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原理和总则上,还表现在在单
行的商事法律中由为明显
商之概念(词义学上的解释)
古代汉语的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 的内容。
商法总论
商法Ⅰ
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
Jili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指定教材:
商法Ⅰ目录:
第一章 商法概述(4学时) 第二章 商主体与商行为(4学时) 第三章 商事登记(4学时) 第四章 商号(4学时)
商法Ⅰ团队教学成员:
邢丹 (第1章——第4章) Email:xingxing5570@sina.com M: 13604406669
也有人从实质意义上去认定,认为商法就是 企业关系上特有的法律的总称。(我妻荣)
法国:一般从商行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 关于商行为的特别法;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德国:从商人本位出发,认为商法是适用于 商人的特别私法。
英国:“商法是指与商业有关的法律……主 要用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 例有关的那些内容,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
(3)第三种商,指的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 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 和周转的经营活动;
(4)第四种商,指的是与固有商有某种关联, 甚至无关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 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 活动。
商法的概念
日本:商法被确定为一个法律部门时,是以 商法典为中心的有关法律部门的总称;(尤 田 节)
第一章
商法总论
商法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五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商法总论
【本章重点】 1.商法的独立性 2.商法的特征 3.商法的基本原则 4.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总论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公平交易原则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总论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公示
商法总论
公平交易原则
指的是商事主体在通过营业方式追求自身利 益时,依法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需要的规则。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商,是指货物、生 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
《韦斯特新国际辞典》说“商品交换或买卖 行为”是商。《牛津大辞典》说“商品交换 和与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动”。
商法总论
商之概念(经济学上的解释)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 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的理论概括。“商”是介于农业、工业等生 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 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石少侠:《商法思考的印迹》,中国检察出
版社,2008年版。
4.梁宇贤:《商事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
5.[美]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公司
法和商法的法律基础》,金海军译,北京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参阅文章:
1.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载《中国法学》, 2001年第4期。 2.张辉、叶林:《论商法的体系化》,载《国家检察 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及特征》,载《现 代法学》,1997年第5期。 4.胡鸿高:《商法价值论》,载《复旦学报》,2002 年第5期。 5.王志华:《中国商法百年》,载《比较法研究》, 2005年第2期。 6.王瑞:《商法本质的变迁》,载《政法论坛》, 2002年第6期。 7.徐商学法总鹿论:《商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商法总论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 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
交易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 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 和外观主义。
商法总论
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 (1)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
美国:“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全部法律 制度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征 商法总论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四、商法的划分
实质意义的商法与形式意义的商法 普通商法与特别商法 中国商法与外国商法 传统商法与现代商法
商法总论
商之概念(文化意义上的解释)
文化意义上的商,是将“商”作为人的一种
基本生存方式进行综合的、本质性的分析,
对商及商法的内涵和本质的揭示有重要的意


将“商”从文化意义上进行分析,就是承认 文化多元性基础上的各国商法文化的不同特 点,从而使各种商法文化之间得以相互比较、 相互交流;
商法总论
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
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 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 事业的总称。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商之概念(法学上的解释外延)
(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 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
(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指的是连接货 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
高宇
祝杰
商法总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法学教研部
Jili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邢丹 制作
商法总论内容体系及学时安排
商主体 商行为
商法 导论
4学时
商 号
商事 登记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参阅书籍:
1.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2年10月版。
2.周林彬、任先行:《比较商法导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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