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主体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3)
2、意思条件: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企业法4)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合伙法18)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责任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 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法57)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法58)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规定 一般只有依照商法规定履行了一定的程序, 如商业方面的登记,才能成为商事主体。 (二)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三)实施商行为 (传统商法上的客观方面 的要求) (四)以实施商行为为其经常性职业(传统商 法上主观方面的要求)
于是,李某到工商局登记,将协议上交后, 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2000 年10月到2001年2月,李某和张某每个月都 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张某从中分得赢利3 万元。2001年5月,李某不慎购进一批质量 有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100多人中毒,为 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10万元。 李某让张某承担一部分,张某不同意,说自 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出租人,李某将自己 登记为合伙人未经过其同意而无效。故中毒 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李某起诉到 法院。
商法总论-商事主体课件

4.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 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可以直接理解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补充责任,即是先由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占有的 资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企业投资人承担第二 顺序的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时取得,成为外在公示手段;
2、在日本、德国,小商人、必然商人和法定商 人登记注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实施法律规 定的商事经营行为,就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3、我国登记取得为原则,不登记为另外。
三、商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
(二)资格终止: 1、商自然人自动终止营业,完成善后或注销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 共6章48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1.概念和特征
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 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②拟制商人:是登记注册为完备商人,但经营规模不符,
甚至经营业务不属于商行为,仍在立法上视为商人的类 型。
③表见商人 :是未进行登记注册,也不是商事主体,但
以商人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3、按照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事主体可以 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小商人与大商人相比有许多例外规定 :
豁免登记,否则加重其负担;
(3)因年龄的限制:即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 加以限制,一般各国都禁止童商,不能取得独立 的商人资格(法商第2条、德民第1822条等)。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运营者,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商事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
一、商事主体的定义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2. 法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独立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非法干预。
3.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法目的:商事主体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以非法目的设立。
3. 合法程序: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等。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 财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经营权:商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 知识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2.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 诚信经营:商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 承担社会责任: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五、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第三章 商主体

三、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一)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二)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三)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四)对于特殊身份者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1、公职人员 2、失权者(罪犯、破产者)
第三节 商个人
• 一、商个人的概念 • 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的公民个人即为商个
人。 • 二、对商个人的民商法调整 • 1.须经特殊登记程序而产生,并依据登记
• (二)新型的商法人 • 1、股份合作企业 • 2、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三、 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 1.设立目的不同。 • 2.成立的基础不同。 • 3.设立准则不同。 • 4.法律形式不同。 • 5.权利能力不同。
第六节 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 一、商中间人 • (一)商中间人的概念 • (二)商中间人的类型 • 1.代理商 • (1)代理商的概念、特点 • 第一,代理商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之委托 • 第二,代理商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 第三,代理商不以显名为必要 • 第四,代理商须受商事习惯之约束
取得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未履 行登记手续的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 2.公民一旦取得商主体资格,就必须适用 对营利性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特别法 规则。
三、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 (1)自然人是自然存在的一个独立的生命体;而商 个人是一个法律拟制体,在表现形式上不仅包括 自然人,还包括家庭、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 经营户。
别。
• 五、商主体的分类
• (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 (三)大商人与小商人
• 第二节 商主体人格要素与商事能力
• 一、商主体法律人格要素 • (一)法律人格要素概说 • (二)公司法律人格要素
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3)市场指向性:营业必须是通过参与竞争而向市场 提供产品与服务的活动,其外向是可以辨别的或者是 显示于外的。 (4)有偿性:营业活动是通过法律行为的成立而进行 的,从而须有“获取报酬的目的”。 (5)科学性、艺术性及自由职业性。营业必须是经济 领域里的活动,即艺术或科学活动,或者其成果主要 是与人身相关的自由职业。
二要件说
1.实质要件:
① 具备商事能力:指商事主体依据法规实 施特定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并承
1.实质要件:商事营业的 经营
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其核心是商
主体的营业能力。
2.程序要件Biblioteka 登记② 长期营业性: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目的
是谋求投资利润,获取资本价值的增大。
③ 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指拥有一定的商号、 字号,直接对自己的经营行为享受权利、 履行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
论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商主体界定
• 界定标准: ① 主观主义: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商法典》第一条“本法
典所称的商人,指经营营业的人”。 ② 客观主义: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商法典》第一条“从事
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性职业者,为商人。” ③ 折中主义: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商法》第四条“本法所
称商人,指以自己名义,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以店铺或 其他类似设施出售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然不以 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 结论:均以商主体与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的基础。但商主体 的具体构成上却千差万别。
2.经济自由权不应受登记的限制。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公民的私人所有权,意味 着私人所有权依其个人意愿处分其财产,包括进行企业投资和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这并不需要获得法律的授权,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是特权,而是每个 人均享有的经济自由权,不需要通过登记注册取得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二章商主体

(二)商个人特征
1.商个人身份具有双重性; 2.商个人的资格具有法定性; 3.商个人行为具有营利性; 4.商个人的责任具有无限性
(三)分类
1.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 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五)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1.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商事 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2.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这种 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则是 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合伙 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注 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别
一、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人)
2.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还包括其他 组织。
3.狭义的商主体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核准 登记为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 织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具备商事能力) 2.从事商法规定的商事行为 3.须持续从事某一商事行为。(营业) 在一般意义上,营业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一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分类
普通合伙(GP)(General Partnership ) 有限责任合伙(LLP)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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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示性:商业名称通常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或产生对抗效力
6.唯一性:一个商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业名称
(三)商业名称的功能
1.是商主体人格的外观标志 2.具有识别功能 3.是商誉的载体 4.表明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
二、商业名称的选用
(一)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 1.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必须与业主的
2.经济学关注的是企业的动态形态,即从投入 到产出的过程;商法学关注的是企业的 静态 形式,即资本与利润的归属问题。
(二)企业的性质
1.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 组织体,受商主体的管领及支配,不具有人 格。
2.企业表现为一种抽象的综合体,企业作为整 体与构成企业的具体财产不同。
3.企业并非为商人所全部拥有所有权,因为企 业中含有债务因素。
思考:我国是否应当允许商业名称单独 转让?
? 两种立法态度: (1)不得单独转让,即商业名称只能与营业
资产一并转让或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2)可以单独转让,商业名称可以单独转让,
无须与营业资产一并转让。
? 讨论:哪一种立法态度更合理?
? 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1.财产权说 2.人身权说 3.人身权兼财产权说
(二)商业名称权的特征
1.区域性:商业名称权具有地域限制 2.排他性:商业名称权具有排斥他人使
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的效力
? 注意:我国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要受到 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是否合理?
3.可转让性:权利人可将其商业名称转 让给他人
(一)企业的概念
? 经济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一定的物力与人力 相结合,有生产经营的计划性和风险性的财 产组织体。
? 商法学的定义:企业是指为实现营业目的而 为商人所管领并支配的人力与物力相结合的 综合性财产组织体。
理解:
1.经济学中的企业是一个生产单元,经济学关 注的是企业的“效益”及“利润最大化”; 商法中的企业是权利的客体,商法关注的是 “物有所属”、“利有所属”。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 一并抵押。
第二节 商业名称
一、商业名称概述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指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的名称,又称为商人名称。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人性:商业名称是商人标识自己的名称
2.专用性:商业名称只能由商业名称权人使用
3.区分性:商业名称是商人之间相互区分的标 志性符号
3.商事企业财产构成或具有集合性与可变动性,通常 在商业账簿上得以体现。
(四)企业的意义
1.企业是商人人格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 2.企业是商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工具。 3.企业代表了商人的具体经营特点和规模。 4.企业是商人对外负债清偿的担保。
二、企业的转让与处分
(一)商事企业的转让
? 概念:商事企业的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企业 作为一体,出卖给他人的商事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的结构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指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实施办法第11条) ?法定情形下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行业部分。
3.企业名称的区分性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6条 ? 《实施办法》第31条
4.禁止使用的商业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9条
5.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选用的限制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14条
三、商业名称权
(一)概念和性质 ? 商业名称权:指权利人对商业名称依法拥有
的专有权和使用权。
? 在我国,商业名称权人可以是 商法人,也可 以是合伙人,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第四章 商主体的构成要件
?商事人格是一种营业性人格,因此,需 要诸多条件的支持,这就是所谓的 市场 准入原则的集中体现。这些条件既是商 主体的成立与存续要件,也是保护债权 人利益的现实屏障。一般来说,商事人 格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商事企 业、商业名称、商业帐簿与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事企业
一、商事企业概述
? 意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比构成企业的单个财产具 有更大的价值,因此不使已有企业解体而转让转让 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及国民经济均有利。
? 商法奉行商事企业自由转让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商事企业的转让可能涉及垄断问题,因此 反垄断法可能对其有所限制或禁止。
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 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企业财产的构成
1.动态财产与静态财产 ? 分类标准:构成企业的财产性质 ? 动态财产:人力及无形财产。 ? 静态财产:有形资产部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积极意义的财产与消极意义的财产
? 分类标准:资产负债表上记载位置的不同 ? 前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部分,又称为所有
者权益。 ? 后者: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部分,又称为负债。
姓名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 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
2.商业名称自由主义:法律对商业名称的选用 原则上不加限制。
? 商业名称选用原则的发展趋势是自由主义
? 我国原则上采取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同时也 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
(二)我国关于商业名称选用称登记管理规定》 ?2004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商事企业的继承
?指当商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该 商事企业(营业)。
(三)商事企业担保
?指以企业整体作为偿债的担保,通常为抵押。
? 《担保法》 34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
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 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 其他财产。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 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 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 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 所购企业法人 予以 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 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