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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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单位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员工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特制定本问责制度范本,以实现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和管理层。

三、追究责任的原则1. 安全责任明确原则:各职责部门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责任追溯原则: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从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开始,继而向上追溯,直到找到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3. 安全责任依据法律原则:安全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四、责任的范围和级别1. 直接责任人:指在安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操作人员等。

2. 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管理或指导直接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

3. 高级主管责任人:指对发生事故地点的安全负有监督或检查责任,但不是直接上级领导的负责人。

4. 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指安全责任体系中的各级主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领导等。

五、责任追究的流程1. 事故发生处理人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2. 事故现场的直接责任人应立即停止危险行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并配合事故处理人员的工作。

3. 安全责任追究小组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依照责任追究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认定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对高级主管责任人和各级组织行政责任人应进行督促整改和约谈。

4. 直接责任人有权提供辩解和抗辩的机会,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的问责决定。

5. 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和问责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通报,并记录在案。

6. 被问责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由独立机构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问责措施1. 对直接责任人:a) 批评教育:对不慎违反安全规定但没有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由于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还会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对于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任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包括三种责任,即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由于企业制定不善的管理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对于此次事故进行直接负责。

在主要责任中,企业的管理者应负主要责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等管理人员,因为管理者对于企业日常管理和安全措施的建立以及管理具有直接的责任。

2、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企业在事故发生时,由于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依旧没有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措施,使得事故发生,对于此次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次要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企业管理者的下级员工,例如,现场主管、作业工和安全员等。

3、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个体,包括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其他接触事故过程的人员等。

二、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处理制度在建立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之后,对于事故责任进行清晰的追究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并规范追究处理制度,除了有利于掏出事故责任,还能提高企业对于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的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报告,并且在24小时内完成事故报告的书面备案工作。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还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现场调查并重新建立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的控制措施。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由经过严谨的现场调查与分析后的专家进行书面报告,并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

4、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追究责任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即在责任划分和调查报告之后,以需求追究事故责任方为主,建立长效的响应系统和建立事故调查报告是制度的关键指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倒查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推进目标管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依照国家和各级地方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调查小组根据事故的等级和发生的属地,厂除接受政府部门倒查外,建立以厂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责任人和成员。

二、事故责任倒查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等内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认定:主要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内容。

(1)直接责任人是指由于当事人与事故及其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以及导致一系列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2)领导责任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领导监管、教育不力而导致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3)、间接责任人是指当事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厂长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6、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事故责任厂各级人员实行“一岗双责”。

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部室、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建设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立起的一系列责任追究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的明确:建设公司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及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对于不同岗位的责任,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2. 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严肃调查和处理。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该按照制度规定,接受相应的惩处,包括扣发工资、暂停晋升、取消奖励等措施。

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建设公司要设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登记制度,建立相关档案,记录每起事故的详细情况、责任人以及相关处理情况,以便对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为后续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4. 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制度:建设公司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同时,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5. 安全设施和工艺管理:建设公司要落实安全设施和工艺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

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工艺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总的来说,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推动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摘要: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约束机制。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行程序、制度实施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完善和强化制度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引言建设公司作为承担建设工程的主体,在建设过程中面临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设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以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事故发生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和惩罚的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针对安全生产事故而制定的一项具体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探讨和阐述,以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必要性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以起到警示作用,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1. 追究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和损失,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是必要的。

2. 追究责任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通过追究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 追究责任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可以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激发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4. 追究责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直接损失,也对其信誉和声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通过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可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事故责任的界定。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明确责任归属,确定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含____万元)的责任事故;(三)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或者重伤____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追究事故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 增强企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事故发生;4. 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事故追查原则1. 坚持依法追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2.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原因;3.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4.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四、事故追查范围1.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2. 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各类事故;3. 公共交通、交通运输、铁路运输等领域发生的各类事故;4. 环境保护、能源供应、城市运行等领域发生的各类事故;5. 其他需要追查的事故。

五、事故追查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情况。

3. 事故认定: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和损失进行认定。

4.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认定结果,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等。

5.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处理结果,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事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责任追究1. 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3.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一份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最大程度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负责侦查、定性、定责和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特定行业管理机关。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定期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和勘验,并报告上级机关。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勘验,并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证据。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对涉及的责任人进行定性和定责,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方式第十一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究:(一)行政处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暂扣相关证件等处罚。

(二)行政拘留: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拘留。

(三)刑事处罚:对于属于犯罪行为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济赔偿:对于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悔罪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和幅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责任。

具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查程序: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成立调查组,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 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并针对不同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

对直接责任人,可以采取行政罚款、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对管理责任人,可以进行职务调整、行政处分等处理;对刑事责任人,可以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追究。

3. 救护和赔偿: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及时进行救援和抢救,并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落实相关的保险和救援机制。

4. 完善制度:对于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及时总结经验,更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提高事故预防和管理水平。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减少事故发生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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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努力遏制恶性生产
安 全事故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
行政 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规范东北分公司
对生产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
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
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不得伪造事故现场 ,篡改
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在追查处理事故
直接 责任者的同时 ,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

第五条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
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 (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行政处罚包

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 (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
第六条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
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2. 事故简要经过 (包括抢救情况 ;
3. 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
4. 已经采取的措施 ;
5.
其它情况。
第八条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 ,进行事故统计、分析 ,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 ,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现场作业人员
紧 急避险,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 ,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 ,必
须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 ,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因抢救
人 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 ,应做
出标

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 ,给予
降 职或撤职行政处分 ,并给予责任者 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
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 发生安全事故后 ,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
救 , 致使

事故扩大的。
5.
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
解 除劳动合同 ,并给予责任者 2000-6000元经济处罚
,

1. 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
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的。

2. 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
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
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 违反劳动纪律 ,玩忽职守 ,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违章指挥 ,
强令职
工冒作 业造成事故 ,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
分 ,并给予责任者 500-2000元经济处罚。

1. 发生事故后 ,
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 因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 ,
未进行
审 批和

专家论证 ,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 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 ,
并引发

产安
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 ,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
者 给予责任人 500-3000 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
1. 轻伤事故 ,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
分公司安全
部 做出处理决定。

2. 重伤事故 ,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
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
员 会主任批准后 ,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3. 死亡及以上事故 ,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批 准通过 ,报主管部门审批 ,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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