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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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存安全管理制度

票据保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规范票据的保存和管理,防止票据丢失、被盗、损坏等情况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资金相关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商业汇票、汇款凭证、收据等。

三、职责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2. 出纳部门:负责票据的收发、登记、核对、保管等具体操作。

3. 其他部门:按照规定使用票据,并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四、票据保存要求1. 票据的领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业务需求,向税务机关或银行领购票据,并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票据的保管:出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柜(箱),并采取以下措施:(1)票据存放:票据应按照种类、金额、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整齐有序。

(2)安全措施:票据保管柜(箱)应设置密码锁,并由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

(3)监控设施:在票据保管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票据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3. 票据的使用:各部门在使用票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履行以下手续:(1)填写票据:使用票据时,应填写完整、准确的信息,包括票据种类、金额、日期、用途等。

(2)签字盖章:使用票据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核对无误:使用票据后,应及时与出纳部门核对,确保票据信息的准确性。

4. 票据的核销:使用后的票据,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核销单,并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核销。

五、票据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财务部门应定期对票据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票据的安全。

2. 不定期抽查:公司领导或审计部门可对票据的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票据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票据丢失、被盗、损坏等情况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保全的⽅式有哪些所谓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为防⽌票据权利丧失⽽作出的努⼒,票据权利的保全⽅式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下⾯店铺⼩编来为⼤家解答票据权利保全的⽅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保全的⽅式:票据权利的保全⽅式包括进⾏票据提⽰、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票据。

持票⼈在法定期间内提⽰票据⾏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式之⼀,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可⾏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也以按期提⽰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

2、作成拒绝证书。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在持票⼈提⽰承兑或者提⽰付款被拒绝时,承兑⼈或者付款⼈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

⼀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相关知识: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个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

由于票据⾏为具有⽆因性、要式性和独⽴性,由此产⽣的票据权利就成为⽐⼀般民事债权效⼒更强的⼀种权利,即证券性权利。

这种权利⼀经产⽣,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为⼀,只有占有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是单⼀性权利。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同时占有同⼀票据,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次性权利。

票据权利不同于⼀般的债权。

⼀般的债权只有⼀次性的权利,⽽票据权利则为⼆次性权利,即权利⼈可先⾏使付款请求权,⼜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是特种⾦钱债权,其标的以票⾯⾦额的给付为限。

5、票据权利为⽆因⾦钱债权。

持票⼈以票据⽂义或票据法规证明⾃⼰为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需⽆条件⽀付票⾯⾦额。

6、.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钱给付请求权。

⼀⽅⾯,持票⼈仅得请求票据债务⼈给付票⾯⾦额,不得为其他请求。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经济法基础(考前8)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经济法基础(考前8)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可以在丧失后挂失止付的有()。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现金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可以在丧失后挂失止付。
【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挂失止付。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单选题】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C【解析】承兑人,是指接收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说法正确的有()。
B.乙公司接受购买货物一方开出的用于支付定金的支票
C.丙因继承取得的票据
D.丁公司因接受赠与取得的支票
【答案】B【解析】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多选题】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包括()。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选项A,银行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选项D,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本票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法)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收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债务人付款,这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持票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要求所有在汇票上签名的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人员,偿付汇票金额。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票据转让的方法
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两种方法)
1、单纯交付
2、背书交付
票据的交付转让 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交付转让,票据权利当然也 可以通过单纯地交付转让。一般说来,记名票据只能 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 据则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所谓单纯交付转让,是指票据的转让人不在票 据上进行任何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 权利转让方式。由于转让人不必在票据上进行任何文 字记载,只须转让交付即可,所以与票据的背书转让 相比,交付转让的手续相当简单快捷。但是却导致了 持票人票据权利实现的安全性降低,风险增加。
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一般仅限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 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采用记 名的方式,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单纯交 付转让。只有支票,由于出票人可以签发收款人名称 空白的票据,才有可能依单纯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权利的移转行为——背书
•【一】 背书的概念 背书时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交付给相对人,从而表明将票据权力转让给他人或者 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其中转让票据 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权利转让的人,称为被背 书人;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的人的权 利,称为背书权。
1、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 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征: (1)主体是持票人 (2)依法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 (3)属于主票据权利 (4)以法定方式行使 2、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 利。 特征: (1)偿还性 (2)法定性 (3)选择性 (4)转移性
3、恶意取得或重大过失取得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

一、保全票据权利的具体程序1、不涉外的,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的,适用付款所在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票据权利的瑕疵1、签章瑕疵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票据其他事项(除签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

被变造的票据有效。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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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话题。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保全?
律师解答: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行为,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的行为,这些行为既是持票人请求实
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也是为实现权利所准备诉诸法律的证据。

因为票据权利有时效的限制,持票人使用这些证据可以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存。

票据权利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过了规定的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丧失。

故持票人应当注意票据权利的有效期,特别是在接受转让时,更应注意。

持票人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法避免损失,并且可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得以延续,具体方式可采取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行为,或者以诉讼的行为中断时效,时效中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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