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_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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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学(学习理解)

商法学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商法的这一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另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根据商事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传统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的公共管
理关系,私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区分商事财产关系与非商事财产关系的根本标准在于这种财产关系是否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根本特征。
3、商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
在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它是对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再调整或再分工。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商事具有优先的效力,但民法也起到一般和补充的作用。
也就是说,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尤其是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2)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性
民法是权利法,是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而商法是财富法,是促进财富增长的关系。
第一,财富的增长与所有权的分离
第二,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第三,。
商法学完整笔记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定义三、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四、性质五、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1章-商法概述

组成 文字 注册的原则 强制注册
文字、图形、文字图形 组合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册为辅
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店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营业所前作为标志 的牌子。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是一致的,但是 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 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二、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GM因违反诚信而付出昂贵代价
GM公司雪佛兰牌汽车将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后面 被撞击,可能发生爆炸。GM公司知道该缺陷,但是经过成本收益核 算,发现若是保留该风险,真要发生油箱爆炸事故,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费用摊到每台车为2.2美元。但是要解决这个设计缺陷,所需成 本为每车8.59美元。于是,决定保留风险。1993年圣诞夜,一位母 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外出。一位 醉酒司机驱车时速达到80-110英里,撞击了该女士车尾,并发生油 箱爆炸,车上6个人均受重伤,4个小孩被严重烧伤。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GM公司的成本收益核算被揭露出来。尽管GM公司辩称:(1) 应该由醉酒司机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绝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设 计的车均这样安装油箱。陪审团不仅认定GM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且 判令支付高达49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1.07亿为损害赔偿,48亿为 惩罚性赔偿。GM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课以高达10.9亿美元的惩 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完整归纳)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完整归纳)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
整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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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该章节的主要内容概述:
1. 商法概述
商法是法律的分支领域,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商法的特点
商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涉及民事关系和私人权利;
- 自由原则:商法倡导自由经济活动和契约自由的原则;
- 随时变动:商法的规则会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
- 平等自愿原则:商业交易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在公平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交易;
- 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商事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
- 公平竞争原则:商法倡导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商法的内容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 商业主体法律地位和权益;
- 商事合同与商事纠纷解决;
- 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法;
- 公司法和破产法等。
以上是《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重要内容概述,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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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1(总论)

《商法学》施天涛商法导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概念: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概念:商事主体按商法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含义:1)是一种私人财产关系(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的经济利益关系)①平等性;②自愿性;③有偿性2)是经营性财产关系(营利:以金钱、财物、劳务等获取经济上之利益)商事经营关系之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联系:①规范社会关系的同一性;②基本原则的相通性;③适用中的关联性;④特别法与一般法。
区别:①独立性:民法规范一般市民社会关系,而商法则对其进一步调整;(3)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1)2)商法渊源:①制定法:法典、单行法规、商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判例法;③司法解释;④自治性规则;⑤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商法的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1)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对于所调整的私人关系采自由主义(合同自由、企业自治)2)现代商法为保障私法之规定的实现,多采取强制干涉主义,导致其公法化倾向(商事组织法表现较为明显)3)总的来说,商事组织方面强制性规范居多;商事行为方面任意性规范居多(2)国内性与国际性1商事组织与商事主体,本笔记视为同一概念。
1)商法本质为国内法2)商事法律的国际法统一运动从未间断(3)实体性与程序性1)商法当然为实体法,但同时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2)商法程序分为:①诉讼规范——破产程序、股东派生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往往人数众多)②非诉讼规范——设立程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分立合并、解散清算(4)冲突性与协调性商法的不同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排斥,而商法通过对不同原则的协调,以保持它们的和谐①自由原则(自由主义是商法的基本原则)②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③效率原则(例如证券交易:权利证券化、集中竞价、中央结算)④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禁止欺诈主义)(5)伦理性与技术性1)一切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伦理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2)商法以技术性规范为主(票据行为及救济、保险订立及理赔、海商法之共同海损)(6)稳定性与进步性进步性:海商→陆商;传统商业→金融商业;身份→契约;交易手段和方式的进步;个别交易→集合交易;修改频繁较高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1)意义:交易自由原则→(源于)→经济自由主义→(源于)→个人主义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票据任意记载事项)(2)表现形式:1)合同自由(除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不受国家干涉;但特殊商事主体或受限制)①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内容的自由;④选择形式的自由2)企业自治①设立自由(登记为主,许可为辅);②自主经营(企业的独立人格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③自我管理(通过公司章程自我治理)3)市场自律(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对自己监管)①政府监管;②自律型监管;③政府监管下的自律(我国、美国),或自律主导下的政府监管(英国)二、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纪律平等①商事主体有独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人格;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人格为人格)②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③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一层含义:保护弱势群体:人格否认制度;格式合同解释制度第二层含义:各种商事主体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2)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信原则:即从事商事活动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为)P20适用:①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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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产生原因。 2.调整对象。 3.法律属性。 4.调整方法。
三、商法的渊源
(一)国内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法。 3.自治法:(1)公司章程。(2)交易所规则。(3) 商业行会规约。 4.判例法。 (二)国际渊源 1.国际公约。 2.国际惯例:(1)普遍性;(2)自治性;(3)确定 性与成文化;(4)跨国性。 思考问题:商法的适用顺位?
商法通则:扬弃民商分立与 民商合一
基本观点: 1.传统意义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法 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存在优劣问题, 而现代意义的民商分立具有相对的合理 性。 2.从个人主义、相对主义和现实主义出 发,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 宜在民法典之外另设商法通则。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 论反思
以提供服务、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的场所上的行为; 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承担商行为的代理; 与居间有关的行为; 寄卖及其他中介的行为; 承接保管; 承接信托; 承接运输; 保险; 有关采矿或者取土行为;
有关机械、设施及其他财产的物融行为; 有关不动产、设施的开发、建筑行为; 与商号、商标等使用许可有关的营业行为; 关于营业上的债权买入、回收等行为。 同时,该条款第23项“其他与营业相关的行为”之规定是兜底条 款。 在比较法上,上述商行为类型与《韩国商法》第46条大同小异。 (2)商法学术之中的“商”(商≠商事) ①第一种商、固有商或绝对商。 ②第二种商或辅助商。 ③第三种商。 ④第四种商。
典型案例1
问题: 1.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票据背书反映了商法的什么特征? 3.本案中,原告及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 应如何处理本案?
典型案例2
案情:张某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儿童平安险”。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 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款。张某 在合同文本上签上字,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但是,在张 某带其子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子不幸身亡。张某向 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 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 当支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有关系。 问题: 1.你支持哪一种意见?并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2.如何认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差问题,如何认识民法 的伦理性与商法的技术性及要式性所适用的社会需求?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1.辞义学上的解释 (1)指商品交易之活动。 (2)指商品交易之主体,即商人。 “行者为商,坐者为贾。” 2.经济学上的解释 通常是指“买卖商”或“固有商”。 但现代社会的经济现实已经大有突破和发展。
3.法学上的解释
(1)商事立法之中的“商” ①商的本质是什么?营利与营业。 ②商的范围是什么?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 苗稿《商法通则》第45条第1款列举的商行为达22种之多,即: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买卖; 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租赁; 与制造、加工或者修缮有关的行为; 与电、电波、煤气(天然气)或者供水有关的行为; 承揽作业或者劳务; 与出版、印刷或者摄影有关的行为; 与广告、通信或者信息有关的行为; 信贷、票据及其他金融交易行为;
我国学者的其他见解
蒋大兴:《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 工》,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1)商主体与商 主体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2)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 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3)商主体与作为消 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4)非商主体与非商王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 事关系。 商事关系可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 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 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 本不由法律调整。
二、英美法系商法
(一)英国商法 从判例法、习惯法到制定法。 (二)美国商法 美国统一州法运动:《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首席报告员”卢埃林教授: 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哲学。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 (1)制定法典的非国家性。 (2)适用法典的自律性。 (3)法律规范的现代性。 (4)争议处理的自裁性。
典型案例3
日本最高裁判所关于商事习惯的判例:对仓储证书的背书人栏虽 有背书人公司的记名和盖章,但没有其代表机关的签名或记名盖 章的背书,作为合乎格式来处理的商习惯法或商习惯是否存在? 日本判决:即使公司的代表机关表示为公司所为,没有签名或记 名盖章,将此作为合乎格式的背书处理的商习惯法或商习惯的存 在也不能承认。 思考: 1.中国商事合同,只有公司盖章而无个人签章,或者只有个人盖 章而无公司签章,合同效力如何? 2.票据只有公司盖章而无个人签章,或者只有个人盖章而无公司 签章,其效力如何?
我国学者的其他见解
苗延波:商法是仅“相对”地独立于民法的部门法, 但完全独立于其他部门法。 简评:“相对”一词的运用表明了言说者的谨慎和精 确,换言之,一方面,我们不可能完全否定民法规范 对商法规范的补充适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 认商法具有独立性。即使是“民法的商法化”或“商 法的民法化”现象,也只不过说明了同属私法领域的 两大相近法律部门相互影响而已,这是法律发展的常 态,尚不足以改变商法的独立性。 刘士国、杨继: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1.商法的概念 (1)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 (2)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 (3)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 (4)中国:主要是从商法的调整对象这一角 度,来解读商人的概念。 教科书:商法是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 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问题之一:商法上的主体,只限于商人吗?非商人呢? 问题之二:商法上的事项,只限于商事交易活动吗?商事组织内 部活动和商事管理活动呢? 2.商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前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法典。 后者的表现形态主要是商事单行法或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 际公约。 中国? (2)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 (3)商公法与商私法。
1.主体方面。 2.客体方面。 3.目的性方面。 4.对价关系方面。 5.交易链方面。 6.交易形式方面。 7.交易方式方面。 8.交易种类方面。 9.交易功能方面。 结论:现代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乃一独立的法 律部门。
二、商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 2.法律属性。 3.立法价值。 4.法律原则。 5.法律内容和法律适用。 我国通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德国学者认为商法是特别私法,但一般不说商法是特别的民法。 法国学者认为民法规则构成为普通法,而商法是一种特别法(droit d’exception) 。 在日本学者看来,民法为一般法,商法为特别法,“则须视民法 商法以何者为标准而规定耶,因之而决”。
三、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清末 《大清商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的首个商事法典。 (二)中华民国 采民商合一的八大理由: 1.历史关系。 2.社会进步。 3.世界交通。 4.立法趋势。 5.人民平等。 6.编订标准。 7.编订体例。 8.民商法关系。
立法格局:把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及代办商、 通常属于商行为的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 及承揽运送,均一一订入债编。而对公司、票据、海 商及保险,则分别另订特别法。商业登记、商号及商 业帐簿等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内容,亦拟定单行法以 便适用 。 (三)新中国 商组织法和商行为法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目前,制定商法通则成为商法学界的一大追求目标。 现已有多部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两种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 2.民商合一模式 (二)商法独立性的依据 1.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之客观存在。 2.乃市场经济之要求。 3.商法具有技术性、通用性及创新性。 4.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5.我国的后发优势。
(三)商事关系的独特性:商 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要区别
(四)现代商法
1.法国商法典:法典化、去法典化、再法典化 历史功绩:(1)首创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2)采取客观主义 的立法模式。 局限所在:(1)体系不当。(2)内容简单。 2.德国商法典:法典化、去法典化、现代化 德国新商法典改采主观主义的立法模式,对商人适用商法,对非 商人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但商人概念具有普遍性,非特指某一 阶层或阶级。 3.日本商法典 在立法模式上,采折衷主义,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同时 采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 4.瑞士债法典 一般认为,瑞士债法典首创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 意大利民法典、 俄罗斯民法典亦采民商合一。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本质 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即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定从事商事 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或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从事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一)除了财产关系,商法调整人身关系吗? (二)除了商事交易关系,商法还调整其他关系吗?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形式问题,抑或实质问 题
有学者认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问题,只是在私法领域内民 法与商法二者的立法形式问题”。但是,当我们考察民商合一论 者所持的理由,恐怕不能令人信服地说这仅仅是一个形式问题。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历史的产物,抑或理性的选择 有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分立并不是出于科学的构思,而只 是历史的产物”,“民法与商法的分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发展 的结果,而不是人们选择使然”,这些论断隐喻着“民商合一才 是真正理性的选择”,并以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五编“债务法” 作为民商合一这种理性选择肇始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