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课件第一章 商法概述

【推荐论文】
1.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2. 史际春、陈岳琴:《论商法》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3. 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 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4. 任尔昕:《商法的语义、性质及功能》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的总称。(行为)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 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主体)
二者是或然关系,各国商法可能侧重某一方面。
二、商法的概念
1.在地域上看,存在差异性。 两大法系不同,同一法系各国也不一致。 大陆法系商法称为“commercial law” 英美法系则称为“business law”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思考:商法的范围?
大陆法系商法典体例
国家 公司
法国 1807
有
德国 1897
有
日本 1899
1.兼容性(性质:私法与公法规范兼容)
商法本质是私法,却兼有公法性质,具“私法公 法化”倾向。 即体现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实体 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例:2003年湖南长沙某餐馆的“人乳宴”被叫停
德国商法学家 德恩(Dahn)说: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 严格的。”
例:“三星”、“茅台”等被处罚
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
困惑:?
1.商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通说认为商法调 整的对象就是商事关系,但商事关系又是什么?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相互关系又如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商法学(学习理解)

商法学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商法的这一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另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根据商事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传统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的公共管
理关系,私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区分商事财产关系与非商事财产关系的根本标准在于这种财产关系是否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根本特征。
3、商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
在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它是对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再调整或再分工。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商事具有优先的效力,但民法也起到一般和补充的作用。
也就是说,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尤其是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2)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性
民法是权利法,是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而商法是财富法,是促进财富增长的关系。
第一,财富的增长与所有权的分离
第二,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第三,。
商法学

公法调整的是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的是 私人之间的关系。商法是一种私法,自然它 所调整的是一种私人关系。但商法不调整全 部私人关系,它只调整私人财产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 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 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 支配或者命令另一方的问题。
商事行政法规是我国商法的另一类重要的制 定法渊源。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等制定的行政性规则。
地方法规是商法的又一制定法渊源。
不同层次的商法渊源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为重要的商法渊源。
(但其制定法的单位越来越重要。)
(3)司法解释
投资责任有限性的另一个例子是破产制度的 采用。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只以其现 有实际财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无论是股东有限责任还是企业破产制度,实 质上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其存在前提。 债权人承担了一部分投资风险责任,投资者 的投资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
采用无限责任,虽然商业信用增加,但却抑 制投资;采用有限责任,虽然债权人的风险 增加了,但却刺激投资。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种商事交易法中,除 了合同法属于单纯的交易法之外,其他交易 法均存在着有关主体的内容,如证券法中关 于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 纪公司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 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商业 银行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的规定。采取这种 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保持法律结构的完整性。
第三,财富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商法在对待投资责任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有限 责任为原则,无限责任为辅助。商法中也存 在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的责任,个人独资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等。 但从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看,以有限责任为 主导已经成为现代商法的显著特征。
商法学完整笔记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定义三、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四、性质五、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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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意法与强制法相结合 3、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 商法中的程序规范最为典型的 就是破产程序。 4、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四)进步与变动性 1、商法的进步性首先体现在商法
随时代的进步而丰富发展自己。 第一,从海商到陆商。 第二,从传统的商业领域到金融商
业领域。 第三,从“身份”到“契约”
第四,商事交易手段和交易方 式的进步。
主要体现为:合伙人无限连带 责任;股东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该股东 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出票人、承兑人、背书 人、保证人和共同签章人对票据权 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维持 指商法以尽力保证企业作为健全的
组织体的存续和发展。 一是确保企业资本。 二是确定职工的地位。 三是企业解散、破产风险的预防。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的原则
1、交易定型化
(1)交易形态定型化:强行法 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 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 何时从事购买,均可以获得同样的 法律效果。
4、第四种商(即服务业、第 三产业),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 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其与固有 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又称商事法,是指以商事 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 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 律的编纂结构,如德、法、日等。
(2)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 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股票 、公司债券、票据、保险单、载 货证券均为权利证券化之典型。
(3)交易方式定型化:格式 合同、招标等。
2、自由原则
3、时效短期化
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 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 时效。
4、简易免责制度
(四)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 1、强制主义
3、外观主义 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 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主要有:不实登记的责任、字号 借用的责任;表见经理人、表见董事、 表见股东的责任;票据文义性和要式 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
4、严格责任主义 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 法上特别地使交易行为当事人承担 较为严格的责任。 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主义, 即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 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 严格,主要包括普遍连带责任和广 泛的无过错责任。
2、实质意义的商法
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 成和规范作用理念的统一,指调 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 范的总和。
我国商法,但 我国制定有《公司法》、《票据法 》、《保险法》、《证券法》、《 海商法》、《破产法》等大量商事 单行法,此外还有关于商事登记等 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部门 中有关商事的规定,它们共同构成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商主体通过经营活动
,谋求取得超出资本的利益的特性。 1、营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
的动机和目的; 2、一切商法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考
虑主体的营利要求; 3、技术性规范确保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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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性
一切法律,就其规范本身的性质而 言,可区分为两大类:伦理性规范与技 术性规范。
第五,从个别交易到集体交易 。(格式合同)
第六,商法的修改频率较高。 (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快)
(五)国际性
1、商法的产生时,海商即 有强烈的跨国性。
2、现代商事关系尤其是电 子交易,客观要求商法的规定具 有国际性,否则就会在经济全球 化之中被淘汰。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 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 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 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二)法律意义上的“商”: 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的总称。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1、第一种商(即买卖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固有商” 。
2、第二种商(辅助商),间接 以媒介货物交易辅助固有商营业得 以实现的“辅助商” 。
3、第三种商,不以直接或间 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但其行 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 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 业活动。
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商法中也 存在着伦理性规范,只不过与其他法律 比较,商法的技术性更加突出。
(三)兼容性
1、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特征
私法:商号、商业账簿、商代 理、商行为、商业交易、商主体间 的权利义务。
公法:公司登记、破产法、公 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海商法中 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 申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
(1)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强 行法规则。
(2)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2、公示主义 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 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主要包括:登记公示:公司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公示;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布、上市公告、 财务报告等的公开和备置;公司债募集 办法的公布;船舶登记公告。
3、弄清商法的起源与发展
教学重、难点:
1、商法的特征; 2、商法的调整方法;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法律风险
商业风险
=
杰克·韦尔奇:像管理经 营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
第一节 概述
一、商的概念 (一)经济学上的商 1、将“商”视为买卖; 2、将“商”视为以营利(
商的本质)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交易的行为。
商法学
主讲:陈林跃
总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二编 商法分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六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商主体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八章 破产法
第四章 商事登记制度 第九章 票据法
第五章 商号制度
第一章 商法概述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和掌握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基本原则
2、明确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 法;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事主体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 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 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 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商主体的 设立者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 事组织形式。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 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内设定。 2、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 律予以明确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强调 公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